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被強制執行了怎麼辦...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凡是有向金融機構借貸者,
在發生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時,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
透過協商機制嘗試達成還款的共識與方案。
如果協商不成立,債務人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透過更生或清算的程序來清理自己的債務。
而所謂合理的清償方案,可以債務人每月之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的餘額,
乘以合理的還款期間作為協商的基礎,再依照債務人實際狀況加以調整,
協調出最符合債務人的能力,也最能兼顧債權人權益的還款方案。
已經被特定債權銀行加以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如果在這樣的基礎下進行協商,
因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在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後,
在整個協商程序進行中,一旦有債權金融機構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協商就視為不成立。
而在協商程序開始之前就已經在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
若債權金融機構不暫緩執行者,協商也視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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