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6, 2013

清代初期的台灣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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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隨著清政府解除海禁、實施開海貿易政策.臺灣與沿海各省的經貿往來有了實質性的發展。這不僅標誌東南沿海地區社會經濟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也表明整個中國沿海各區域之間的經濟聯繫、協作發展邁入了新的時期。

一、清前期臺灣與沿海各省通商口岸增多之趨勢
    康熙二十二年七月(1683年9月),臺灣鄭氏降清。清朝完成統一臺灣大業後,開放海禁、發展經濟,就成了迫在眉睫的頭等大事。康熙二十三年,當局在臺灣設一府三縣,即臺灣府,諸羅、鳳山、臺灣三縣,隸屬福建省管轄。康熙帝當時就預見閩台“海舶商販必多”[1]。爲了加強管理,康熙帝決定對臺灣實行指定口岸貿易之政策。

從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至乾隆四十九年(1784)爲止,整整100年,清政府實行的是臺灣鳳山縣安平鎮鹿耳門與廈門之間單口對渡貿易的政策。凡臺灣與外省之間的經貿往來,也必須經由廈門與鹿耳門之間的口岸對渡來完成。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閩浙總督覺羅滿保奏稱:“至於臺灣、廈門各省本省往來之船,雖新例各用兵船護送,其貪時之迅速者,俱從各處直走外洋,不由廈門出入。應飭行本省並咨明各省,凡往臺灣之船,必令到廈門盤驗,一體護送,由澎而台;其從臺灣回者,亦令盤驗護送,由澎到廈。”[2](P59,82)同年七月十八日(1718年8月14日)戶部議覆:“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言,各省往來臺灣船隻,經臣題明,必令到廈門盤驗護送。但查從前自臺灣往各省貿易船隻,俱從外洋直至停泊之處,赴本處海關輸稅。至於中途經過之所,不便一貨兩征。嗣後各省商船,遵例來廈就驗,除收泊廈港貿易者,照舊報稅,如收泊江南、浙江各省貿易者,仍聽其彼處海關報稅,其中途經過之廈門關稅,免其增添。應如所請。從之。”[2](P83)

可見,這時期廈門與鹿耳門不僅是閩台之間指定的唯一對渡口岸;浙江、江南等省往臺灣貿易之船也“必令到廈門盤驗,一體護送,由澎而台”,返航亦走相同的對渡航線。但商民經常無視於這一指定航線,“其貪時之迅速者,俱從各處直走外洋,不由廈門出入。”

乾隆三十九年刊本《海東劄記》雲:“郡境通海之處,各有港澳。定例只許廈門、鹿耳門商船往來。此外臺灣縣有大港,鳳山縣有茄藤港、打鼓港、東港,諸羅縣有蟁港、笨港、猴樹港,漳化縣有海豐港、三林港、鹿子港、水裏港,淡水廳有蓬山港、中港、後壟港、竹塹港、南嵌港、八裏坌港,凡十有七港,均爲郡境小船出入販運其中,各設官守之。笨港列肆頗盛,土人有南港北港之稱,大船間有至者。鹿子港則煙火數千家,帆檣麇集,牙儈居奇,竟成通津矣.中港而上,皆可泊巨舟,八裏坌港尤夥。大率笨港、海豐、三林三港爲油糖所出;鹿子港以北,則販米粟者私越其間。”[3]

這說明,鹿耳門與廈門單口對渡,早已不能滿足海峽兩岸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民間私港異軍突起,有的“竟成通津。”官方雖“屢經查禁”,亦無法阻擋兩岸經貿往來的擴展趨勢。清政府不得不正視這一事實。

乾隆四十九年,當局“覆准福建泉州府晉江縣屬之蚶江口與臺灣府彰化縣屬之鹿仔港設口開渡,其廈門商船仍照舊編記柵檔出入挂驗,不准越蚶江渡載。”蚶江商漁船只出口,責令蚶江通判驗明編號挂驗放行;至鹿仔港海口出入船隻,令鹿仔港同知查察[4]。

當局允許蚶江口與鹿仔港對渡之後,各省與臺灣之間就多了一對貿易口岸。《晉江縣誌》記載:晉江所屬蚶江等口所造商漁貿易船隻,“其船上可通蘇浙,下可抵粵東,即臺灣運載亦用此船”;“所售貨物,臺灣惟米豆油糖運到蚶江,出入稽查系海防廳管理,蘇、浙、粵東所載糖物棉花等貨往來,皆由南門外海關查驗。”[5]“鹿港泉廈郊船戶欲上北者,雖由鹿港聚載,必仍回內地各本澳,然後沿海而上”,遠至浙江寧波、江南上海、北方旅順口、蓋州、錦州等地[6](P209—212)。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清當局又一次放寬政策,准許臺灣淡水(廳)八裏坌對渡(福州)五虎門,這爲各省與臺灣之間拓展貿易再開方便之門。臺灣淡水廳八裏坌口,“在臺灣府極北,從前本系禁口,例禁商船往來。”八裏坌“系販洋要路,又爲台郡北部門戶”,清軍臺灣淡水營即駐紮八裏坌[2](P63)。

嘉慶十五年(1810年)起,清當局允許閩省廈門、蚶江、五虎門船隻通行臺灣三口。該年五月二十八日(6月29日)清帝諭內閣:“商船往來販易,駛赴海口,自應聽其乘風信之便,徑往收泊。若必指定口岸,令其對渡,不但守風折戧,來往稽遲,且弊竇叢生,轉難究詰。現在臺灣未運官穀,積壓至十五萬余石之多,皆由商船規避不運所致,不可不速籌良策。著照方維甸所請,嗣後准令廈門、蚶江、五虎門船隻通行臺灣三口,將官谷按船配運。”[2](P722)

“指定口岸,令其對渡”,到變通爲允准廈門、蚶江、五虎門船隻通行臺灣三口,“商船往來販易.駛赴海口,自應聽其乘風信之便,徑往收泊。”這無疑是清政府對兩岸經貿政策的又一次具有重要改革意義的調整。

道光初年,臺灣“私口”繼續增加。姚瑩在《答李信齋論臺灣治事書》中言道:“台之門戶南路爲鹿耳門,北路爲鹿港、爲八裏坌,此爲正口也;其私口則風有東港、打鼓港;嘉有苯港,彰有五條港;淡水有大甲、中港、椿稍、後隴、竹塹、大按;噶嗎蘭有烏石港,皆商艘絡繹。”[7]顯然,已有的正口仍不能滿足經貿發展的需要;於是,臺灣府各處“私口”“皆商艘絡繹”。

道光四年(1824年),閩省當局奏請增開臺灣海豐、烏石二港爲正口。再次要求增開新的口岸,在當時已形成“輿論”。該年(道光四年)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孫爾准奏疏:“以臺灣海口今昔情形不同,而鹿仔港口門暫被沙淤,港道淺狹,船隻出入頗難。又新開噶瑪蘭僅産米穀,一切器用皆取於外販。內地福州、泉州等處商民,載日用貨物前往易米而歸,福泉民食,藉資接濟,兩有俾益。若加裁禁,則商販不通,于民間殊多未便。乃請將海豐(五條港)、烏石二港一併增設正口。以疏兵穀,而便商艘。”[8]

《廈門志》亦記載:“道光四年,又奏開彰化之五條港即海豐港、噶嗎蘭之烏石港。自此五口通行五百石之有照漁船,報稱因風漂泊皆得橫洋往來。”①

__________________
① 《廈門志》卷5,商船,頁19。《廈門志》又記載:“海豐港,名五條港,道光七年奏准通商。”見《廈門志》卷4,頁33。道光十六年刊本、李廷璧主修周璽總纂:《漳化縣誌》(四)兵防志,第197頁雲:“按海豐港現已淤塞;近有宗元港亦可泊小船。”

道光時期,還出現鄰省與臺灣直航之趨勢。浙江成爲最早與臺灣直航的省份。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1844年2月10日)清帝諭軍機大臣等:“至浙江之寧波、乍浦,江蘇之上海等口,均與臺灣一帆可至。”“署兩江總督壁昌奏:准浙江巡撫梁寶常咨覆,寧波、乍浦二口商民與臺灣貿易,議請給照販運,悉照閩省現定章程辦理。乍浦口向因途遠沙堅,稅則量爲折減,今仍照舊辦理。寧波向有茶稅,並無湖絲、綢緞稅則,應查照閩海關稅例徵收。至江蘇上海地方,例本禁止茶葉、絲斤、綢緞出口,其販運赴台之處,應請仍行停止。下部知之。”[2](P902)

由上可見,自康熙二十二年統一臺灣後.清政府曾在閩臺地區特別實行過指定口岸貿易政策。由指定單口對渡貿易,逐步發展到指定三口對渡貿易,再發展到准、廈門、蚶江、五虎門船隻通行臺灣三口,進而又開通臺灣海豐港、烏石港爲正口。在閩台指定口岸不斷增加的過程中,往往民間的私口、私航在先,清政府正式開港、設口在後。民衆強烈的通航願望及民間私口貿易和私航活動,客觀上成了清政府被迫放寬政策的重要推動力量。清前期臺灣與沿海各省之間通商口岸的不斷增多,爲海峽兩岸經貿的擴展創造了非常重要的條件。

二、清前期閩商在兩岸經貿活動中的特殊作用
   
清代前期,閩商脫穎而出。該時期閩商不僅在對外貿易中大顯身手,而且在臺灣與沿海各省經貿往來中擔負特殊使命。

統一臺灣之初,臺灣“人丁”一度少於鄭氏政權時期,其人口大約10萬左右。此階段臺灣本島的商��資本尚屬薄弱,尚不具備進行大規模遠距離通航貿易的條件。由於閩臺地緣、血緣的關係,這就爲閩商在臺灣與外省之間從事經貿活動提供了天賜良機。

自開通對渡口岸之後,海峽兩岸經貿往來即盛況空前。“廈島乃南、北、台、澎船隻往來貿易之所。”[9](P121)《廈門志》記載:“廈門商船對渡臺灣鹿耳門,向來千餘號。”[10]又記載:“廈門通商重地,歲往臺灣及南北洋貿易者以發計。”[11]廈門口岸的富商爲對台貿易專門建造“橫洋船”。“橫洋船者,由廈門對渡臺灣鹿耳門,涉黑水洋,黑水南北流甚險,船則東西橫渡,故謂之橫洋。船身梁頭二丈以上,往來貿易,配運台穀,以充內地兵糈”;“橫洋船亦有自臺灣載糖至天津貿易者,其船較大,謂之糖船,統謂之透北船。”[10]

閩省沿海許多港灣均有專門經營臺灣與沿海各地貿易的商船。如:《同安縣誌》記載:該縣所屬港口,有“順字大商船共五隻,領給關牌縣照,前往奉天、天津、浙江、廣東、臺灣等處貿易,俱各赴關徵稅。”[12]《(馬巷廳志)記載:“乾隆四十一年奉文,據陳坑、劉五店、澳頭、大小嶝四澳歸廳管理稽查,各設澳甲一名,其大商船梁頭一丈以上者領給關牌廳照,前往奉天、天津、浙江、廣東、臺灣等處貿易,各赴關徵稅,編馬巷廳新字型大小。”[13]閩省沿海還有許多“小商船戶”,“住居濱海,行船爲活,自備資本赴台。”[9](P5,9)

閩商往臺灣貿易各船,在經營閩台貿易的同時,往往還經營與各省的貿易。閩商往往先赴臺灣,載貨至寧波、上海、膠州、天津,遠者或至盛京,然後還閩,往返半年以上[14]。

從以下史料,可知清雍正年間經營閩台與天津口岸貿易者,全屬清一色的閩商。雍正七年六月十四等日共有10只閩船裝載閩台等處松糖、魚翅、橘餅等貨陸續抵達天津。雍正七年七月十八等日共有11只閩船裝載閩台等處松糖、鐵鍋、毛邊紙等貨物陸續抵達天津。雍正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九月初九、二十等日共有53只閩船裝載閩台産白糖、松糖、冰糖、糖果等貨物陸續抵天津。詳見下表①:

 

商人姓名|商船編號|水手人數

林藏興|漳州府龍溪縣寧宇玖號|23
魏興寶|泉州府同安縣順字拾號|21
邱得寶|泉州府晉江縣發字肆百柒拾捌號|17
沈得萬|漳州府龍溪縣寧字玖拾肆號|22
王源利|泉州府晉江縣發字壹千肆拾貳號|18
陳鳳陛|泉州府同安縣順字三百壹拾貳號|21
李德興|泉州府晉江縣發字壹千陸百捌拾捌號|23
黃祥光|興化府莆田縣公字伍拾柒號|21
陳章盛|興化府莆田縣公字貳百拾肆號|21
莊 豸|泉州府晉江縣發字三百伍拾捌號|17
柯榮順|漳州府龍溪縣寧字貳百玖拾伍號|23
陳 譽|興化府莆田縣公字壹百壹拾柒號|18
柯瀛興|漳州府龍溪縣寧字壹百捌拾貳號|23
金隆順|泉州府同安縣順字壹百捌拾壹號|23
洪振源|泉州府同安縣順字三百玖拾三號|20
柯榮盛|漳州府龍溪縣寧字壹百捌拾肆號|23
謝得萬|福州府閩縣平字肆百貳拾號|23
蘇富盛|興化府莆田縣公字壹百三拾肆號|23
曾方泰|泉州府晉江縣發字壹千陸百陸拾捌號|20
鄭從達|漳州府龍溪縣寧字貳拾壹號|21
郭鳳興|泉州府晉江縣發字壹千貳百貳拾玖號|23
林盛興|泉州府晉江縣發字貳百肆拾貳號|18
蘇元合|泉州府晉江縣發字捌百玖拾伍號|23
郭 長|漳州府龍溪縣寧字貳百玖拾壹號|l7
王大利|福州府閩縣平字貳百柒號|23
林榮興|福州府閩縣平字三百玖拾伍號|23
嚴淑鴻|漳州府龍溪縣寧字壹百捌拾伍號|23
黃萬春|泉州府同安縣同字壹百陸拾貳號|23
李廷輔|福州府閩縣平字壹百玖拾肆號|23
鄭全興|福州府閩縣平字伍拾伍號|23
葉泰茂|福州府閩縣平字貳百拾肆號|23
林合順|福州府閩縣平字肆百貳拾陸號|23
林陛漳|漳州府龍溪縣寧字貳百號|18
吳 興|興化府莆田縣公字壹百捌拾陸號|22
蘇振萬|泉州府同安縣順字壹百貳拾伍號|17
伍得勝|興化府莆田縣公字壹百玖拾三號|19
陳元興|泉州府晉江縣發字壹千三百拾玖號|18
陳 琦|興化府莆田縣公字貳百貳拾壹號|21
黃同春|浙江寧波府鄞縣商字壹百三拾陸號閩船|2l
吳萬豐|漳州府龍溪縣寧字壹百玖拾三號|22
王起興|泉州府同安縣順字貳百肆拾肆號|21
洪得祥|福州府閩縣平宇三拾陸號|22
蔡興盛|泉州府晉江縣發字玖百柒拾玖號|16
王尚志|福州府閩縣平字三百三拾捌號|23
王得萬|泉州府晉江縣發字捌百柒拾肆號|21
施簡侯|福州府閩縣平字貳拾伍號|21
劉裕德|福州府閩縣平字肆拾捌號|2l
許廷輔|興化府莆田縣公字貳百拾捌號|23
李德利|泉州府晉江縣發字壹千三百三拾肆號|20
徐良興|泉州府同安縣順字壹百伍拾壹號|18
張源興|福州府閩縣平字貳百拾三號|22
徐永興|泉州府同安縣順字貳百肆號|21
陳振豐|泉州府晉江縣發字壹千陸百捌拾柒號|19

資料來源:以上表格均見資料《文獻叢編》第18輯,“雍正朝關稅史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因篇幅關係,雍正七年的21只抵達天津的閩船商人姓名、商船編號、水手人數沒有列表。具體請參見《文獻叢編》第18輯,“雍正朝關稅史料”。

    僅從上述史料,可以發現當時閩台與天津口岸的貿易壟斷于閩商之手;並且,規模空前。

直到道光年間,姚瑩撰《東槎紀略》還說:“臺灣商船皆漳、泉富民所制”。“商船大者載貨六七千石,小者二三千石。”[14]道光十五年刊本《臺灣志略》雲:“台船歲往江、浙、錦、蓋諸州者以千計。”[15]道光十五年青照堂叢書刊本。兩岸“往來商船皆內地富民所制,初則工料堅實船身寬廣,大者可載六、七千石,小者二、三千石.販運一次獲利數千金。”[16]

以下內文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22103390六合彩六合彩玩法六合彩M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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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樓

    1樓搶頭香

    母親節到了 祝天下媽媽都快樂

  • fsiih at May 12, 2013 05:11 PM comment | Home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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