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全國中正杯柔道錦標賽競賽規程4
(五)凡大專在學學生限參加大專組及社會組。
(六)經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之要求。
(七)凡經中華民國柔道總會、臺灣省柔道協會、臺北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高雄市體育會柔道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段級審查會通知升段格式測驗者,不得報名參加乙組之比賽,違者如經大會查證屬實或他隊抗議,則取消「全隊」比賽資格與成績,並提交大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八)凡以不正當手段或違背柔道武德精神之團體或個人參加比賽,經大會查證屬實或他 隊抗議成立,則取消「全隊」或「個人」比賽資格與成績,各該單位之教練、管理及個人均須負連帶責任,並提交大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九)團體組每人限參加1隊。若個人組同時報兩級比賽,由本會裁定較重一級比賽(報名費不予退還)
(十)為顧及比賽選手之安全及法律責任問題,凡未滿十八歲之男、女選手應備有家長同意書(須由家長或教練同意並簽名或蓋章)違者一律取消比賽資格。
(十一)凡應聘大會裁判人員,不得兼任教練工作。凡兼任教練者,大會將不予聘任為裁判。
(十二)凡參加比賽之選手,請務必準備潔淨且合乎規定之柔道服裝,並攜帶拖鞋及毛巾。
(十三)女子選手懷孕者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十四)未成年者請附家長同意書。
(十五)女子選手柔道衣內須穿著白色圓領運動衣(嚴格執行),參加選手柔道服上只限用學校、道館、單位名稱,不得印有其他標誌。
(十六)參賽單位領隊、教練、管理人員應嚴格要求該隊選手維持比賽會場內之環保及秩序。
十八、申訴抗議:
(一)凡爭論事項,本規程未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二)有關選手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領隊會時提出,會後概不受理;其他事端,應由領隊或教練於該場比賽後雙方選手尚未離場前即時提出抗議書,並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裁決。
(三)凡提出抗議者須同時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所提抗議案經決議無效時則該保證金充公。
十九、補充說明事項:
(一)大專男(女)子乙組之身分認定,係依據中華民國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第第九條第七款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大專乙(一般)組:
1、就讀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者。
2、曾經「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
3、現就讀於研究所或大專院校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公開男生組」或「公開女生組」資格者。
4、曾具社會甲組或職業球員資格者。
5、曾入選各運動種類之各級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錦標賽者(含奧運、世界盃、世界錦標賽、世青、世青少、亞洲盃、亞洲錦標賽、東亞運、泛太平洋錦標賽、亞青、亞青少)。
(二)大專男(女)子甲組之身分認定,係指就讀大專校院一般科系(含體育系),武術造詣(實力)已達初段以上認証者;另以「柔道專長」參加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就讀各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者,不得參加大專男(女)子甲組之競賽,應參加「社會男(女)子甲組」。
違反上述規範者,以競賽規程第十七條第七、八款規定辦理相關懲處。
(三)輔助說明:
1、「曾經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係指曾參加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包含國中升高中(含專科)及高中升大專之學生,其入學管道係經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規定錄取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
2、以與柔道相關之技擊武術論述「公開男、女生組」或「社會甲組、大專甲組」者,係指武術造詣( 實力)已達初段以上認証或曾入選各技擊武術國家代表隊者(與柔道相關之技擊武術含柔術、摔角、角力、克拉術、相撲、合氣道、自由搏擊…等)。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公布之。
二十一、本規程經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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