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條例適用對象...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
在 民國96年6月8日 通過,並將於97年4月11日 開始施行,
未來「消債條例」施行之後,債務人面對債務將不再只有跟銀行協商談判的這一條路而已,
還可以選擇以「更生」--經由法院的認可,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還款計畫)
在六至八年的時間內穩定持續的清償債務;或以「清算」--
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交由法院變價並分配給債權人做為清償的方式來清償自己的債務。
至於債務人是否可以進行更生或清算,並不是由銀行決定,而是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後由法院裁定。
所以,簡單來講,消債條例就是透過法院讓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的範圍內,依債務人的能力,
決定用什麼方式去淸理債務,最終達到幫助債務人清理債務並重建經濟生活的目標。
消債條例的適用對象為一般民眾,只要在五年內不曾擔任公司負責人,
或是從事的是平均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小本經營者,都可以適用消債條例來解決債務問題。
換句話說,不管是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計程車司機、小攤販業者、
家庭代工廠老闆或是勞工、軍人、學生、公務人員或甚至現在沒有工作收入的待業者,
都可以適用本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消債條例處理的債務並不限於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所產生的債務,
一般民間債務例如親友間的借貸、向地下錢莊的借款、被銀行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
甚至是為別人擔任保證人所產生的保證債務等,都在消債條例處理的範圍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債務人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不管是信用貸款、房屋貸款或是卡債等,
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之前,必須先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
若是協商成功,即可按照協商的還款方案進行清償。
若是協商不成功,債務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