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次-何為違建??
違章建築一詞,為法律上採用的專有名詞:按其定義,依內政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二條: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上述謂之「建築法所適用地區」,依內政部「建築法」第三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或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建築物」之定義,依「建築法」第四條: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這裏提到之雜項工作物「建築法」中第七條有明確定義:包括了營業爐灶、水塔、瞭望台、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駁崁、高架遊戲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昇降設備、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
簡而言之,凡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沒有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擅自搭蓋的建築物就是違章建築。從前面「建築法」對建築物一詞所下「鉅細靡遺」的定義,很多人不難意會到,自己有意或「無意」搭蓋的洗衣間、廚房、霓虹市招等,實際上就是觸犯法律的「違章建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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