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契約
tom56house, 您好!
何謂分管契約~分管契約是一種合約嗎
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換言之,全體共有人間得以契約,就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互為約定,此契約於實務上謂之「分管契約」,
各共有人依分管契約所約定之位置,即有使用、收益與單獨管理之權利,此權利之應有部分除受其他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之限制外,餘均與單獨之所有權相同。
分管契約是共有中的一項重要製度,它與共有物的分割契約以及不分割契約均有不同。
分管契約的價值在於使共有人得藉合意方式來安排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從而提高共有的效率。
在我國,分管契約屬於財產合同,並無成為債權合同或物權合同的餘地,不過,它在一定範圍內可以發生涉他效力。
分管契約的達成既無需全體共有人一致的合意,也無需法院的介入。
分管契約達成後,因共有關係仍然存在,各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其所分管的部分共有物。
所以只要是當事人就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互為約定,此契約即可為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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