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8, 2012

台灣刑法自由行應加入居家監禁.

在討論這個辯題之前

先討論字面上的需要性

為何會在刑法理多增一個居家監禁的方式

代表現狀下普通的監獄已無法適用如此錯雜的犯罪群

或者是犯罪類別的複雜性已無法讓當事人單純的關在監獄裡

也就是這個辯題的靈魂環環相扣在辯題背後當事人各別緣由

或者為當事人與社會關悉的窘雜性已至於無法排列在監獄中

如此需要居家監禁已配合政府或當事人知需要 


而這裡我比較偏向於去思考當事人各別原因

也就是人權的思考性

因為在討論當事人時較容易反映其與辯題的相連性

如果要在下一步進行討論就需要更多社會資料佐證

而這裡人權的思考有鑑於前第一夫人

其不管是身分特殊 身體方面  關系敏感等

以至於到現在刑法處理仍然爭議不休

也就是反映了辯題最大的需要性

保障犯人基本人權

刑法的目的在於檢視他人過錯給與反省矯正機會

因此當當事人在種種原因無法實現憲法目的時

國家必須給予確切刑法目的實現

已達到體現社會公平制度

確保國家不管在何種情況都能以法治的精神貫徹實現人權

實現人權不僅僅只為社會公益的缺失

也為幫助受刑人完成其應進的社會道德

因此在居家監禁的需要性就是體恤人權的需要

體恤社會與當事人讓雙方在刑法制度下達到公平對待

其實討論這點反而又有點像在討論廢死

一樣都是在討論犯罪者的人權異議

因為他們在因應時代需要

近代19世紀人權革命推演至今人權團體如雨後春筍

人是獨立的個體保有不被侵犯的基本權利

所以至今刑法制度的崛起

近一步就是用政府的權力挑戰了基本人權

所以社會有了憲23

用了除那四項條件外政府不得刻意限制人民

所以我認為在討論居家監禁的根屬性時

如果討論出監禁的理由

還需進一步檢視背景及堅近目的是否符合社會制度

在此社會制度包含憲法刑法或者整個社會人權意義

一但根屬性偏離最基本的人權其重要性自然就大大減低

再來是解決力

我認為辯題內容正反都能解決社會公義

但有差別的唯其效力與社會觀感

在解決力不盡相同的情況下

就是作損益比的最佳時機

我會偏向把損已比的箭頭指向對社會

因為這樣比較能進一步推論回人權基本精神

已至於不會立場跳動

而戰場的規劃我認為如果繞這人權打

必需要有資料佐證不然很容易形成價值性辯題

此辯題的討論不外乎一個理由

就是針對居家監禁的理由

再由理由討論出社會的需求或對社會的解決

再來才能進一步針對各點進行價值批判

如此推演出道德人權的重要

謝謝


Today's Visitors: 0 Total Visitors: 58
Personal Category: 政策性命題 Topic: feeling / personal / murmur
[Trackback URL]

Post A Comment









Yes No



Please input the magic number:

( Prevent the annoy garbage messages )
( What if you cannot see the numbers? )
Please input the magic number

誰來收藏
Loading ...
unlog_NVPO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