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7, 2010

九十九年台南市市長盃羽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九十九年台南市市長盃羽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99.6.10南市教體字第09912041170號函辦理
一、 宗 旨:為響應政府提倡全民體育之號召,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並提昇羽球技術水準為目的
二、 主辦單位:台南市政府
三、 承辦單位:台南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台南市體育會羽球館管理會
四、 指導單位:台南市體育會、台南市立體育場
五、 贊助單位:
六、 比賽日期:99年 9 月10、11、12日(星期 五、六、日)
七、比賽地點:台南市立羽球館(體育公園內)
八、比賽分組:
(一)團體組:
(1) 國小教職男子組 (2) 中上教職男子組 (3) 機關學校女子組 (4) 公立機關男子組
(5) 私立機關男子組 (6) 男子乙組 (7) 男子青年組 (8) 男子壯年組 (9) 男子中年組
(10) 國小男生組 (11) 國小女生組 (12) 國中男生組 (13) 國中女生組 (14) 高中男生組
(15) 高中女生組 (16) 大專男生組 (17) 大專女生組 (18) 女子青年組 (19) 女壯年組
(20)女子乙組
(二)個人組:男子120歲組雙打
九、參賽資格:
(1)機關團體組:凡服務本市之公立機關、私立機關(私立機關應以在台南市繳交營業稅為準)之
在職正式編制內之員工,以所屬單位為主,分別報名所屬之組別。
(2)中上教職男子組:凡服務本市之公私立學校之在職正式編制內之男教職員工及長期代課
(佔實缺)之男教職員工,以所屬單位為主分別報名所屬之組別。
(3)國小教職男子組:凡服務本市之公私立學校之在職正式編制內之男教職員工及長期代課
(佔實缺)之男教職員工,以所屬單位為主分別報名所屬之組別。
(4)男子、女子乙組:凡居住本市三個月以上之市民或台南市羽球委員會之會員可自由組隊報名。
(5)機關學校女子組(含機關.中上.國小):資格包含(1)(2)(3)組為主。
(6)凡有年齡限制者均以比賽年為計算依據,高齡可報名低齡者比賽,然須符合(4)之條件。
(7)男、女青年組:凡於民國六十九年以前出生者(含)。
(8)男壯年組:凡於民國五十九年以前出生者(含)。
(9)女壯年組:凡於民國五十四年以前出生者(含)。
(10)男中年組:凡於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出生者(含)。
(11)男120歲組雙打:凡於民國四十四年以前出生(含)之組合者方可報名。
(12) 凡學生組須以所屬性別參賽。
(13)凡台南市所屬之高中職、國中、國小學校之在學學生以所屬學校為主均可參加。
(14)凡全國之大專在學學生以所屬學校為主均可參加。
(15)每人限報一組、國中以上之學生組可再跨越報乙組團體一組。
(16)團體組每隊以8人為限(含隊長在内),大專、高中、國中組每隊以10人為限(含隊長)。
十、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 8 月 18日下午五時止。
(二)地點:台南市立羽球館(體育公園內)
(三)報名費:團體每組500元,個人組每組200元;未繳報名費者視同未報名,不得參加抽籤。


(四)報名手續:
(1)機關團體組、學校教職員組由服務單位人事室出具在職證明。
(2)大專、高中、國中、國小學生須由學校團體報名並蓋校印以示證明。
(3)其他各組須附會員証或身分證影本,以示證明。
(4)長期代課之男、女教職員工,須檢附學校人事室證明。
(5)報名表請詳填參賽者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及寫明聯絡人姓名、電話以便聯繫有關報名事
宜與比賽期間投保公共意外險,報名資料未齊全恕不受理,視同未報名不得參加抽籤。
(6)謝絕電話及傳真報名。
十一、抽 籤:99年 8 月 20 日上午九時於市立羽球館。
十二、比賽辦法:
(1)國小及男子乙組採双、單、双順序出賽,大專、高中、國中均以單、單、雙、雙、單順序出賽,其他各組均以三點双打與賽。
(2)每局三十一分定勝負;除大專.高中.國中組以先勝三點為勝,其他各組團體賽以先勝兩
點為勝,如遇循環賽時須賽完三點。
(3)每隊出場之球員不得於同場比賽重複出賽。
(4)凡棄權者即取消繼續比賽之權利,已賽部份均屬無效,亦不列入名次。
(5)比賽時名單內之球員均須列隊,並按出場名單順序與賽不得輪空,否則以棄權論;如發現冒名頂替情事亦以全隊棄權論,並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已賽部份均無效。
(6)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而定,不足三隊得由大會決定取消或酌情合併他組比賽。
(7)球員如遇連場比賽時,得休息五分鐘再繼續比賽。
(8)比賽如遇循環賽時勝者得兩分、敗者得一分,如積分相等時,以各相關隊之勝負場數、局數、分數依序判定之。
(9) 凡棄權者得停賽本會舉辦之比賽一次,棄權名單於賽後立即公佈。
(10) 團體賽賽前30分鐘領取球員出賽名單,比賽前20分鐘將出賽名單提交大會紀錄組以
利作業。
十三、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羽球規則(採用落地得分)。
十四、比賽用球:由大會提供比賽級用球。
十五、獎 勵:由大會提供。
十六、抗 議:如有抗議事件於事實發生三十分鐘內具正式抗議書,經領隊、教練簽名後送交大會審查,並繳交保證金壹仟元,以大會判決為終決不得再抗議,抗議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球員資格之抗議應於每場比賽前向主審提出,一經比賽概不受理。
十七、附 則: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之。
(1)所有雙敗淘汰賽程,均採敗部不復活。
(2)所有進入決賽重新抽籤,以避開第一場同校為原則。
(3)比賽之賽程經抽籤排定後請自行至網站下載,恕不寄發。
網址:http://tainanbadminton.myweb.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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