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9, 2009

標籤理論 (labeling theory)

亦稱「社會反應理論」(societal reaction theory)。

(思考:有學者將此理論歸在社會批判理論中探討,我想這可能是因為標籤理論對「犯罪」的定義有點像衝突學派 (或批判學派?我不太清楚二者的區別)。)

學者及背景:
始祖:Frank Tannenbaum 的 Crime and the Community (1938)
代表人物:Edwin Lemert & Howard Becker

內涵:
雖然其他理論也會探討壞標籤的不良後果,但標籤理論是唯一把「貼標籤」放在中心位置的理論。此理論並不探討犯罪率的變化、不探討人為何有犯罪傾向,反而是問「為何有些行為會被貼上犯罪的標籤,而有些不會?」、「為何社會對犯罪以及其他反社會行為會有各式各樣的反應?」之類的問題。也就是說,標籤理論把焦點從行為者 (犯罪者) 轉移到反應者 (刑事司法系統)

1. 源頭:
標籤理論的源頭可追溯到 Frank Tannenbaum 的 Crime and the Community (1938) 一書。Tannenbaum 強調,犯罪者的生成,其實有一大部分牽涉了將某人貼上「犯罪」標籤的過程,他稱這個過程為「邪惡的戲劇化」(dramatization of evil)。此外,標籤化的動作最終會成為一個自我實現預言 (self-fulfilling process),這是指,即使關於某人或某事的定義並不真實,但如果相信該定義並據以反應,假的定義就會成為真實 (符號互動論)。也就是說,被貼上犯罪標籤的人會去實現這個標籤為他所下的定義。

2. 犯罪定義乃符號互動的結果:
標籤理論者以同樣的觀點來看待犯罪,他們認為犯罪並不是一種自然的存在,而是一種人為的定義,表面底下其實隨附了各種文化規範,而這些規範與價值都是在人們彼此之間的相互反應中產生。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並無所謂的「犯罪」本質可言,但是在進入人們眼中而受到評價並引起人們的反應時,便被貼上此種標籤。也就是因為對「犯罪」下了這樣的定義,所以這個由符號互動論衍生而出的標籤理論被認為最具衝突理論的本質。
(最初,當多數人對某行為貼上犯罪標籤時,就表示那些人代表或形成了主流文化,因此法律對犯罪的定義就是他們對特定行為的反應,「特定行為」就是指與其規範或價值不一致的行為。總之,法律便可說是他們對特定行為做出詮釋後的集體反應,也據以建構了一個社會真實。這就是符號互動之後所建立的真實。我覺得,這個社會真實很像是馬克思講的意識型態 (ideology),其中隱藏了主流文化的價值與規範。)

3. 主要的理論內涵:
Edwin Lemert 是最具影響力的標籤理論者,他提出了初次偏差行為 (primary deviance) 與二次偏差行為 (secondary deviance) 的區別:

初次偏差行為 (初級偏差):指一開始受到權威注意的反社會行為。Lemert 表示,雖然初次犯罪行為有著各式各樣的起因,但標籤理論對那些起因並不感興趣,因為那對犯罪者的自我形象 (self-image) 或自我概念 (self-concept) 僅有微不足道的影響,而自我形象則是標籤理論的重心。事實上,標籤理論者之所以會提到初次偏差行為,是因為這個行為的被發現與被反應使得犯罪者被貼上標籤。此外,標籤理論者所收集的自陳報告顯示,幾乎每一個人都曾做過非法的行為 (他們只是沒有被發現、沒有被貼上標籤,這類人則稱為隱形偏差者 (secret deviant)),所以他們認為根本不需談論非法行為有什麼客觀的起因,「犯罪」只是一張被成功貼到某行為的標籤,與該行為的本質無關 (因為有些非法行為沒有進入刑事司法系統成為「犯罪」,所以說「犯罪」只是一張人為的標籤,不是行為的本質)。因此,初次偏差行為並不受標籤理論者的重視,他們認為一個行為之所以會進入初次偏差的階段,完全是司法的偏見或運氣不佳;真正的犯罪生成過程是從一個人被逮捕並貼上標籤開始 (第一次的行為只是倒楣,但被貼上標籤後,就開始逐漸實現法律所定義的那些犯罪行為了,個人也就成為法律眼中的「犯罪人」標準定義 -> 符號互動論:刑事司法系統丟了一個符號 (犯罪標籤) 給某人,當事人或其他人開始詮釋那個符號並將當事人定義為「犯罪人」,然後將此定義視為真實)。

二次偏差行為 (次級偏差):指社會對初次偏差行為之反應所引起的偏差行為。犯罪標籤可能會使犯罪人變得比未被逮捕前更具犯罪性,有兩種原因會造成這種情形。第一,被貼標籤的人可能會調整本身的自我形象來與標籤產生一致;第二,犯罪標籤可能使他人調整對當事人在其心中的形象,便將該形象視為真實而據以反應,亦即將其視為犯罪人來對待。也因此,在標籤效應的不良影響之下,受標籤人可能得尋求不法機會來滿足經濟需求、可能得接近其他犯罪人來滿足人際需求 (犯罪團體因而成立)。犯罪標籤成為一個自我實現預言,因為這張標籤比其他如父親、勞工之類的社會標籤更有力量;犯罪標籤會成為他們的「主要身分」(master status),主宰著他們與他人之間的互動,其他人將因為這張標籤而無視於其他的標籤。

綜上所論,犯罪標籤會使個人重新評價其自我形象、使其他人重新評價其原有形象,受標籤者將逐漸符合犯罪者的形象,二次偏差行為便由此而生。

初次偏差行為 (倒楣) -> 犯罪標籤 -> 當事人 (他人) 對該標籤的符號互動過程,形象進行調整 -> 當事人確實成為法律所定義的「犯罪人」 -> 經濟需求、人際需求 -> 二次偏差行為 (真正是法律所定義的犯罪)

優點:
1. 將焦點從犯罪行為轉向社會的反應過程。

缺點:
1. 並非所有被貼標籤的人都有次級偏差行為 (我認為,差別在於初級與次級之間的符號互動,所以並非都會互動出次級偏差行為)。
2. 未解釋初級偏差的生成 (不過,這本來就不是此理論的關注重點)。
3. 缺乏實證支持。

重點詞彙:
1. 初次偏差行為 (primary deviance):由 Edwin Lemert 提出。
2. 二次偏差行為 (secondary deviance)
3. 道德企業家 (moral entrepreneur):由 Howard Becker 提出。
4. 身分貶低儀式 (status degradation ceremony):指公開譴責的儀式,受標籤者接受了犯罪人的自我形象,進而放大偏差行為。
5. 自我實現預言 (self-fulfillment prophecy):一樣是符號互動:對標籤進行詮釋而調整自我形象。
6. 追溯既往的閱讀 (retrospective reading):符號互動論,犯罪標籤使他人重新解讀當事人的過去,將過去「非犯罪人」的真實調整為現在「犯罪人」的真實 (改造過去!)。
7. 隱形的偏差者 (secret deviant)

影響:
1. 不要讓少年太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
2. 將不必列為犯罪的行為除罪化。
3. 以社區處遇代替機構性處遇。
4. 家長、教師與刑事司法人員不可輕易對犯錯的少年貼上標籤。

刑事政策:
青少年犯罪的 4D:轉向 (diversion)、除罪化 (decriminalization)、非機構化 (deinstitutionalization)、適法程序 (due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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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Category: 犯罪學與諮商理論 Topic: learning / academic / 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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