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 函
本會代碼:763
會址:台北市大同區(103)承德路3段267號10樓
傳真:02-25954493
聯絡人:行政組02-25956092(由於本會執事都是義工,日間各有職業,請於夜間來電)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正覺教基字第10101008號函
速 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 件:
主旨:
本會秉持成立時為積極推廣社會教育、維護善良公序良俗以謀求大眾福祉之初衷,所為一切皆未違背法令且符合本會捐助章程,但遭 鈞部持續來文阻撓、否定與打壓本會推行社會教育、社會公益之善行,敬請 鈞部回示: 鈞部是否支持
邪教繼續妨礙風化違背善良風俗?是否維護
邪教的
宗教推廣自由?是否漠視或反對廣大民眾有知曉真相的權利?
說明:
一、
復 鈞部臺社(四)字第0990221507號、0990226273號、0990924637號、1000012503號、1000017280號、1000070513號、1000075742號、1000090294號、1000148256號、1000210511號、1000212385號、1010025235B號、1010015216A號函。
二、
本會100年1月17日(100)
正覺教基字第100002號函已遵旨改善本會外牆廣告諒達。除本會董事長等人已於100年5月5日面呈 鈞部社教司諸位長官
藏傳佛教是邪教本質之相關資料(包括《達賴真面目》、《狂密與真密》、《
廣論之平議》等書籍,以及「
喇嘛的無上瑜伽就是女信徒性交」DM、解密快報、達賴基金會出版《西藏
佛教的修行道》)外,另於100年5月14日(100)
正覺教基字第100005號函寄臺北巿政府民政局「
喇嘛性侵新聞 或 相關新聞報導」資料副知 鈞部,並經常電話向承辦詹專員表明本會立意良善、所做為
社會教育;今再申詳本會對佛學及哲學的研究成果極深廣無可推翻,本著取之於社會、全部用之於社會的精神,謹向社會大眾貢獻出一小部分研究
藏傳佛教的本質是邪教的成果,努力進行
社會教育。本會由許多社會賢達人士組成,包括學者、法律專家、大學教授、教師、公務員,對佛學及哲學的研究成果及深入廣大之程度,當代佛學界、
佛教界及哲學界已經無人可以質疑或推翻;本會並一向遵循法律規範,一切文宣皆已先經多位法律顧問審核後確認無違背任何法令、並符合本會設立之
社會教育宗旨後發行,言正行端,無可非議者。今觀 鈞部民國101年3月6日臺社(四)字第1010025235B號公文附件,由 鈞部主動代為隱名應係漢藏友好協會或西藏人福利協會之檢舉文中,對本會及友會、友人等之相關文件或著作,以抄前略後之
斷章取義方式,誣告本會等人士行為不端
邪淫之事,已涉及加重毀謗,應請 鈞部提供原文或未隱名之影印本予本會,以便本會提出告訴,於法庭上釐清事實,並公佈給社會大眾知悉,敬請 鈞部慎勿誤認事實而廁身助成共犯之倫。
三、
鈞部臺社(四)字第1010025235B號函示,要求說明本會資金來源,實所費解。本會所有資金來源,皆由本會董事、學員們及其他認同本會善行的民眾們發心捐款,每一筆收入皆開立收據徵信,並自成立後每年皆受合格會計師事務所稽核簽證,壹以合法遵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辦理,並呈報 鈞部審核。從未曾接受本國政府或任何一個國家的官方資助;所有執事不分上下,全都是義工,不曾支領過薪資、車馬費或任何款項;由本會諸升斗小民學員的傾力資助,教育社會大眾遠離違法悖善之
邪教及其輪流性交、亂倫、
性侵害。 本會每年詳細的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皆呈報 鈞部,並皆承收 鈞部之同意備查函。何以 鈞部函示本會謂資金真實來源有所疑慮?是否 鈞部公務繁冗未及遍視報部資料,而有上開疑慮?又,大函附件不清不全,敬請提供完整詳細資料,究係 鈞部捏造緣由而來函?或係真有檢舉者? 鈞部應列舉檢舉者之身分及所檢舉之事實告知本會,以便本會據實改正;若是謊言誣告亂舉者,本會即應再對該誣告之團體或個人提出毀謗告訴,究明其責、釐清真相。並呈上本會已經進行中,對捏造事實作不實指控之惡質
藏傳佛教團體提出告訴之刑事自訴狀、開庭通知、本會官網上公開回應「西藏人駁斥
蕭平實對西藏
佛教污衊攻擊」謗文1~5,以供 卓參。
四、
鈞部100年6月2日臺社(四)字第1000090294號、5月12日臺社(四)字第1000075742號、5月9日臺社(四)字第1000070513號、101年3月7日臺社(四)字第1010015216A號函,指責本會外牆高樓電子LED看板云云,本會除執行長等人已於5月5日當面向社教司諸長官口頭報告外,另本會承辦人再向承辦詹專員電話中報告,並於100年6月16日(100)
正覺教基字第100010號函復臺北巿政府民政局、並副知 鈞部:「圓山捷運站外高樓『LED看板』、『電子看板』,非本會所有、所設。」不審 鈞部何以再來函質問?何以張冠李戴而馳曠公務、浪費公私資源作此無謂之公文往返?
五、
鈞部諸來文所述:「應釐清教育基金會應有之角色與功能,並應注意不得違反法律規範,避免涉及攻擊他人或團體之名譽,以免造成他人權益侵害;及於推動相關業務時,應依本部相關公函意旨,本於教育目的,尊重不同
宗教信仰自由,並留意刊登文字勿有引起巿民觀感不佳及影響學童之情形在案。」敬覆如下:
1. 本會所為一切皆是社會公益與社會教育,為提升社會大眾對佛學、哲學的品質,無私毫不符宗旨,更無私毫違背法令處。本會以對內明哲學與藏傳佛教根本教義所作之學術研究豐碩成就,救護民眾免於被藏傳假佛教所欺騙,揭發藏傳佛教邪淫教義之本質,為教導民眾認清藏傳佛教是仿冒佛教及邪教的事實,以避免民眾在不知情下被誘姦或被強迫與喇嘛合修雙身法,更避免臺灣男性被喇嘛暗中戴上綠帽子、女性被喇嘛性侵而暗夜哭泣,正是為警政單位維護民眾家庭和樂、為 鈞部及相關單位關心的培養兒童青少年有健全人格發展的成長環境,實乃用心良苦。為令大眾廣知藏傳佛教屬於仿冒宗教、喇嘛不是佛教僧人的真相,讓民眾生起警覺心,應該對喇嘛傳播的淫穢教義審慎檢視,本會曾提供數十處文獻紀錄,提供 鈞部查核,茲舉壹例:為講經等所傳後密灌頂,謂由師長與自十二至二十歲九明等至〔謂須由師長與自十二歲至二十歲各種不同年齡之九位明妃,一一與之交合而同入性高潮中並觀樂空不二,然後一一射精於明妃下體中而收集存放在嘎巴拉中〕,俱種〔具備與九位明妃交合而收集混合成為紅白菩提——喇嘛與九位明妃混合後之淫液——俱有男女雙方之種子〕金剛〔此淫液名為金剛菩提心〕注弟子口,依彼灌頂。如是第三灌頂前者,與一明〔在前面第三灌頂中與一位明妃〕合受妙歡喜;後者,隨與九明等至〔後者則是隨即與九位明妃同入性高潮中〕,即由彼彼所生妙喜〔由那樣而產生妙喜,取得甘露為弟子灌頂〕(宗喀巴.《密宗道次第廣論》),以上藏傳假佛教的教義內容,明顯已違背善良社會風俗與本國民、刑法等法律,亦不合乎受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規範。又藏傳佛教「廣論」中所謂的顯教修證,同於常見外道的意識心,而非佛教經典中說的第八識如來藏,本質即是外道仿冒佛教,推廣之後嚴重誤導佛教界的大法師與廣大信眾,實以常見外道之教義與身分而仿冒佛教,亦是在實質上妨害佛教;將來若再仿冒基督教、道教…等,都同樣是仿冒宗教者,全都不符合公平正義,也是嚴重欺騙社會之惡行,亦應加以披露以免社會人士在信仰上面受害,這也是本會應作而今已作的社會教育善行;不如是行,則是違背本會成立之宗旨。綜觀藏傳佛教的教義與行門自始至終都是假冒別的宗教,其教義與修行方法自始至終都與被仿冒的佛教教義無關,初始即是違法的仿冒行為;其教義又公然鼓勵喇嘛、信眾亂倫與姦淫幼女,殘害兒童、少年身心,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本會加以披露之一切作為正是負起社會教育責任,分擔 鈞部應負的社教責任,以此而免除民眾因為對密宗仿冒佛教的「雙修」、「金剛」、「水灌頂」、「瓶灌頂」的意涵都還不知道,將來就無法避免家人去作「男女雙修」,然後「受持」來自上師下體的「金剛性器」的「洩精水」,而被當作是「瓶子」被強制「洗淨灌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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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style="margin:25px 0px 10px;line-height:37px;padding-bottom:5px;font-family:Geneva, Tahoma, Arial, sans-serif;font-size:28px;font-weight:normal;">
「抗議司法濫判、不公平裁判、偏頗達賴集團,詳見官司專區總表 」</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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