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判決節要
引用出處: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LegalProceedingsSection/6
壹、本判決所認定事實要旨:
一、
被告蕭平實係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下稱正覺基金會)之代表人,因認達賴所推廣之藏傳佛教,是以無上瑜伽雙身法(即男女修行人透過性器官之交合,體驗性交中各種身體性高潮的樂觸)為修行法門,與傳統佛教教義不符,因而經常撰文批判達賴喇嘛及藏傳佛教(並以喇嘛教稱藏傳佛教)。
二、
被告於100 年1 月間撰寫標題「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內容為有關喇嘛性侵婦女之新聞摘要,及該宗教相關教義之書籍如密宗至尊宗喀巴所著之菩提道次第廣論等書所推廣之男女性行為雙修法,為詭異密法,與釋迦牟尼佛所教示之佛陀境界完全無關。並呼籲凡不想遭喇嘛假借佛法之名性侵及不想被喇嘛戴綠帽之人遠離該宗教之文章,並以正覺基金會名義分別於100年1月19日、同年月20日刊登在自由時報A1版面及聯合報A16版面。
三、
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下稱西藏宗教基金會)即於100年1月19日及20日,分別在其網站上貼文,除反駁正覺基金會上開文章,並指稱正覺基金會接受大陸官方奧援及與大陸官方關係密切等語;且經台灣圖博之友會予以轉載。被告因而基於誹謗西藏宗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瓦才仁之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一)
以正覺基金會名義,撰寫標題「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之文章,除同上述「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解喇嘛教根本教義」之內容外,並於文末最後2 段記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字,以附表(二)之文字,影射西藏宗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瓦才仁藉由達賴喇嘛來台,為莫拉克風災辦理祈福法會之機會,向社會大眾斂財,而刊登於100 年1 月24日之中國時報A1版面。復以同上文章內容,更改標題為「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刊登於同年月25日之蘋果日報C1版面。
(二)
以此散布文字,指摘上開足以毀損西藏宗教基金會及達瓦才仁名譽之事(註:本案除附表(二)以外之文字,均未涉及毀謗,同一判決於理由中就此段文字中評論達瓦才仁抹紅正覺基金會部分,認定為無罪)。
貳、本判決認定被告蕭平實構成誹謗罪之主要理由如下:
一、
被告蕭平實自承精研喇嘛教書籍等語,佐以其常為文批 判藏傳佛教,及能得悉西藏宗教基金會網站及台灣圖博之 友會轉載上開西藏宗教基金會反駁正覺基金會上開批判藏傳佛教之文章,則其對達瓦才仁所代表之基金會全名乃「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應知之甚詳,惟其於上開文章卻以「達賴基金會」稱該基金會,其主觀上顯有讓閱讀文章者將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及達賴同視之意,其發表、刊登上開文章,主觀上有影射西藏宗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瓦才仁藉由達賴喇嘛來台,為莫拉克風災辦理祈福法會之機會,向社會大眾斂財之意至明。
二、
縱被告蕭平實不看電視、報紙,惟其信徒眾多,且被告經常為文批判達賴及藏傳佛教,對達賴及藏傳佛教之訊息自有相當之注意,其信徒得悉理應會告知被告,參以被告上開文章復將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達賴、喇嘛教同視,實難想像其為上開文章時,不知達賴上開祈福法會係西藏宗教基金會辦理。
三、
四、
五、
縱令被告蕭平實質疑藏傳佛教之真偽性,惟自訴人等辦理上開祈福法會,與被告所辯其發布、刊登上開文章之目的無涉。又被告指述自訴人2 人係藏傳佛教之既得利益者,並影射自訴人2 人辦理賴達喇嘛來台祈福法會,從事歛財一事more...
「抗議司法濫判、不公平裁判、偏頗達賴集團,詳見官司專區總表<
You can leave comment to this collection
Today's Visitors: 0 Total Visitors: 0
Personal Category: 正覺快訊
Topic: learning / academic / religion
Previous in This Category: (轉載)刑事補充辯護理由狀 Next in This Category: (轉載)評析台灣高等法院就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自訴誹謗案件所為刑事判決之不當
Previous in This Category: (轉載)刑事補充辯護理由狀 Next in This Category: (轉載)評析台灣高等法院就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自訴誹謗案件所為刑事判決之不當











No one can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