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3, 2009

強制執行扣薪程序...

1.扣押薪水債權有數額的限制,薪水債權,
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所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應依該條規定之方法強制。然而,並非債務人全部的薪水均可以執行,
以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February 13, 2009

消債條例適用對象...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
在 民國9668日 通過,並將於97411日 開始施行,
未來「消債條例」施行之後,債務人面對債務將不再只有跟銀行協商談判的這一條路而已,
還可以選擇以「更生」--經由法院的認可,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還款計畫)
在六至八年的時間內穩定持續的清償債務;或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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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9, 2009

到底要不要再協商...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之規定,
在消債條例施行前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者,
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發生,
否則債務人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也就是說,曾經在95年間透過銀行公會的一致性協商機制,


February 7, 2009

財產被強制執行了怎麼辦...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凡是有向金融機構借貸者,
在發生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時,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
透過協商機制嘗試達成還款的共識與方案。
如果協商不成立,債務人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透過更生或清算的程序來清理自己的債務。


February 5, 2009

何謂協商前置程序...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51條之規定,
債務人如果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借款或房屋貸款等等債務,
而有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發生時,在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程序的聲請之前,
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
如果協商成功了,雙方便可以按照協商成立的還款條件進行清償。


February 3, 2009

什麼是"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在民事訴訟程序上,編名為「督促程序」,
也就是提醒債務人,促使其儘速清償的法定程序。
支付命令並不需要開庭審理辯論,僅由法院【根據債權人之合法聲請】,
做形式判斷,如果沒有其他事由,就會做成【支付命令民事裁定書】,
然後送達給債務人,促其儘速於二十日之法定期間內,對債權人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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