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6, 2009

从正义伦理观看墨学思想

拉曼大学
创意产业学院
中文系荣誉学位课程
2009年1月•第三学年第一学期
UASC 3043 Selected Philosophical Works of Pre-Qin Period
先秦哲学(口头报告)

学生姓名与学生证编号: 庄美琪 Ch’ng Bee Kee 07UJB00654
翁诗玫 Ong Seu Mei 07UJB00394
李秀梅 Lee Siew Mei 07UJB00880
辅导课组别:T2
辅导课老师:刘淑仪师
辅导课题目:从正义伦理观看墨学思想
呈现日期:16/02/2009 (星期一)

前言:

墨子,名翟,鲁国人,大约生于公元前475年左右,死于395年左右,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诸子百家之一,墨家与儒家在先秦时期并称为显学。墨子曾长住于宋国,做过宋国的大夫,同时是春秋战国之际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先秦时期,中国哲学思想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盛景象,墨子就生活在春秋末年战国之初这样一个社会急剧分化、思想纵横交错的时代。当时,许多各家学派都针对社会上的矛盾而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与看法,主要目的是为了可以让统治者治理好当时频繁战争的社会。由于统治阶级长期有意无意的误导,使春秋时期有着特定战争环境的某些国家或民族形成尚武好战的民风,这有力的推助了当时战争的频繁发生。

墨子一生反对战争,主张和平。他和孔子一样曾周游列国来宣传自己的主张,曾到过的国家有鲁、宋、齐、卫、越、楚等国。宋国在当时侯是一个非常弱小的国家,长期受到战火的侵袭。墨子为了拯救宋国而亲身到楚国和齐国阻止他们攻伐宋国。墨子出身卑微,是一位劳动者,做过工匠,更自称为“贱人”,但是他熟读古代经典,善于思考,有着自己的独特见解。因为“好学而博”的缘故使到墨子后来升为知识分子的“士”。墨子在发现到儒家的一套理论对奴隶们是不利后,便张开了独立的学派活动,创立了墨家学派。 墨子的思想共有十项主张: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天志、明鬼、非命,其中以“兼爱”为核心。墨子依据了当时的战国乱世以提出了兼爱、尚贤、非攻等一系列的主张,并为了实现这些思想而在各国奔波不休。本文将在内容中以墨子的兼爱、非攻和贵义来探讨墨子的正义伦理。
第一节:何谓“正义”
正义的定义常是因人而异的,但无论如何,正义观总是不会脱离“社会公正”的理念。许慎解释“义”为:“义,己之威义也。从羊,从我。”,“威义”即令人有敬畏的仪态,“义”的繁体字——“義”由从羊从我而组成,“羊”字有善美的意思,“我”强调的是自身。因此,“义”所代表的仪容是庄重且让人敬畏,充满善意和美好的心。在伦理学上“合理、正当”的思想、言论、行为与“善”具同等的意义,所以在中国传统的“义”等于“善”的意思。
在先秦的伦理学说史上,把义作为最高道德准则的是墨家学派。虽然“义”在儒家的伦理体系中也是基本范畴,但从属于仁或礼。孔子谈义是认为义能够体现一切道德条目的要求,有时也将义勇敢相联系,如:“君子之于天下,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 《论语•里仁》、“见义不为无勇也” 《论语•为政》。墨子把“义”当作道德及利益上的最高准则,“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墨子•尚贤》,认为不符合义的财富名位及情感都不可取,并强调“义”必须不分社会地位地去身体力行,也扣紧其“兼爱”的思想去实践。墨子主张的正义伦理就是以人与人之间和社会制度的地位、利益平等为准则。
在西方的哲学界里,《正义论》是罗尔斯在大约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主张政治制度应该是“公平的正义”的理念及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应该均等的原则;然而在本报告中我们针对“正义”的定位是以中国传统的正义观的核心范畴,即“义”和常与之并提的问题“利”来进行探讨。

第二节:《兼爱》的正义伦理观

墨子生活的时代,正是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的变革时代。 当时各诸侯国之间互相征伐,导致了人们民不聊生和死亡相继发生,天下更是异常混乱。墨子的“兼爱”思想是以小生产者的利益出发,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作为衡量一切思想和行为的价值标准,墨子所谓的利是指国家的富足,人民的繁庶,政治的清明。 墨子本人曾是一名工匠,所以他十分地了解到人民需要的是生存和温饱。但是在当时的政治混乱中导致了无数的人民面对了病死或战死的悲惨命运。
“国之与国之相攻,家之与家之相篡,人之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此则天下之害也” 墨子认为当时社会存在的“大害”是在于国家之间的争夺和人与人之间的纷争,而这种局面将会进一步地造成人民的死亡。对于当时社会的动乱,墨子提出“凡天下祸篡怨恨,其所以起者,以不相爱生也”说明了社会动乱的主要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不相爱。为了可以解决这个最大祸害的混乱局面,墨子便提倡了“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 的主张,因为“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 。这就是墨子的“兼爱”思想,墨家的一个中心理论。

墨子认为“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谓乱也” ,而这种“乱”的现象的起因是在于“子自爱,不爱其父,故亏父而自利;弟子爱,不爱其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不爱其君,故亏君而自利。” 这种社会现实中所存在的“乱”在于人们自爱而不相爱。对于要治理好这种“乱”的社会现象,墨子认为最主要的方法就是人人可以达到“兼相爱”的局面。所谓“兼”,就是不分你我。墨子将他的兼爱主张也称为仁、义,他说:“兼即仁矣、义矣”,但墨子所谓的仁义是注重效果,以利人作为具体内容的。 虽然孔子也提倡“仁者爱人”的思想,但是墨子主张“必吾先从事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也” 显示了墨子的兼爱思想是有异于孔子的。这说明了墨子的兼爱思想是没有差等,没有亲疏厚薄的区别。人人应该一同将天下的利害或好恶都将之“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

兼相爱是一种道德措施,而乱是一种社会失控的表现,墨子也认识到光用道德措施是很难让社会回复到正义的秩序的,因此,他提出从效果来说,兼相爱带来的结果是交相利。墨子认为“兼相爱”必须表现为“交相利”,这也就是说明只有“交相利”才能“兼相爱”。墨子主张人们应该互相帮助“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又道者劝以教人。” (《尚贤下》)那是因为人们只有在互相帮助之下才能“老而无妻子者,有所待养,以终其寿;幼弱孤童之无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长其身。” 墨子认为只有“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 ,只要人人可以相爱相利,社会上互相残杀争夺的局面和人与人之间的不调就会自然消失而达到天下太平的社会现象。

第三节:《非攻》的正义伦理观

在《墨子•非攻》里墨子以义与不义的例子作个对立的论述,从人与人之间的义推展至国与国之间的义,其目的是为了突显出“兼相爱,交相利”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实际上,可说是从“兼爱”、“贵义”推导出“非攻”这一命题。墨子非常注重于关怀民众的基本利益与需求,他把人民与统治阶层放在同一平等的地位,并且认为一个“义”的社会,应说是“交相利”的,而不是通过剥削他人的利益来满足个人或是少部分人的享乐需求。平民百姓在与统治阶层的对比之下是属于弱势的群体,受到等级歧视和剥削压迫。平民出身的墨子深知百姓的苦难,对弱者怀有同情于是从保护弱者的立场出发,制止伤害他国他人的“不义”行为。这就是一种正义的体现。“义”的行为可说是“正义”的体现,而“不义”则是非正义的体现。所以“非攻”这一命题是站在“正义”的观点上来维护弱势者的权益。

从人与人之间的问题上来看“入人园圃,窃其桃李”称之为不义,因为损人利己,剥夺了他人的利益,以满足一己之私,当损人的事件愈是严重,那么也就更加“不义”,罪过也更深重,这行为“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

可是当“不义攻国,则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情不知其不义也”在战争里会有更多的百姓因战乱死掉,然而引发这战争的原因是为了扩大土地占有权,夺取他人资产,是为不义之战,却无人谴责,一般人只知道偷盗杀人是不义却不知道侵略战争是不义。反而对此歌功颂德,这是是非不辨,以“不义乱义”的现象,由于以不义为义,造成“乱”的发生。

墨子认为危害人民最大的事情是侵略战争,国与国之间的不义,因此提倡“非攻”,他终其一生从事反对侵略战争活动。墨子认为“是人不足而地有与余也,今又以争地之故,而反相贼也,然而是亏不足,而重有余也”。然而在战争中因饥寒、疾病、战斗而伤亡的人民不计其数,甚至荒废百姓耕种,影响人口生育,不符合国家利益。不义之战的结果是“计其所自胜,无所可用也。计其所得,反不如所丧者之多”。以上例子皆是墨子针对非正义之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说明以“兼爱”来解决不义的心态的重要性,证明“非攻”的合理性。

墨子以“义”与“不义”多作为区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标准,如果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攻伐侵略,这些都是非正义的战争。如果弱国遭到强国的进攻而进行自卫的战争,这些都是正义战争。墨子虽然强调提倡“非攻”,但是对于敌人的攻击,他出张自卫之战。除了自卫之战,“诛”也是正义之战的一种,正如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这是顺天应人的战争,其出战的出发点基本上与不义之“攻”是有区别的,不可混为一谈。“诛”是为了广大的人民利益而除害,符合“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



第四节:《贵义》的正义伦理观

墨子在《墨子•贵义》篇的开首就提到:“万事莫贵于义”,在墨子的正义理论里,“义”是道德及利益上最高的目标和原则,是推崇互利平等政治制度的标准。 由于当时他所处的春秋末年是个社会急剧分化的“乱”时代,而社会会出现“乱”的局面是因为人们没有秉持“义”的原则。各家为争取各家私自的利益,而去剥削别家的利益,并没有以争取社会整体共同的利益,而造就了混乱的局面。

墨子正义的理论是从社会上的利益冲突开始延伸其学说,社会上的“乱”是因为“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相交非也。……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墨子•尚同》。这些“乱”的产生就是因为彼此之间对“义”的看法不同,所坚持的理念产生了冲突,使得人们互相交恶来维护自己个人的利益,没有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优先考量。

如何才能解决这样的“乱”呢?墨子就提出了“贵义”及“兼爱互利”的说法。墨子正义理论从小生产者的利益出发,强调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兼爱》的要求,所谓的“利”就是“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刑政之治”《墨子•尚贤》,所以墨子把“义”的条件根植在社会政治制度本身,认为上层的统治者不可以通过剥削劳动人民的基本利益(生活的温饱需求)来满足统治者私自的享乐利益。 人们都需要满足本身的基本利益(生存条件),如果统治者让老百姓处于“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就是最大的不义了。

为了加强其学说的说服力,墨子提出的“天志”是要借天的权威以实现“兼爱的主张”。墨子主张天下人应以“天”为法,认为“天”要人们相爱相利,不要人相恶相贼。通过把“天道”的运行法则作为“义”在人类社会上的根源,来证明“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及“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墨子•天志》

因此,墨子认为“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墨子•天志》,从国家层面来说,“义,善政也”《墨子•天志》,认为人们推选贤人明君来治理国家主要是照顾大部分社会基层的老百姓的利益为优先考虑,才是正确的作法。如果国与国之间、家与家之间的政治制度是公平平等的,人们自然会和睦相处、社会安定,不会有战争纷乱的出现。

子墨子自鲁即齐,过故人,谓子墨子曰:“今天下莫为义,子独自苦而为义,子不若已。”子墨子曰:“今有人于此,有子十人,一人耕而九人处,则耕者不可以不益急矣。何故?则食者众而耕者寡也。今天下莫为义,则子如劝我者也,何故止我?” 《墨子•贵义》

子墨子曰:“言足以迁行者常之,不足以迁行者勿常。不足以迁行而常之,是荡口也。”《墨子•贵义》

在《墨子•贵义》中表现出 墨子对于“义”的概念并不仅于纸上谈兵,他更是坚持以身作则的方式去贯穿他的学说。墨子是非常认真地对待正义的实践性,也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他认为,当别人都不再为社会的正义而去劳苦奋斗的时候,自己若是能够明白社会弊病的话,就要坚持向世人(尤其是上层的统治者)传达“义”的重要,不但不能随波逐流,而且还要更加努力地去为正义而奋斗,才能真正为社会作出有益的贡献。 墨子坚持不因为“食者众”就也去当食者;反之,正因为“食者众”,才去当“耕者”并且更努力去耕作的作法很有说服力。

另外,墨子主张若能把言论付诸于行动的学说就值得推崇它;而那些不足以付之行动的,就不要推崇它。如果将不足以付之行动的学说加以推崇,就会变成空言妄语了。这些论述再次强调了墨子提出的社会“正义”理想是需要努力去实践,让“义”的概念可以在现实社会中实现,也正是像墨子般刻苦自律的精神才能表现出其坚贞的“正义”思想。

这种要求统治者与平民百姓共同享有平等互利的平等利益关系——兼爱兼利,在当时的时代背景环境之下是属于进步、民主的思想学说,然而墨子的“义”存有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去实践的理想概念,当时虽有统治者(楚惠王)赞同墨子的学说,却都无法接纳或实行这政治制度。

结语:

秦汉以后墨家的学说体系逐渐式微,走向衰落的原因在于其学说对当时的社会背景来说是不合时宜的。墨子的正义理论,在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中是相悖的,墨子主张“兼爱”、“尊卑无别”、“爱无差等”然而在家天下的封建社会里 “尊卑之分”,“爱有差等”的等级制度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基础架构,因此,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被视为合理的,这使墨学在等级制度的社会中是难以存活。所以墨子的正义理论在当时的社会来说是不可实现的乌托邦,韦政通认为“假如宗法制不崩溃,或崩溃了又重建起来,孔子的政治理想是可以产生实效的” 。儒家崇尚于周制希望在京法制的基础上逐渐恢复旧有的伦常规则来治理国家。 所以当时的统治者可以方便地从中找到维护自己利益及特权的依据。 由此看出墨学在很多方面触犯了当时的统治者的利益,而与墨家对立的儒学却是合宜于当时社会,所以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学派是必然的演变,不合时宜的墨家却逐渐被淘汰于时代的洪流中。直至近代,墨学开始被挖掘和提倡,其价值又再次的绽放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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