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17, 2008

民法 的 過失責任~ (感想)

這是個很正式的標題

可也是個很正式的議題

可惜 打這篇文章的人 從沒正常過

想要在這裡看正常文章 是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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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責任是大家常常會遇到的

最簡單的就像是 車禍 買東西

這些都有可能會有 過失 有 補償

最簡單的車禍

大家都知道 第一部 保持現場

報警

(當然阿 這是在認為自己沒錯的情況下~˙˙~)

之前有一個笑話是這樣的

[有兩個人車禍之後 雙方都很理性的下車 報警

A就說了:為了慶祝我們兩個人都沒有什麼嚴重的損傷 我們喝點小酒 壓壓驚吧

B就很開心的喝了點 A拿出來個 高級威士忌~

B:你不喝嗎?

A:喔 我等警察來 做完筆錄再喝。
                                     = =!

大家小心阿XDD

過失責任成立的條件有三點
              
             一 故意 或 過失
 
             二 權利受損

             三 有因果關係

                   法律 就是把很簡單的東西 講得很複雜

簡單來說 就是 有人撞到你  你受傷了  你因為他撞你而受傷

有人會覺得 第三點很白吃= =!

意思是 當你在路口 和妳朋友說 阿!!看上面!!!!

有兩輛車因為跟著你看上面 這叫做 間接因果關係= =!

那就不關你的事啦~˙˙~

不過 大家別隨便惡作劇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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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比較特別的事

產品這裡的話

採用 無過失責任原則

為了保護 消費者無法明確的證明 廠商的過失

所以 這個原則是 廠商要提出 自己無過失的理由

如果以上面的 過失責任原則的話

消費者必須提出 三項成立的要件

但是 廠商只要提出一項 就可以反駁

在這邊 就有幾個比較好笑的美國案例

A:
幾年前 某香菸 大廠被集體控告

香菸盒上沒有標明 吸菸有害身體健康

後來法院的判決是 廠商必須賠償1600萬美元=口=!!

並在香菸盒的 吸菸可能有害健康 改成 吸菸一定有害健康

在歐洲 這樣的標是必須 正面二分之一香菸盒大 背面三分之一

B:
有位婦人在麥X勞買了杯 熱咖啡~

後來在開車時 因為想要喝咖啡 卻不幸被燙傷

因而怒告麥X勞 沒有在杯子上標明 小心燙傷!

後來法院判賠 60萬美元=口=!!

C:
有位年輕的婦女在和朋友逛家具廠的時候

因為身邊的孩童嬉戲

被撞傷

告上廠商 沒有管理 現場

而 那位小孩 是 那位婦人的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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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點

在法律上 賠償原則是 1:1

也就是說~

當你在商店看到的 偷竊者罰十倍 一百倍

這些其實違反法律的 公平原則~

但是..........大家還是別偷竊吧QQ

有需要的話 跟小V說~ 小V會跟你一起 唉聲嘆氣的~~~~

最後的結論是:美國是神奇的國家~~~~~~希望以後台灣能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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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
  • 1樓

    1樓搶頭香

    等你看到公司法 就會覺得台灣也是很神奇的國家了囧...

  • 阿儒 at October 17, 2008 05:20 PM comment
  • 台灣本來就很神奇啦=ˇ=!

  • Blog Owner at October 22, 2008 01:07 PM Reply
  • 2樓

    2樓頸推

    這真是太神奇了 XD

  • ericving at October 18, 2008 12:15 AM comment | prosecute
  • 阿嬤 你消失好久喔0.0

  • Blog Owner at October 22, 2008 01:08 PM Reply
  • 3樓

    3樓坐沙發

    妳把上課的內容都打進去了啦~

    真是個認真的孩子

    呵呵~

    法律人之路正等著我們呢

    加加油~

  • cherryring at October 18, 2008 07:02 PM comment | prosecute
  • (邁進
    (碰 撞牆
    (往回走=ˇ=
    瑛瑛 鬼屋再等我們XDD

  • Blog Owner at October 22, 2008 01:05 PM 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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