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 2009

吵架的藝術 上篇 (轉貼)

在家裡夫妻吵架和炒菜一樣不能免,既然炒菜很有講究,夫妻吵架更應該講究一番, 
務必吵架與炒菜一樣有藝術之美,使夫妻越吵感情越熱越好。 如何有藝術的「吵」個好「架」呢? 以本身多年與老伴吵架的豐富經驗, 再加上觀察周遭朋友的吵架情況,我找出夫妻吵架藝術十三條秘訣供大家參考 (其實一共只有十二條,因為最後一條與第一條相同)

 不必貪多,只要能切實掌握第一條,你就是一位懂得吵架藝術的絕頂高手了。 好好把握這些秘訣,相信夫妻感情會甜甜蜜蜜,即使吵架,也只像吵菜時加點辣椒, 就如古羅馬喜劇作家德倫西(Terence, 190-159BC)的名言:「愛人間的吵架是愛情的更新。」 希望吵後和好,感情更加甜蜜,彼此愛情也會一直長跑不歇。

1. 明天再吵不嫌遲。  台北有一家餐廳的結帳台前面掛一張很大的牌子:「明天吃飯不要錢」。

這句話使我領悟到吵架的最高智慧明天再說;因為不管值不值得「吵架」,小不忍就亂大謀, 一切等到明天才來吵一場。最好是「床頭吵架床尾和」,若實在作不到,一切等明天吧。

等到明天,多半今天非吵不可的氣已經消掉大半。

忍到明天後,如果仍然氣不能平,請再讀本條。明天真的氣不過,才開始看以下幾條

(注意過夜還氣不過,已經違反聖經中保羅的勸告:「不可含怒到日落……」以弗所書4:26-27) 
((這招對我沒有用!!我喜歡今天的事情 今天解決 ))

2. 確定有架值得吵。    經過一夜冷靜的考慮之後,首先確定要拿出來上「架」的「案件」是否值得花工夫及時間來「吵」

根據非正式統計,吵架的原因90%都是芝麻小事,大都是因為一方或雙方說話語氣令對方感到不快,

實在不值得大動肝火來「吵架」;夫妻鬧得因而反目,還自以為背負「十字架」更划不來。

其餘10%才是真正值得吵的「架」子,又多半與處理金錢及教養孩子有關的議題。
 ((的確吵的是大事 畢竟吵的都是吃醋 不是因為說話語氣)) 


3.
家裡講愛不講理。 
俗話說「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清官難斷家務事」是很有「理」的。

也就是說家裡是講「愛」而不是 講「理」的地方,不要想以理來說服對方

 科學研究,一般而言妻子都是比較感性的,而丈夫則比較理性,

但丈夫想用各種理由來說服妻子經常是說不通的,這叫「有理說不清」。

最近研究也顯示,吵架時只要夫妻有一方語氣溫和,妻子得心臟病的風險就會降低。在為期十年的研究期間,

吵架時不說出心裡話的妻子,死亡的機率是每次都把感覺告訴丈夫的婦女的四倍。

因此,妻子要學習不要老是讓丈夫猜妳心裡想什麼或想要什麼。

 愛能遮掩過錯,請存心將彼此心溝打通(溝通)。如果你們符合上述情況,建議丈夫在吵架前先抱妻子七次, 說七次「我愛妳」後再開始吵。吵時用文火(溫柔的話語啦,我想到炒菜去了)

不要存心吵倒對方,這樣吵贏了,只是贏了面子,卻輸了裡子。

當你聽到配偶兇兇對你說「算你贏了!」別高興,意思是「你輸了!」
((記得先抱七次 記得先道歉  記得先安慰  畢竟是你自己先做錯事情)) 

4.
地點時間要恰好。  
還想吵? 吵架有如炒菜,要選擇適當的時間和地點。 例如小孩面前、公婆面前、岳父母面前、旁人面前、聖誕樹前,都不宜激烈爭吵。

最好的地點是臥室裡的廁所,因為待不久,如願意認罪還可以將頭放在馬桶蓋上,將罪狀盡情吐進馬桶中,

享受一吐為快之樂。
 ((對於你我都熟係的人 還必需要遮遮掩掩? 他們都了解了 不是嗎?))

5. 頭腦冷靜心溫暖。  頭腦保持冷靜,內心保持溫暖,不要與配偶冷戰,記得,如果彼此好幾天互不說話,雙方都受苦,魔鬼卻在偷笑。 
((我也不曾真正冷戰過 至少我頭腦清醒知道我在跟你說什麼 我也清楚明白告訴你我要得是什麼 而你不聽 更以為我顛三倒四))

6. 理直氣壯聲不高。  還是要吵嗎?噓,小聲一些,不要提高嗓門,嗓門大的人不一定有理,

自覺理直氣壯更要低聲下氣溫和以待,反能真正吵贏(贏得對方的心)。

有人說,婚前男女雙方是「客氣」,婚後就變「火氣」了。

大部分的吵架是因為夫妻有一方或雙方說話沒有分寸,在氣頭上口不擇言所致。

如果在氣頭上,趕快穿鞋穿衣奪門而出,在外面散步一下再回來,可以心平氣和說話。

如果對方真的有錯,用溫言軟語來勸化比大聲責備有效果多了。

有人說得好,夫妻對話有如打棒球,配偶講一句氣話,有如飛來一個壞球,

 你不必揮棒,不然連壞球都急忙揮棒,你很快就會被三振出局,成了吵架的犧牲品。

((有時我是聲音大了 但是必要情況 我會適時的將聲音降到最低 不是嗎? 這就是你我的不同))

7.
別人面前不批評。   
不要在別人面前批評配偶。想想對方的許多優點吧!

((我多久沒這樣做了? 沒看到我的改變? 沒看到沒體會到 就連我說的 你也聽不進去 不是嗎? 我都說了 我多久沒有過了 還要拿這點來跟我ㄍㄞ 無聊))


8.
吵架內容不外告。
同上條,不要笨笨的把夫妻吵架 內容向別人公開宣告,以求公義站在你這邊;

這樣做,你只是爽一下,其實後遺症很多。「家醜不可外揚」有其道理。

但如果雙方累積太多恩怨,頻臨離婚邊緣,則可找合格輔導如牧師或婚姻輔導諮詢。 
((是ㄚ是ㄚ 但是你吵架通常不聽我說的 你聽不進去要我怎樣跟你和解 想想之前你是怎樣聽她的話 而改變你自己的行為跟態度 那時我還跟你說了謝謝 沒想到是因為她的關係 把你我吵架的內容跟你我都知道的人說 有啥好丟臉的? 你兄弟他們不也這麼做 ! 好朋友互相分享一下 不行嗎? 或許可以找的到解決的方法 而不是像你一樣 找一個我不熟的人來向她請教 ! 而且 在我跟你吵架的時候 我或多或少當他們在指責你的時候 我沒有說過你的好話?你沒聽怡君說過嗎?她說 每次聽我們在吵架的時候 我總會幫你多說幾句好話 做事情 我有分寸 ! 上次去看中醫 我知道我怎樣安撫我媽 我不會讓你難堪 這是我答應的 但是你自己做到該死的沒志氣的行為 我就沒辦法忍受了 不然我也不會要我媽念你幾句 唸你 是為你好 不念你 是根本就不想甩你 唸你 是希望她自己的女兒以後不要吃苦 我跟你說過了 不是嗎? 儘管吵架 我想我們還是要很坦白的跟自己的父母說我們吵什麼 早餐事件 我媽其實還是很生氣的 但是你媽卻不以為然 兩種不同的觀點 對於這件事情 我會跟你吵架 我想 我媽也心知肚明 有什麼好不能說的?或許家長會告訴我們該如何讓我們對於吵架這點 有更進一步的技巧 而不是單憑文字的閱讀 ))

9. 君子動口不動手。

吵架只是動口吵,千萬不能動手,否則後果自負。不管誰多有理, 誰先動手,誰就輸了

打人就是「家暴」,還會吃官司。

有時可能因為「吵一架」變成「打一架」,甚至出人命,很划不來。

20061222美國賓州大學 一位時年已經56歲的經濟學教授羅拉法(Rafael Robb)博士和正在包紮聖誕禮物的妻子依連(Ellen)討論「妻子將帶十二歲女兒去旅行是否能在開學前回來」的小事發生爭吵,

演變成大吵架,該教授一氣之下失控,用鈍器失手打死妻子,該教授後悔莫及,

不但被賓大辭退,還吃謀殺官司,一生英名也完了。
((我承認之前那件事情是我不對 但是在那之後 我就一次也沒這樣做過 不是嗎? 有的只是我自己的自怨自艾 哀的是我沒有認真慎選我真正需要的 嘆的是我竟然沒有辦法跟你好好的溝通  捶心肝的是你竟然不顧我的生命危險 唉~ )) 

10. 今天吵架今天了。

吵架如結帳,當天吵當天就把「架」上的東西「吵」乾淨,不要拖泥帶水,或遷怒旁人(如小孩,公婆,岳父母)今天架(熱架)今天吵畢,昨天架 已發冷了,再吵已經沒味道了,因此就不要再將昨天的事再吵一遍。如果一直不肯停口,吵到要離婚,請參考第8條。 
((我沒有要跟你吵 只是突然提到 提歸提 吵歸吵  自己之前做過的事情 我哪次會跟你真正的吵起來? 我提到 你不高興 對我發火 我覺得莫名奇妙這樣才會吵的 不是嗎? 你對於你自己做過的事情 我只跟你吵過一次 吵完 我也不想有其他的後顧 除非你沒有所謂的 改進 我想我才會跟你再吵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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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Category: good news Topic: creation / literature /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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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樓

    1樓搶頭香

    Sealed

  • Sealed at June 1, 2009 09:20 PM comment
  • Sealed

  • Blog Owner at June 1, 2009 11:08 PM Reply
  • 2樓

    2樓頸推

    Sealed

  • Sealed at June 2, 2009 09:49 AM comment
  • Sealed

  • Blog Owner at June 2, 2009 06:18 PM Reply
  • 3樓

    3樓坐沙發

    恩恩

    你真的不值得ˋˊ

  • z825566 at June 2, 2009 09:38 PM comment | prosecute
  • 不了解

  • Blog Owner at June 2, 2009 10:52 PM Reply
  • 4樓

    福樓

    Sealed

  • Sealed at June 3, 2009 10:15 PM comment
  • Sealed

  • Blog Owner at June 3, 2009 11:54 PM Reply
  • 5樓

    專業的5樓

    但是我覺得每次吵架真正的點都是因為

    態度

    他會說我對他兇

    我也會說他兇我

    全部就怒了~~~~

  • qwe0209 at June 3, 2009 10:27 PM comment | prosecute
  • 喔喔~ !!!

  • Blog Owner at June 3, 2009 11:54 PM 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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