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刑事補充辯護理由狀
引用出處: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LegalProceedingsSection/5
刑事補充辯護理由狀
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誹謗案
股別:子股
上訴人:蕭○○ 年籍詳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張泰昌律師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號2樓
(02)2721-6789
為上訴人即被告被訴涉嫌加重誹謗案件,為期辯正本件重要事實及法律爭點,除援引先前諸上訴理由狀及辯護理由狀外,特補陳辯護意旨如下:
一、 本件以正覺教育基金會名義發表之刊文(下稱系爭刊文),其評論對象為喇嘛教及達賴喇嘛十四世,而非本件自訴人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下稱達賴西藏宗教會)或達瓦才仁。
(一)原審判決為達致特定結論,不惜「創造」違反常理之之特異解讀方式。
首先,作為原審判決推論基礎之「一般人於閱讀文章時,係先理解文章段落之前後語句意涵後,再與該段落之主詞加以串連,藉此理解該文章段落所欲表達之意涵」等語,是否果為一般人習用之閱讀方法,而足當原判決所稱之「常情」?,亦或僅係原審承審法官之個人獨特見解,已非無疑。其次,所謂的「串連」「段落之主詞」閱讀法,究係承審法官個人所獨見獲創?抑或一般常人所習見、習用之閱讀方式?亦非毫無斟酌餘地。
(二)原判決對系爭段落文字擅加刪節,斷章取義,背離論理法則與常人經驗。
原判決在其引用系爭刊文時,大量使用刪節號(……),例如:「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達瓦才仁…,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這樣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歛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等文字,在「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前後,刻意漏列極為重要的兩段文字,為釐清本件事實真相,上訴人認有必要藉此機會將該二段文字完整臚列在此,以供鈞院審酌。
(三)系爭刊文段落主題有二:一為指出並辯正自訴人無根誣衊正覺教團之事,二為質疑達賴喇嘛及喇嘛教眾有藉機歛財之嫌;前者屬於對遭受栽贓誣蔑之澄清與表述,後者屬於對可受公評事項所為之評論,二者不容混淆。
前述引文之前的系爭刊文段落原文如下:「今天我們把它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嘛們的財路,必然會遭到喇嘛教等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紅與抹黑,如今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已經開始抹紅我們了──誣賴我們受大陸政府支助資金才做出這些救護台灣婦女的公益行為,但我們深入研究佛學而辨正了佛教教義的真假,提出真正的佛教教義而教導大眾遠離錯誤的教義,因此得罪了海峽兩岸所有佛教大小山頭,無一不得罪。當台灣四大山頭正被大陸政府統戰時,當大陸各大山頭法師由於我們的佛學書籍而間接證明他們都悟錯了、開始流失名聞利養了,於是兩岸佛教各大山頭聯合起來,要求大陸政府禁止我們的書籍在大陸印行,因此我們努力二十年的結果,只能有三本書在大陸出版,其他幾十本書都被封殺,至今仍無機會得見天日,預計可見的未來五年內乃至十年內仍將如此。這會是達喇嘛西藏宗教會達瓦才仁誣控的『被大陸統戰、被大陸資助大量資金』而獲得的應有待遇嗎?可見達瓦才仁才是抹紅的高手。」上文三次提及自訴人,均僅指其不當抹紅、誣控一事,全然未批評自訴人涉及撈錢歛財之行為。
(四)還原系爭刊文文字,益可了然上訴人未曾斥指自訴人涉及撈錢歛財等事。
經過原審判決刪節後之次一段刊文原文如下:「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又抹紅我們,指責我們以前在川震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道我們應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麼悲慘的民眾嗎?喇嘛教口口聲聲說的大慈與大悲都到哪去了?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我們也捐了八百萬元,又向台北市社會局捐了五十萬元,全都用來救助南台灣的苦難民眾,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若不是我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去抗議要求,他是不會捐出法會收入的。這樣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歛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此段文字指涉自訴人者,仍然止於其抹紅行徑,而不及所謂撈錢歛財等行為。該文所評之撈錢、歛財行為主體,自始至終均為「達賴」喇嘛及「冒牌佛教喇嘛教」。
該段字後面雖亦指出,「冒牌佛教喇嘛教」也加入抹紅正覺團體之列,然因篇幅所限,未能敘明細節。蓋依常理推斷,前揭抹紅行為雖由自訴人達瓦才仁一人具名為之,然實際上必有先前遭受正覺刊文評破之喇嘛教眾從旁協助、參與或提供資料,自訴人始能進行如此有效率的誣控行為。惟無論如何,該文從未指訴自訴人從事撈錢歛財之事,實乃明白已極之事。
(五)原判決隨意刪節、擅自切割系爭刊文,以斷章取義、移花接木之方式解讀刊文,完全違反常人閱讀習慣與理解脈絡,抑且背謬論理法則與世間經驗。
乃原判決忽視上訴人所陳前開事實,更無視該段刊文對自訴人誣指事項之詳細辨正,竟爾以迥異常人閱讀習慣之解讀方式,擅行刪節段落內容,進行違背文理的跳躍式聯結,硬是曲解刊文所指撈錢歛財之主體係指自訴人。此種移花接木、斷章取義之解讀方式,竟然見諸堂堂法院判決,讀之不勝駭異,令人心痛不已。究竟何以致之?上訴人至今百思不得其解。
原判決此一說理方式,推其目的,或為便利達致原本所預設之推論──即「達賴喇嘛=喇嘛教=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及「系爭刊文刊登之目的即在『影射』自訴人」之扭曲推論,以此引為認定上訴人觸犯誹謗罪之主要依據以之而已。果爾如此,作為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最後防線之法院,似已無從期待獲致公理與正義,如何不令人擲筆浩歎?
二、 系爭刊文無何影射自訴人之動機與故意,亦無影射自訴人之作為
(一)「影射」之意義
所謂「影射」((英) innuendo; insinuate, insinuation; (法) insinuer, insinuation; (德) anspielen, Anspielung),意指假藉某一明言之事項,暗指另一未明言之事項;或者藉古諷今,或者以彼評此,故亦稱為「暗喻」、「暗指」或「意有所指」(allusion)。此種論評方式,乃是一種「隱而不顯之指涉」(oblique allusion),亦即此等論述必須使用間接指涉(to allude; indirect remark)之方式,始足當之,若為直接論評(direct remark),即無影射可言。申言之,影射也者,通常係以字面並無貶損意義(literally innocent)或經過刻意遮掩(veiled)之圖文,圖達月旦人物或抨擊特定事件之目的。
「抗議司法濫判、不公平裁判、偏頗達賴集團,詳見官司專區總表 」
Previous in This Category: (轉載)刑事辯論意旨狀 Next in This Category: (轉載)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判決節要












No one can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