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念有辞】 法庭职能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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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上诉庭以2对1的判决,裁决《大专法令》第15(5)(a)条文违反了《联邦宪法》。这对司法判决往往略显保守的马来西亚而言无异于平地一声雷,让各界哗然。
《大专法令》前后修正过5次,可是第15(5)(a)条文始终禁止国立大专生支持、同情或反对任何政党,因此被普遍视为是侵犯宪法第 10(1)(a)条款赋予每个公民的言论,集会及结社自由权力的一项恶法,要求将之废除的呼声在全国此起彼落。
2005年,马来西亚理科大学毕业生苏淑桦就曾向法院入禀申请书,寻求法院宣判禁止大专生参政的《大专法令》已违反《联邦宪法》赋予国民的结社自由。
经过5年来辗转多次展延和更换法官,吉隆坡高庭最终在2010年6月4日以《大专法令》第15条文已经修改为由,而宣判有关法令并未违宪。
可是,这并不足以阻绕关心自身权益的大专生继续发动对《大专法令》的挑战,终于在上星期,国大的4为毕业生得到了他们期盼已久的公义。
我详读 了3位法官分别长达15、19、21页的判词。坦白说,判词不算特别长,判点也不算特别。赞成和反对之间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对于法庭职能的诠释。
三权分立底下,国会立法、法庭司法、政府执法是公认的体制。国会由国会议员组成,而国会议员又是由人民选的,人民的委托让法律具有最崇高的地位。
相对之下,法官是由特定人士委任,不具人民的委托,所以司法界比较保守的思想认为法庭的功能在于“诠释”法律和依法裁夺,就算法律本身再不合理,也不能主动宣判该法律无效,只有国会立法才能让该法律无效。
这种保守的思想无疑让法庭的职能受到很大的限制。毕竟虽然法律是由国会拟立,可是在党鞭的限制下,国会议员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立场,而必须依照党的指示投票。这也就是为什么副教育部长魏家祥虽然口口声声说他在2004年首次中选成为国会议员,在国会第一次的辩论中就曾提议修改大专法令,可是当行动党在2008年提呈私人法案企图修改大专法令时,没有一个马华议员敢站起来支持。
国会免不了出现简单的多数暴力,所以比较开放的学术思想认为法庭不应该是国会的橡皮印,拥有定夺一项法律是否合法的权利。
在大专法令的司法审核上,上诉庭的两位法官的判决就是建立在这项相对开明的基础之上。反之,另一位投反对票的法官则是认为,既然法律说大专不被应许涉及政治,那么他也只能依法而判。
这两种对法庭职能截然不同的看法也注定了一旦国阵政府决定上诉到联邦法院,那么上诉庭的裁决就有分分钟被推翻的可能。
所以,是否决定上诉这已经不是一个法律的问题,而是一个政策性的议题,关键在于国阵是否已经做好准备将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归还给我们的莘莘学子。如果真的有心,那么与其把时间浪费在上诉,倒不如早点动动脑筋想想怎么修改大专法令来得更实际。反之,我们也就只能求神拜佛,希望当这个案子带到联邦法院时,我们能遇上思维相对开发的法官了!
文章发表于2011年11月8日的《中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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