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9, 2013

與性有關之語言

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性慾,違背他方之意思,以肢體或明示、暗示之語言、圖畫、影片或 其他地方法,施予他方,致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工作受侵犯或 干擾之行為。(第十一條)國會版「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明定禁止任何人在工作場所中以與性有關之語言、舉動或其他方 法,對勞工或求職者造成困擾,而有影響工作表現之評估、造成職業 安全危害之虞或結果;並禁止雇主利用權勢,以使勞工或求職者受有 工作上之利益或不利益為條件,向勞工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法 提出性方面的要求。(第十六及十七條)三)立即的對策在中央正式立法之前,縣市政府可擬定單行反工作場所性騷擾法 規草案,經縣市議會通過。並可透過勞工局和教育局,要求僱主與學 校推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工作。行政機關更應該主動提出具體的 計畫和行動、實踐的範本,讓事業及學校單位有所依循。
第六節單身及禁孕條款一、實況介紹及分析依據勞委會民國八十二年的資料顯示,國內曾因職場規定而因結 婚或懷孕離職的女性勞工,累計約有六萬三千人,以下幾個比較著名 的案件,曾經受到社會較大的重視:
臺北十信楊姓女課長懼於結婚離職規定而不敢成婚。翌年十信向您推薦:包膜  退化性膝關節  新莊牙醫師  

敵意性或冒犯性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
有能力擔任監護人
財產交換
提出離婚訴訟
散播猥褻品
最隹利益
報告及建議
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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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Category: 勞務輸出管理史 Topic: feeling / personal / murm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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