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
很多事情是需要注意的
這是我之前考警察的時候學到了
分享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總則...
第19條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這意思就是...
有精神病的人,千萬不要去惹到他們,因為在法律上,他們可以被減刑或免刑。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力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條叫做正當防衛。
第30條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例如:
刑罰分則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謗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
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以,EX: 因為挺自己的另外一半而亂散布謠言,這可是毀謗罪唷!
雖然可以用第19條減刑,但是要有醫生證明有精神病才可以= ="
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罰或懲戒處分,向該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15-1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伺、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所以,斷章取義錄到別人的談話,然後說自己是錄音裡的犯罪客體,告發談話者,犯的可是兩條罪
要做這件事情之前,最好想清楚,不要想說別人都不反擊,就可以一直做些讓人無奈的事............
我還記得上法學緒論的老師說
法律是不保護沉默的人
所以
在適當的時候
還是要適時反擊
而一直找別人麻煩的人
最好是適可而止
以上純屬分享,若有雷同,請勿對號入座

你你你...
Sealed (Jul 19)








1樓
1樓搶頭香
你不是考警察 是考律師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