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專區【轉PO自中彰投就業服務站】
失業的日子也許會漫長
找工作也許很辛苦
但日子還是要過下去
我幫不上別的
就上網查了一些資料
雖然還是很公文化
但希望對大家有些許的幫助
地址40767 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電話 04-23500586 免付費電話 0800-777-888
失業給付專區
適用對象
一、 年滿15歲至65歲受僱勞工(含本國籍勞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以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者。
二、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三、 所稱非自願離職,指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應備文件
一、 初次申請:
1. 原投保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並加蓋印信或章戳)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
2. 如屬定期契約工,須附定期契約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
3.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影本請貼於離職證明書指定位置。
4. 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簿上載有帳號正本及封面影本乙份 (正本驗畢歸還)。
5. 私章。
6. 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7. 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 失業再認定:
1. 國民身分證。(核對身分,驗畢歸還)
2. 二次(含)以上求職紀錄。
3. 前一次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4. 私章。
5. 如欲變更受扶養眷屬者,請比照初次申請攜帶受扶養眷屬身分證明文件。
三、 未檢齊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申辦方式及流程
一、 辦理方式:每次均須本人親自至就業服務站辦理。
二、 辦理流程:
1. 初次申請:求職登記暨提出失業給付申請→確認失業給付應備文件及相關書表→簡易諮詢與分類服務→視申請人需求推介工作→進入14天推介就業等待期。
2. 初次認定:第15天確認申辦人是否重新就業→未就業→完成初次失業認定→轉請勞保局審核就業保險年資並核發失業給付。
3. 備註:若離職單位未欠繳保險費,勞保局約10個工作天會完成核定給付,金融機構需3-5個工作日始匯入帳戶,如未入帳請洽勞保局失業給付科電話(02)23961266分機2862。
4.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每個月依就業服務站前次所提供收據上所註明再認定日期親自回站申請失業再認定,始得繼續請領失業給付。
給付金額及期限
一、 給付金額及期間:
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 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特殊情況: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二、 下次再領之規定:
(一) 依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新起算。
(二) 未領滿前再就業後又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項所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三、 眷屬加成: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1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保險年資計算
一、 領滿失業給付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2年內再請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1/2為限。領滿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注意:僅影響下次領取失業給付資格,不影響勞保退休年資
二、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相關津貼
一、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洽詢專線:勞保局失業給付科02-23961266分機2862】
1、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3個月以上者,得向勞保局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
2、 提醒您!依行政院勞工委員97年8月7日勞保1字第0970140334號函釋,民眾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並經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後,始重新就業者方可請領。
3、 符合者請準備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存摺帳號影本(1)掛號郵寄至:1001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四號, 電話:0800-078777。或(2)親自或委託送件至勞保局。逕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4、 前項申請表可向勞保局服務台或各地辦事處索取;或上網下載。
二、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安排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眷屬加成部分同失業給付。
三、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洽詢專線:健保總局02-27065866-2209】
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的健保費將全額補助自付部分的保險費,勞保局會按月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離職後健保請記得轉出再加保,失業給付申請者可以直接到鄉鎮公所加保。但如配偶或子女有工作者,請以眷屬身分依附其公司加保。
申請限制
請注意避免以下情形發生,而影響您領取失業給付權益。(詳請請參閱「就業保險給付要項注意事項」)
1、無故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即不能請領失業給付。(例外:薪資低於您每月得請領失業給付金額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生活居住處所超過30公里以上)。
2、無故不接受就業服務站所推介就業促進研習活動相關課程(例外: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
3、申請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之日起七日內,須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回復,否則依法即停止辦理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4、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17280元)。
5、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檢附兩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表單下載
雇主陳述意見書
申請人陳述意見書
求職紀錄表
求職登記表
離職證明書【範例】
失業給付陳述書
常見問答
相關法規
一、 就業保險法
二、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三、 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四、 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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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天
Sealed (Aug 12)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我之前在一家全台前三十大企業裡工作,並擁有國立大學的碩士學位, 薪水加上股票分紅年薪破百萬,但每天長時間工作,不僅沒有屬於自己的時間
1樓
1樓搶頭香
Sealed
Sealed
2樓
2樓頸推
妳真的粉熱心捏!!
給妳推~推~推~~~~~~
^.*
沒有啦^^
大家互相幫忙而已
而且過不久也會輪到我了
3樓
3樓坐沙發
阿里阿多!!多謝妳PO上去~~
雖然跑回家拿三張證明書去就業站....
花費不少時間拿....
找到工作了嗎?^^
4樓
福樓
加油吧..............
硬撐囉...
如果要回FAB..我也不幹了
5樓
專業的5樓
呵~~想說要休息一陣子
放開自己的解壓...
之後~~在去面試~~
忘掉恰吉的存在....
失業給付我昨天7/1日已經去辦了~~
要等到兩個禮拜的認定...之後在去一趟
嗯..有計劃就好囉^^
希望你一切順利
6樓
6樓
Sealed
Sealed
7樓
7樓
Sealed
Sealed
8樓
8樓
請問如果7/1號被裁員7/5就找到工作這樣可以申請相關津貼
ㄇ?卸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