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恥
盲目的人總是說盲目的話
哪樣的人就會說哪樣的話
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為什麼現在的人連羞恥心都沒有呢?
只會檢討別人 卻不知道自己是多麼的需要檢討
然後再做一些自己覺得很得意的事情
明明就是不知羞恥
蘇鼎雯
我姊
我敬愛的姊姊
我和他相處了16年了 除了父母
沒有人比我還了解她
她的個性怎樣 我是瞭若指掌
有些人卻連底都摸不到 就一直說底深
你算哪根蔥?
她不做任何報復 並不代表她不知道什麼叫趕盡殺絕
她為多少無恥的人流淚
請不要一再的污陷她
她是蓮花 你是污泥
為什麼有些人連 ㄒㄧㄡ ㄔˇ .ㄗˋ ㄌㄩˋ . ㄗˋ ㄒㄧㄥˇ 都不知道怎麼寫
需要我教你嗎?
我告訴你
你
不
配
!
認得這張圖嗎? 不要臉!!
這裡不是仗場
不要來污染我的網誌
會讓人覺得更噁心
胖子
玉萍
好想吃蛋糕><
教是佈置要趕工
加油!采潔.魏萱
十月初要比朗讀縣賽
小包 我們一起加油!
跑吧!吻仔魚!
夥伴們
我們加油
相信一定能完成
對於某些令人不舒服的照片還有留言
版主刪除瞜
因為版主不想讓大家看了留言不舒服
以及覺得噁心
如果你閒閒沒事做
那就先看看這篇裁判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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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9,審簡,3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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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99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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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
妨害名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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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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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351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112、112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 據外,其於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爰審酌網際網路傳播資訊之速度極快,如利用網際網路散布 不實陳述,對於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往往更難彌補,被告於 「雅虎奇摩知識+ 」網站刊登足以貶抑告訴人之言論後,雖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參本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66號和解筆錄 ),惟並未依約履行和解條件,遲至民國99年7 月1 日方刊 登道歉啟事中國時報F1版,本院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對告 訴人所造成之損害及其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斟酌被告之經濟狀況、健康狀況(本院98年度審 易字第3032號卷第40、41頁),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調偵字第1112號 98年度調偵字第1129號 被 告 乙○○ 男 38歲(民國59年12月26日生) 住高雄市鼓山區○○○路909巷2弄5 號4樓之2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乙○○先前受僱於甲○○,任職於甲○○所開設之臺灣智庫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後因不滿該處之勞動條件離職後,竟意 圖散佈於眾,於民國98年5月14日晚間22時7分,在高雄市○ ○區○○街320號7樓之1,透過電腦網路連線「雅虎奇摩知 識+」公開網站(網址:http://tw.knowledgy.yahoo.com ),以「冤大頭」之化名,留言指稱:「這家所謂臺灣智庫 的股東中,赫然發現有某位股東居然是高雄某家資產顧問公 司(俗稱討債公司),有這樣背景股東,如果發生勞資糾 紛,你敢跟黑道要薪水嗎???」等網路文字,傳述貶抑甲 ○○及臺灣智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事,並 於網路上供不特定人觀看而散佈之,而足以貶損甲○○及臺 灣智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名譽。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 據 名 稱│待 證 事 實 │ ├──┼──────────┼────────────┤ │ 1 │告訴人甲○○於警偵訊│全部犯罪事實。 │ │ │時之供述 │ │ ├──┼──────────┼────────────┤ │ 2 │被告乙○○之供述 │坦承於上揭時、地,在「雅│ │ │ │虎奇摩知識+」網站作前開│ │ │ │留言之事實。 │ │ │ │ │ ├──┼──────────┼────────────┤ │ 3 │「雅虎奇摩知識+」網│被告於上揭時、地,在「雅│ │ │頁列印資料、雅虎奇摩│虎奇摩知識+」網站作前開│ │ │帳號及網路IP查詢結果│留言之事實。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 │ │司網路IP用戶資料址查│ │ │ │詢結果各1份(98偵字 │ │ │ │第21254號卷第49至53 │ │ │ │頁) │ │ ├──┼──────────┼────────────┤ │ 4 │高雄市政府98年10月16│臺灣智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 │之代表人為甲○○,無其他│ │ │00000000000號函及所 │任何股東,也無帳務處理之│ │ │附之臺灣智庫國際事業│營業項目。 │ │ │有限公司設立相關資料│ │ │ │、臺灣智庫國際事業網│ │ │ │路基本資料(98偵字卷│ │ │ │第21254號卷第40頁)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檢察官 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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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feeling / personal / murm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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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1樓搶頭香
二姐,
我也支持大姐.
恩
2樓
2樓頸推
嘿!一起加油!我快掛了!!!
喝喝
加油!
撐下去吧!
相信我們都可以的
3樓
3樓坐沙發
上面說的義正嚴詞
下面突然說想吃蛋糕(?
好一個小儀儀呀(指)
喝喝
妳又不是第一天認識我了
喝喝
真的很想吃蛋糕嘛~
我又不是情緒化的動物
4樓
福樓
不是情緒化
所以你有理性囉(懷疑)
我是理性多於感性
喝喝
5樓
專業的5樓
看不出來看不出來(吹口哨)
話說你怎麼回這麼快
因為我現在開電腦
你也在ㄚ
喝喝
把無名當即時聊了
喝喝
6樓
6樓
你知道就好
哈哈哈
可是我"下線"了耶XD
無聊= =
喝喝
7樓
7樓
我都吃到快吐了啦~~~~~~~~~~~~~~~
那就開始減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