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通念?個人觀感?(草民2013.3.15)
引用出處: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LegalProceedingsSection/8
關於「西藏宗教基金會」提告「正覺教育基金會」的案子,最近的發展可從正覺基金會官網所刊布的<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判決節要>,以下簡稱<判決>及<評析台灣高等法院就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自訴誹謗案件所為刑事判決之不當>,以下簡稱<評析> 看到部份內容。草民略讀<判決>文之後,感覺與前判(台北地院101年自更(一)字第1號)大同小異,判定有罪的根據(罪證)仍然在一篇文宣(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的最後2段咬文嚼字、推想臆測,而了無具體新證。刑法第310條第二項的「加重毀謗罪」是意圖以「文字或圖畫」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然而文字與圖畫的構成,及藉此形式所欲傳達的意思,有表層與內層、直敘與隱喻、正說與倒說……,隨不同閱讀者的理解與詮釋而可能有相同、相似或相反的結果,因此必須謹慎的對證雙方觀感與說詞,而不可一廂情願的將個人意見套上「社會通念」就以為成了公論。
<評析>對<判決>文中不合理法、自相矛盾……的揭示,極其詳盡如實,草民讚嘆其眼光之犀利、筆鋒之痛快,條分縷析指出法官判決的種種不當,令人懷疑法官是否自陷於主觀的成見與偏袒?當然,這也須進一步舉證對辯,才有結論;草民在此只針對某部分做一些補充與評論。
其實,草民對此案件最關心,也最重視的,並非誹謗罪之類世間人事的誰輸誰贏,而是此案背後所關涉的佛教法義的大是大非。「西藏宗教基金會」與「正覺教育基金會」的自訴與上訴,由於雙方各有堅持,你來我往,幾乎成了「纏訟」,這對當事人與旁觀者,都是很疲累的事;然而,雙方之所以投注這麼多的時間與心力去申辯,必因其中涉及「至關重大」的內情(宗教的真偽、法義的是非),而不只是表面的「誹謗」或「罰金」之爭而已。然而,法院對宗教上的「重大問題」似無能(權)力審理,只能就當事人的言行做世俗法的論斷;然而,自訴與被告雙方骨子裡所爭的其實是:「誰是真正的佛教?」正覺基金會自始至今總是直接提出義理與現實的證據,檢舉「藏傳喇嘛教」是冒牌欺世的附佛外道;而達賴喇嘛及西藏宗教基金會卻不敢正面接招、公開論法,卻只會耍小動作聲東擊西,以小單位小代表的「名譽」受損(借法會斂財)為由,提出刑事告訴,讓宗教議題縮小為人事糾紛,這說明了他們關注的是世俗名利而非宗教真相----因為,前者關係到假佛教之名所得的利益(財、色);而後者,能躲就躲,反正天底下總有許多不知情的信眾,會支持、崇拜、供養他們,騙得一時是一時;這過程中,最要緊的是保全假面子,繼續扮聖人。因此,針對正覺基金會廣發「破密」文宣所可能造成的民眾起疑與利益流失,不得不緊急應對,以「興訟」來威脅、阻撓正覺的活動,並藉此籠罩、挽救徒眾的觀感。
當這件宗教大事以世俗姿態進了法院,對不熟悉宗教內涵的法官也真是為難了;草民不免對自訴人感到不齒──彼若自認為是佛教,就應在教內處理,正式發函邀約正覺基金會,召開「法義辯論」之無遮大會,由教內外有智者公斷,抉擇真假,這才顯得出佛法的光明磊落!卻為何不此之圖,而藏頭縮尾,借俗事(加重毀謗)作文章,而推給第三者(法官)、轉移注意力?
草民對文章修辭略有研究,閱讀「法院判決」文案之時,扣除法律專業術語,於一般性的文辭敍述,頗能掌握其語意並評判其得失。且先看<評析>所列舉的<判決>不當之處:
該判決故為偏頗自訴人達瓦才仁,斷句取義,前後理由矛盾,以臆測方式認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不符刑事訴訟程序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更違背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有關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顯有諸多重大瑕疵。
這是很嚴重的指摘,若此說成立,則該判決無效,該法官也有失職之嫌,應須重新審理。且看<評析>的具體舉證如何:
任何人為行文方便且避免文章過於冗長,對於特定名詞大都會使用簡稱,……並無有特殊的目的及意涵。且中天新聞亦簡稱自訴人為「達賴基金會」,試問將自訴人簡稱為「達賴基金會」有何不妥、不當、不宜之處?……高院於調查及審理程序未曾詢問被告蕭平實,何以使用「達賴基金會」之簡稱?毫無任何證據,即率爾「自行想像」,僅憑簡稱之不同,即判別被告有將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及達賴同視之意,……即可認定被告主觀之犯意。
關於這點,<評析>確實有理,簡稱使用之方式乃個人之習慣與自由,除非該機構或單位有自定的「簡稱」並公佈於外,而普被大眾認同;否則,任何人皆可於引用「全稱」之後,依自意註明”以下簡稱○○○○○”,即可通行;執法者不應在此深究、羅織,以免落入專制時代的文字獄。其實,網路上簡稱「達賴基金會」的旁證,除了「中天新聞」,另有多例,如「遭控告誹謗 達賴基金會說明」 、「達賴基金會的賀卡」 、「北部人抗議 達賴基金會:說著對岸的話……」、「達賴基金會董事長達瓦才仁」 、「義雲高集團按鈴 控達賴基金會譭謗」 、「達賴喇嘛基金會請益辦學經驗」 ……,而簡稱為「西藏宗教基金會」的例子,一個也沒有;法官對此似乎不曾查證,就自信己意的咬定正覺基金會別有用心(主觀之犯意)……。就上舉實例而言,法官所用的簡稱是個人觀感,正覺的用法才是社會通念;何況,達瓦才仁從不曾對「達賴基金會」之簡稱做任何公開的澄清或糾正,因為這個基金會確是以「達賴」的名義而成立 ,且該基金會可作為藏傳佛教(西藏宗教的主流)在台灣的代表單位之一,而正覺基金會只是隨順世間而借用,並無任何基於(迂迴)影射而(刻意)自創之想,又有何過失?
再者,當事人「出於善意」與否,乃隱藏於心中之意向,與外現之言行未必完全相符,若只聽其言而揣其心、就其事而論其心,而直下認定如何,難免失之主觀與錯誤,尤其是法官判案,若僅依自己的「認為」為准(無稽的直覺或有蔽的推理),而不向當事人求證,則是恣意的自由心證,不合乎依實論法之原則;他人亦可仿此心態而「認為」法官的判定很「難認為」沒有偏袒自訴人之意。
再從詞語上分析,<判決>常用「理應」、「應知之」,及「其主觀上顯有」、「主觀上有……之意甚明」、「依社會通念,係就個人人格所為……,顯足以」,或「難想像」、「難認為」之類的詞句,卻少見「眼前的事實、具體的證據,不容狡辯」之類的斷語;這是很難讓人信服的,因為:應然不等於實然,主觀相對於客觀,社會通念亦有廣有狹、有對有錯 ,想像、認為乃個人之比量,若從頭到尾皆依此解讀文章,而斷定自己所解所說的於事實上「顯有」、「甚明」,那就不免於自我膨脹,成了「閉門造車、想當然耳」的語言霸權。一般人看文章不會如此咬文嚼字、蛋裏挑骨;而執法者(或專家、有心人)的片面詮釋,常有引(誤)導的作用,令一般人不察其真假而姑信之;若沒人提出質疑或反駁,詮釋者即可據此「沉默等於同意」而標榜自己所想所說是「社會通念」,這就成了權威的濫用。
再者「正覺刊文」載明……,所謂「來台」當然係指在境外的達賴喇嘛,而與達賴基金會無涉……。該判決「斷句取義」,故為扭曲「正覺刊文」之原意,毫無推理過程,恣意認為被告主觀上有影射自訴人「達賴基金會」借機斂財之主觀犯意。……「正覺刊文」既已直接指述達賴喇嘛藉祈福法會名義來台撈錢,何有以評論世界知名「大角色」達賴喇嘛以影射名不見經傳的「小角色」達瓦才仁之理? mr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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