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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理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監事會之主席由出席監事互推,理監事聯席會議之主席由會長擔任。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理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不得無故缺席理監事會,違者將由理監事會議處。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開會日期訂於本所每年迎新送舊當日,會中並進行長會長改選。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訂定與變更章程。
三、 議決會長之辭職。
四、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
98年6月27 日修訂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財金EMBA聯誼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財金EMBA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感情、團結互助、協助雲林科技大學財務金融所(以下簡稱本所)發展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