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通過「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為金管會)今(25)日通過「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草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鑑於近來屢有發生保險業務員挪用保險費、收取保險費後未交付送金單或收據、或濫用送金單或收據等情事,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是對於現行保險業交付送金單或收據之作法及保險業授權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代理人所屬保險業務員代收保險費之控管,實有予以規範之必要,爰訂定本注意事項,內容重點如下:
一、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險費、或授權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
二、明定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現金保險費之金額上限。
三、保險業應規定代收保險費之繳回期限。
四、明定送金單或收據印製、領取、使用及控管等相關規定。
五、保險業應訂定收取客票之相關內部規定,及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現金或客票時,保險業應抽樣通知保戶其繳費情況。
六、保險業應建立提供保戶查詢繳費情形之機制,並應於送金單或收據及保險單上註明查詢方式。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如係交付保險費予保險業務員,應確實取得送金單或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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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草案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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