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2, 2010

要注意~"~

很多事情是需要注意的

這是我之前考警察的時候學到了

分享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總則...

第19條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這意思就是...

有精神病的人,千萬不要去惹到他們,因為在法律上,他們可以被減刑或免刑。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力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條叫做正當防衛。
 

第30條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例如:

刑罰分則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謗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
   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以,EX:  因為挺自己的另外一半而亂散布謠言,這可是毀謗罪唷!

雖然可以用第19條減刑,但是要有醫生證明有精神病才可以= ="


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罰或懲戒處分,向該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15-1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伺、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者。
      2.無故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者。


所以,斷章取義錄到別人的談話,然後說自己是錄音裡的犯罪客體,告發談話者,犯的可是兩條罪

要做這件事情之前,最好想清楚,不要想說別人都不反擊,就可以一直做些讓人無奈的事............



我還記得上法學緒論的老師說

法律是不保護沉默的人



所以

在適當的時候

還是要適時反擊

而一直找別人麻煩的人

最好是適可而止



以上純屬分享,若有雷同,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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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Category: 滷蛋...吐苦水 Topic: goups / school-wise / school cl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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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
  • 1樓

    1樓搶頭香

    你不是考警察 是考律師吧= =

  • pet1989 at June 18, 2010 01:02 AM comment | prose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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