Leave a Message...
    • Name: vipon
    • Subject:2013/06/20 您來蔽格留言之回覆
    • Time:2013-06-22 16:00:06  prosecute
    • Message:張議員: 您好!

      2013/06/20 21:41 您至本人的部落格留言,特來像您回覆。
      謝謝您注意到新竹市政府欠妥善之處,且主動關心。

      我建議您天燈館的哺乳室,您也可以去參觀一下,我在另一篇[我愛新竹等高雄阿媽]這篇,有些建議,您可以參考。

      我是新竹女兒,這趟回娘家,因為新竹市政府的行政疏失,讓我及家人非常失望,若有機會,也許有機會需要向您請益。
    • Notification:
    • Name: chinghi00
    • Subject:untitled
    • Time:2011-12-03 10:29:46  prosecute
    • Message:敬請要求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
      敬請要求邱文甫、彭玉英女士〔& 彭明珠〕、蔡麗珠女士〔& 劉貞櫻〕、邱淑娥女士〔“生產技術”〕、劉明賢、林柏青〔“沒有身分證的那一個”〕、蕭智仁〔“食物中毒事件”〕、江幸恬〔“目標江幸恬”〕、簡達諒先生、簡清文、簡秀愉〔“為了xxxxx”〕、黃悅敏〔“強姦黃悅敏”〕、劉煌源、劉永慶、許志雄等與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
      〔使用同一個衛星頻道,侵擾或毀謗本人之做為。〕

      避煞而已。
      “Over” only。Good luck. Bye-bye.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阿海
      2011/12/3
    • Name: chinghi00
    • Subject:untitled
    • Time:2011-12-03 10:29:11  prosecute
    • Message:反詰問:
      案發前:既然案發前有“貪污腐敗”的情形,那麼誰有往來,誰交往密切,還看不出來嗎?
      實行“淺短的策略∙∙∙”:既然邱文甫要實行“淺短的策略”,有可能事先告知林柏青嗎?
      案發後:既然是一句“誰啊”害林柏青被逮捕,又為何會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呢?邱文甫與蕭智仁究竟是何等的親密關係,邱文甫非幫助他公然毀謗本人不可呢?

      懇請 規勸阻卻之:“淺短的策略∙∙∙”
      懇請 敬告奉勸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務必崇法務實,依法處理,如此才不至於失去民主法治之真諦。
      Question:聽聞得知,“淺短的策略∙∙∙”是語出於劉邦友日記之內容記載。
      請教一下劉煌源與劉明賢,這句話代表什麼意義呢?
      Question:“劇本”
      請教一下劉煌源、劉明賢與邱文甫,到底是有哪些人參與劇本事件呢?
      請教一下劉明賢、邱文甫與林柏青,到底是有哪些人參與“那一場戰役”呢?
      Question:
      東莒島與西莒島相隔約3000公尺海面,請教一下邱文甫,要怎樣才能“晚上偷溜出去縱火”呢?
      “台灣的法院只剩下建築物而已。”
      請教一下邱文甫,到底是誰害你瀆職呢?
      Question:
      聽聞得知,逮捕到林柏青的公文是後來又補發的,請教一下邱文甫,這代表什麼意思呢?
      請教一下邱文甫,到底有哪些人參與“食物中毒事件”呢?到底是誰害你“殺人滅口再滅口”呢?
      Question:“謀殺親夫”
      聽起來就是邱文甫的技術高超,玩得巧、玩得妙,不但達到封口的效果,而且達到陷害第三者之目的。〔“邱文甫在上,XXX在下。”〕
      Question:邱文甫可以說是彭玉英女士的“私人檢察官”了。
      請教一下彭玉英女士,為了救人一命,有須要危害第三者的生存嗎?
    • Name: chinghi00
    • Subject:untitled
    • Time:2011-12-03 10:28:31  prosecute
    • Message:懇請 議員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您好:

      懇請 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歸納”〕: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逮捕到兇嫌。

      “非法公開庭” :
      邱文甫公開之意思表示:“所有的人已經指控你是主謀了”、“主謀才是真正的兇手”、“淺短的策略是微罪不足舉,已經不存在了。主謀才有殺害劉邦友的動機”、為了維護司法尊嚴,只是規勸投案”、“法律就是這樣”∙∙∙∙∙
      前提:聽聞之事實,伊是“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之官員。
      反詰問:
      “司法人員第一名錄取之人”: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所定,執行其職務。
      “一發不可收拾”:顧名思義,就是舉熗擊發,射向被害人,造成後續的滅口屠殺現場人員之狀況。
      “淺短的策略”:根據對方之說詞,是因為外島事件,邱文甫犯了瀆職罪行,為了遂行“淺短的策略”,案發當天的“那一場戰役”就顯得是勢在必行。
      “所有的人已經指控你是主謀了”:本人一直都是工廠的勞工,與對方之所有人員向來就是不相往來。若非劉宅官邸血案,邱文甫有可能每天在與本人周旋案情嗎?
    • Name: chinghi00
    • Subject:懇請 規勸阻卻之
    • Time:2011-11-05 11:54:48  prosecute
    • Message:懇請 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您好:

      懇請 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逮捕到兇嫌。

      “非法公開庭” :
      前提:邱文甫是“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之官員。
      邱文甫公開之意思表示:“所有的人已經指控你是主謀了”、“主謀才是真正的兇手”
      ∙∙∙∙∙
      反詰問:
      “一發不可收拾”:顧名思義,就是邱文甫舉熗擊發,射向被害人,造成後續的滅口屠殺現場人員之狀況。
      “淺短的策略”:顯然是因為外島事件,邱文甫犯了瀆職罪行,為了遂行“淺短的策略”,案發當天的“那一場戰役”就顯得是勢在必行。
      “伊辦的案件都有問題”:聽起來似乎就是邱文甫做得非常的陰狠毒辣,犧牲掉“國中程度”的結拜兄弟,中飽私囊;因為“結拜得太早”,因為???才是真正與他志同道合的同志!
      “所有的人已經指控你是主謀了”:本人一直都是工廠的勞工,與對方之所有人員向來就是不相往來。若非劉宅官邸血案,邱文甫有可能每天在與本人周旋案情嗎?
      “司法人員第一名錄取之人”: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所定,執行其職務。

      Question:聽聞得知,“淺短的策略∙∙∙”是語出於劉邦友日記之內容記載。請教一下劉煌源與劉明賢,這句話代表的是什麼意義呢?
      避煞而已。
      “Over” only。Good luck. Bye-bye.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阿海
      2011/11/5
    • Notification:
    • Name: chinghi00
    • Subject:Only“Over”3
    • Time:2011-08-26 09:31:27  prosecute
    • Message:“稍有見識者,一看便知的案情∙∙∙∙”,其實,事實真相恐怕早已為對方圈內之人士所清楚明瞭,卻又為何要拖累本人,牽連更多的不知情人士,並且刻意運用案件與許多的事件,廣範地製造混淆?平心而論,我與對方不相往來,又怎能知道些什麼呢,是全然不知情的狀態,不過對方既然刻意要拿案件與許多的事件來侵擾本人,達到對方所謂的拖延時間之目的或是另有企圖,敝人似乎就非申訴明白不可,並且勢必針對侵擾內容,列舉重點要項,提出質疑與探討,好讓事實真相為所有的人都能通盤瞭解,避免將來仍要彼此猜疑,冀希此一侵擾事件得以早日結束,敝人之生活得以恢復正常。
      本人既然已經將本人所知之事實遞呈於桃園地檢署,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維持司法之公平正義原則,並且應該是早已告知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本人為司法上“關鍵證人”之立場,無論如何,對方不論是被害人、兇嫌或是被牽連到的所有的人,必須終止一切之侵擾,Good luck.Bye-bye.“Over” only。
      基本上敝人是一名與大家不相往來、獨立的個體,加上種種的案件或事件,與對方之案件相關人士皆處於對抗之立場,或者是不相干者。時至今日,案件的所有架構與細節等,該討論的,幾乎皆提出來徹徹底底地討論過了,事實真相為何,彼此的立場為何,其實大家都非常地清楚明白。立場就是如此地明確,所以,不論如何,對方一些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勿需白費心機,挑撥離間,刻意製造混淆,必須立即終止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fe與危害社會安寧之做為。敬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備註:“”;引號部分主要的是根據對方侵擾內容所聽聞之事實(“”)。

      阿海
      2011/8/26
    • Notification:
    • Name: chinghi00
    • Subject:Only“Over”2
    • Time:2011-08-26 09:30:45  prosecute
    • Message:D.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是眾所周知的現行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法源於違警罰法之置換〕: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然而劉宅官邸血案已至司法上所謂的“ 後件壓前件;死神”,並且“ 牽連甚廣”,又怎麼能報警處理,解決當前之危機呢?
      E.提供技術,全部的人使用一個channel,長年累月、連續性地以隻字片段、真假難辨之說詞、虛偽之陳述,廣泛地製造混淆,共同幫助兇嫌侵擾與毀謗某一特定人士,並且侵擾人民!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豈可於登記範圍之外,有危及國家與社會法益之做為!
      *對方〔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做掩護〕善於法律技巧,以操弄得剛好處於法律邊緣的手段,廣泛地製造混淆的情況!
      F.貪污腐敗?食物中毒事件〔更有一說,“食物中毒事件有兩次”〕?這些問題恐怕得問劉縣長的親信與底下義氣相挺的義子們,他們才會知道詳細情形了。記得結拜大約是國小4年級時的事情了,本人沒有參與他們的結拜,畢業之後,各奔前程,更是不相往來,如今對方卻為了貪污腐敗、劉宅官邸血案與食物中毒事件來侵擾與毀謗本人,危害本人之 job and living〔life〕,實在是無理至甚欸!
      *“食衣住行全靠劉縣長”;“不然怎麼那麼多人被關十年”。
      *“貪污,你也有一筆”;貪污的錢到底是流到誰的口袋裡了呢!
      G.時至今日,真相眾所周知,敝人之立場非常明確,反而更加地凸顯得對方的立場竟然是那樣地曖昧不明了。肇因於對方之兩造的意圖暧昧,以至於事件延宕至今不能終止,夫復高談“ 司法尊嚴”呢?
      H.手機通訊技術的使用與“鐳射武器”:
      *手機通訊技術:現行對話之現行事件;先錄音再播放之現行之行為。使用這個channel的人〔測試SIM卡與手機通訊技術〕,都有製造謠言、挑撥離間之嫌疑。
      *“鐳射武器”:“拿工業用途之照射技術,用於對付平民百姓”;“美國資產”;“兩塊骨頭ㄚ連做會,就是ㄉ做愛”。
      I.“結拜兄弟,有誰在部隊中,他不敢講出來,擺明心中有鬼。”
      回顧: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黃姓士兵當時是某據點之士兵,敝人當時之職務為守總機。
      *當時曾監聽得自外界打給連上之可疑電訊,或可推定是外力涉入,以掩飾他人罪行。
      *造假軍中記錄一事,明顯是責任歸屬問題。
      *顯然是對方用以脫逃及脫罪之藉口。
    • Notification:
    • Name: chinghi00
    • Subject:Only“Over”1
    • Time:2011-08-26 09:30:00  prosecute
    • Message: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問題與探討:
      A.劉縣長任內,官場之上,包括劉縣長的親信與底下義氣相挺的義子們,是怎樣的“爾虞我詐、官官相護、肝膽相照、貪污腐敗、怨怨相報∙∙∙∙”,我一介平民百姓,哪會知之呢?根據對方之說詞,“劉邦友的日記;從頭到尾都是劉縣長與邱文甫在玩爾虞我詐”,這是什麼情況呢?
      B.“一名官員,兩名警察。”: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所定,執行其職務。然而根據對方之說法,刑事偵查與案發現場:劇本之動機與目的為何?一發不可收拾之動機與目的為何?為何而殺戮?
      C.“稍有見識者,一看便知的案情∙∙∙∙”,根據對方之說法,聽起來就是15年來一直在玩私情重於司法機制的做為。“全部的人已經簽名蓋章,指控你就是劉邦友命案的主謀”,這種狀況,名顯就是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況,公務員偽造文書併為全部的人誣告偽證罪的情形。
      *司法上所謂的“後件壓前件;死神”;另外一個講法,就是“Over=沒命”。這種情況,如何是好?
    • Notification:
    • Name: naihuei99ho
    • Subject:re行人優先協會年會
    • Time:2011-01-03 16:51:49  prosecute
    • Message:Dear張議員

      新年快樂!

      行人優先協會要召開年會了,這次要選理監事並選舉理事長,

      時間是元月15日(週六)13:00-15:30,

      地點是辛志平校長公館(新竹市東門街32號)(開車者可停在東大路陸橋下,車位很多)

      竭誠邀請你來參加。

      何乃蕙
    • Notification:
    • Name: dorcus20
    • Subject:違建
    • Time:2010-12-20 21:59:26  prosecute
    • Message:不知張議員有沒辦法處理這個大違建
      就在華清社區對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17/today-north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