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大意 憲法問題
法學大意 憲法問題家庭心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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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何者並非我國大法官解釋促成法律變遷的實例?(C)(A)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警罰法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規定,促成了違警罰法的廢止(B)大法官解釋認為民法「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父母意見不一致時,由父優先行使」之規定違憲,促成了民法親屬編的修正(C) 大法官解釋認為最高法院關於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例違憲,促成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D)大法官解釋認為警察之「臨檢」在法律上欠缺關於其要件、程序及人民尋求救濟之規定,促成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制定※※※請問這條是釋字幾號?又C為何錯誤※※※
(C)是釋字372號.家暴法是21世紀立法的.(司法雜誌)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在台灣實施至今已屆四年,許多民間團體很熱烈地在此時針對家暴法的實施現況進行諸多討論。
家暴法修法聯盟亦積極推動修法,期待家庭暴力防治能在台灣更加落實。
然而對家庭暴力的處遇和諮商實施的現況,卻鮮有檢討之聲音。
家暴法對諮商專業人員的重大意義是:(一)家庭暴力是犯罪行為;施暴者要為自己的犯行負起責任。
(二)家暴法和整個防治網絡的目的在於受害者的安全與正義;諮商者不能因為施暴者的暴力而責難受暴者。
(三)公權力積極介入私領域以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並且施暴者應參加加害人處遇,以修正暴力行為。
(中略)很遺憾的,在台灣不但某些諮商專業工作者缺乏這樣的警覺,司法人員還積極與之推動家事案件心理諮詢制度。
使得受暴婦女身心靈受到嚴重摧殘後,好不容易挺身而出尋求司法保護時,卻因法官要求夫妻二人必須先進行婚姻諮詢,而因此備受折磨和創傷;具有急迫性的保護令更將因此延遲核發,使受暴者生活在恐懼與驚嚇中。
心理諮商制度暴露的嚴重問題我們可由台北地方法院彭南元法官「論家事案件採心理諮詢服務之可行性」(司法周刊,91年10月2日)一文中看到最典型的違反家暴法立法精神,侵害受暴婦女權益、對受暴婦女造成二度傷害的實例。
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0年間與國立師範大學鄔佩麗教授以「建教合作」的方式,負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心理諮詢事宜。
並借助師大研究生和校友所成立的心理諮商群來進行服務。
雖然文中指出此制度屬「諮詢」而非「諮商」的範圍,但實際上此制度之諮詢人員、過程、內容、關係、技巧等,皆已屬於「諮商」的範疇。
彭法官並在文中指出此制度「效果堪稱圓滿」「司法院宜從速推動家事事件法之立法工作…,強制當事人接受心理諮詢服務……」不禁讓我們這些長期從事婚姻暴力諮商者和社福工作者捏一把冷汗,也深深引以為憂。
因此要在此大聲疾呼,請關心家庭暴力防制的各婦女團體、諮商工作者、社福工作者與司法人員,一起來思考和重視這個制度應用在家暴案件或疑似家暴案件的適當性與可行性。
玆簡明敘述台北地方法院所採取的這個心理諮詢制度所暴露幾個嚴重問題:一、婚姻諮商或調解等措施並不適用於夫妻一方有暴力的情形,而是適用於雙方同意且權力位置無嚴重差異的夫妻。
因為在諮詢中,諮商員會要求雙方把真實情況和感受告訴諮商員,才能進行夫妻會談。
國外許多文獻和研究都提出嚴正的警告:這樣的過程,將會使受暴婦女在誠實表達自己對配偶和暴力的看法之後,反而遭到更嚴重的傷害和暴力。
二、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的受暴婦女,需要的是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公權力的介入和司法的保障,以阻止配偶在度施暴,。
而法官卻要她在此時與施暴者一起接受婚姻諮詢不啻是一種更大的心理凌遲和二度傷害。
受暴婦女還必需強迫自己接受詢諮安排,以免觸怒法官和諮商專家而拿不到保護令。
事實上,保護令的延遲核發不但無法立即保護受暴婦女,接受這樣惡質的心理諮詢後,也仍不一定核發保護令。
使家暴法民事保護令的規定在這種案例上形同虛設。
受暴婦女只要有受暴之虞,即應在最短的時間內核發保護令,法官在核發的過程中宜儘量迅速,且在證據認定上不宜過嚴,應較一般訴訟案件寬鬆,才符合家暴法迅速、充分保護受暴婦女的立法原意。
三、婚暴受虐婦女與配偶進行婚姻諮詢時,多半是因為諮商專家和法官本於其地位權力要求受暴者進行諮商,故受暴婦女在深怕拒絕後會影響判決的陰影下,只得勉為其難的同意。
諮商專家在會談中如果未清楚告知且未獲得當事人同意,即將諮商內容和報告呈交法官和審判長,此時諮商者如此的作法與上述行為將嚴重違反諮商師專業倫理,侵害當事人的受益權、自主權、隱私權、和免於受傷害的權利(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民90)。
四、受暴婦女聲請保護令時,法官宜根據家暴法命施暴配偶完成加害人認知教育或其他相關處遇,而非命未違法的受暴一方接受心理諮詢。
雖然彭法官強調,諮商內容與諮商報告並不影響對案件的裁判。
但按照常理判斷,一般人都知道,如果法官由諮商者所撰寫的報告和事後的討論來瞭解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和家庭動力,則案件的審理與裁判,當然會因諮商者的評論而受到影響。
(下略)(作者為台北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特約諮商員)檢視圖片 檢視圖片
(C)372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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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3260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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