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灌水
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2005/12/31
零體罰的教育基本法?
【許育典、凌赫】
國中忘了帶課本時,被老師打了一巴掌;高中新生訓練時,被司令台上教官所喊口令轉昏了頭;大學入學住宿,突然跟陌生人睡在同一個小房間。到了德國,才知道國家是禁止體罰的,司令台是軍隊才有的,大學住宿是每個人一間的。
想想,長期以來的升學主義,成就了以升學為目的的一致性管理主義,學校漸漸成為軍隊的雛形,「教育」其實本質接近「訓育」,「升學」是學生家長教師學校的共同本位,學校本位管理就此成形,以群體為重的國家主義藉此深植民心,以個人基本人權為靈魂的法治主義遭到誤用。
解嚴後,民粹主義在台灣日漸地發展,同時,置法治主義保障基本人權的目的於不顧,成就了「投其所好的民主」。而教育部未能利用教改民氣,整體落實保障人權的法治教育環境,經常陷入片面「投其所好的民主」,導致一致性管理主義尚未改善,後面的人權口號接踵而至,壓得校園裡的人喘不過來。來不及喘氣時聖旨緊臨,既要友善校園,又要校園零體罰,還動到修改教育基本法!
這種違章建築式的教育立法,如果真的能夠發揮保障學生人權的效果,也是公﹝功﹞德一件。
但從教師團體、立委、教育部官員的回應觀之,這次的修法似乎宣示意味較為濃厚。一,此次的修法並未規定法律效果,也就是說即便違反了此項規定,教師也未必會受到不利益處分。二,有教育部官員指出體罰的認定,仍要經由各校教評會依個案情境加以判斷,也就是說在對教師體罰的事後懲處上,在個案中究竟是「輔導」、「合理管教」還是「體罰」,不敢說是「請鬼拿藥單」,但恐怕還是會有很大的「彈性」空間。這樣的立法,一方面藉由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呼應教改團體的反體罰訴求;另一方面藉由對「體罰」規定的模糊,與解釋權力的「下放」,呼應教育界對於「管教」的訴求;兩面討好的結果下,零體罰條款進入教育基本法,除了宣示,似乎也沒剩什麼功能了!
事實上,現行的法律對於體罰,早就有足夠的規範,可以解決體罰的問題。諸如,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刑事上的分則各罪,乃至於行政法上的國家賠償責任等,不論是對事前的禁止,或是損害的事後填補,都已經對體罰做了完善的規範。所以關於體罰最迫切的問題,並非是立法的不足,或是法規的欠缺,而是在於人民是否能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並在其中找到一條人我的分際線﹝,而這條界線,不應因為師生關係的存在而有所不同﹞。然而,教育部或是立委諸公,不思考(或不敢思考、不想思考)如何強化人民的權利意識,與對其他社會成員的尊重,卻以作立法業績的方式,迴避了問題的解決。
當然,對於教育團體「以後不知如何管教」的呼聲,在此也不能迴避。教育團體所舉的例子,大多著重在「頑劣」的學生身上,然而學生為何會「頑劣」,及如何讓學生不頑劣,不正是教師的專業所在?何況這十幾二十年打下來,「頑劣」的學生從來也不曾消失,而真正「頑劣」的學生也打不得,那麼是不是到了該換方法的時候?我們了解教師工作的負擔是一個重要因素,所以必須以「簡便」的方式「管教」學生,例如作業沒交先打了再說,至於學生是不是不會寫,是不是有什麼困難,教師無心也無力顧及。所以問題的核心,還是在於我們要用怎樣的資源,來教育我們的下一代,如果我們的行政與立法機關對於教育改革,還是停留在口惠而實不至的階段,那麼這樣的教改註定還是要失敗。
然而,教育資源的缺乏,並不能拿來當作合理化體罰的藉口,每個孩子的成長都只有一次,而體罰所造成的影響卻終身而深遠,所以,要改造這個社會與教育環境的主力,恐怕還是在於學生、家長與教師的觀念覺醒,從權利意識出發學習彼此尊重,以營造和諧的友善校園環境,而非寄望於一部零體罰的教育基本法。(許育典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凌赫為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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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搶頭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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