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3, 2010

日間部失業家庭子女-家庭遭遇困境之大專學生安定就學措施計畫


通知事項:

一、請同學至學校首頁→學生專區→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申請系統→

失業家庭子女就學補助申請系統填報→輸入學號及身份證字號→登入→

依欄位輸入相關資料→確定無誤後按送出→再將申請表下載填寫好及相

關證件繳交至課外組承辦人處進行資格初審。




二、提出申請學生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學系)。


2.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連續且超過1個月以上,未逾6個月者。

(失業期間認定99年3月16日~99年9月16日)。


3.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列計範圍包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三、補助金額:每人每學期補助1萬元



四、辦理方式:

(1)受理申請時間99學年度第1學期99年09月13日至99年10月15日截止。


(2)應檢附表件:

A.申請表


B.學生所附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請以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站(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及高

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中心等單位所開立之「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

給付收據」或「失業認定聯」為認定標準。(失業期間認定99年3月16日~99年9月16日)


C.家庭前一年收入所得清單(請至國稅局申請攜帶學生本人、學生父母身份證正本及私章前往申請)


D.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E.學生乙枚印章F.學生本人土地銀行帳戶封面影印本



五、申請限制:

1.學生之父母均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僅得以其中一人之身分請領。


2.政府各類助學措施擇一申領: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附件:

1.就學輔助之詳細說明與相關各項規定,請洽:教育部「就學安全資訊網」http://140.111.34.220/index.php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66

3.現行非自願離職失業達6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可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本部為加強協助家庭遭遇困境之大專學生,放寬補助資格並擴大辦理。

【設籍臺北市且非自願性失業1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請洽詢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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