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14, 2010

來看案.別讓你的權利睡找了

<h2>2006年10月25日</h2>
<h3>肇事逃逸罪加一等,立即報警釐清責任 </h3>

文/台東分會

    發生車禍該怎麼辦?加足馬力駕車逃逸?保持現場報警處理?逃跑會不會沒事?留在現場是否反遭追究責任?相信這是每位駕駛朋友遇到車禍時,馬上要面臨的心理抉擇。


    小文(化名)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下稱「本會」)來求助,表示上禮拜五晚上騎機車下班時,被一台逆向行駛的自小客車撞到,小文的機車前輪凹陷,小文的小腿及手肘也因此擦傷。自小客車的駕駛是一位漂亮的小姐,撞到當時雖然有下車查看,但是看小文還能獨自把機車扶起來,竟然轉身掉頭就走,小文生氣地追問她:「ㄟ,我的車前輪壞了,妳要怎麼賠?」那位小姐竟然嗆聲:「要不然你來告我啊?!」接著就揚長而去,小文當場氣得說不出話,只能趕快把車號記下來,然後忍著痛把機車牽到機車行修理,問本會應如何追究自小客車駕駛人的責任。


    依小文所述,撞到小文的自小客車駕駛人,不但有可能被課以吊銷駕照的行政處分,更已構成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刑法第185-4條更是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等規定,對肇事致人死傷之駕駛人課以留置現場、救助傷患、擺設警告標誌、報警及保持事故現場完整的義務,用意在於一方面使傷者能迅速受到救治,以避免損害擴大,另一方面即是讓警察機關得儘速到場處理並紀錄事故發生當時的狀態,以利事後釐清肇事責任。


但小文是否能順利追究肇事者責任呢?恐怕有些疑問,因小文既未立即報警處理,現場可能已不復存在,也未在警方留下記錄。縱然在事後有記下肇事者的車牌號碼,但在現場無法搜證的情況下,僅憑一個車牌號碼,要真正將肇事者?之以法,恐怕有些困難。因此可知,為了避免現場破壞後增加法院判斷責任歸屬的困難度,車禍事故發生的當事人,無論是肇事者或被害人,都不宜因一時恐懼或僥倖的心態而離開事故現場,因為即使沒有肇事責任,逃離現場的結果,不但會使傷者的損害擴大,也徒增自己肇事逃逸的責任。


    總而言之,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誰都不能確定車禍事故的發生應由誰負多少責任,但可以確定的是,雙方當事人均有義務「防止傷者損害擴大」及「報警與保持現場完整」,因此,奉勸各位駕駛人,發生車禍事故時,應留在現場並立即採取以下動作,以維護自身權益:一、救助傷患,並撥電話一一九,通知救護單位;二、在適當的位置放置警告標示;三、保持現場完整,並撥電話一一○,通知警察機關;四、如有攜帶照相機,將現場重要證物(例如車輛撞擊處的狀況等)拍照存證;五、雙方互相留下姓名、連絡方式及車輛保險資料,如有必要通知保險公司到場;六、謹慎檢查警察所做的紀錄及現場圖後再行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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