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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押薪水債權有數額的限制,薪水債權, 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所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應依該條規定之方法強制。然而,並非債務人全部的薪水均可以執行, 以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 在 民國96年6月8日 通過,並將於97年4月11日 開始施行, 未來「消債條例」施行之後,債務人面對債務將不再只有跟銀行協商談判的這一條路而已, 還可以選擇以「更生」--經由法院的認可,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還款計畫) 在六至八年的時間內穩定持續的清償債務;或以「清算」--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之規定, 在消債條例施行前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者, 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發生, 否則債務人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也就是說,曾經在95年間透過銀行公會的一致性協商機制,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凡是有向金融機構借貸者, 在發生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時,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 透過協商機制嘗試達成還款的共識與方案。 如果協商不成立,債務人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透過更生或清算的程序來清理自己的債務。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51條之規定, 債務人如果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借款或房屋貸款等等債務, 而有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發生時,在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程序的聲請之前, 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 如果協商成功了,雙方便可以按照協商成立的還款條件進行清償。
支付命令在民事訴訟程序上,編名為「督促程序」, 也就是提醒債務人,促使其儘速清償的法定程序。 支付命令並不需要開庭審理辯論,僅由法院【根據債權人之合法聲請】, 做形式判斷,如果沒有其他事由,就會做成【支付命令民事裁定書】, 然後送達給債務人,促其儘速於二十日之法定期間內,對債權人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