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
第三章工作權與法律款之罰責。
婦女新知版「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明定:
工作場所性騷擾可分為交換式性騷擾及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兩 種型態。交換式性騷擾的定義是:雇主及事業單位或因工作關係有管 理監督權者,不得明示或暗示勞工或求職者以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 味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或變更之交換條件。(第 廿條)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的定義是:雇主及事業單位應禁止任何人 在工作場所中以性要求或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勞工造成脅迫 性、敵意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浸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 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第二十一條)而雇主及事業單位於知悉或 應知悉性騷擾之情況,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措施。
雇主及事業單位應會同工會或勞工代表訂定反性騷擾措施、申 訴管道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之,並應定期舉辦反性騷擾之相關教 育。(第二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認定準則,工作場所反性騷擾措施 辦法及處理程序要點,要求雇主及事業單位遵行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 示;為使勞工免於遭受性騷擾,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反性騷擾措 施之相關教育及宣導。(第二十三條)勞委會版「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明定雇主應會同工會或勞工代表訂定反性騷擾措施,公開揭示 之;對於性騷擾事件並應採取適當之懲戒措施。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 管理監督權者,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不得有任何性騷擾行為。前二項 所稱性騷擾,係指工作場所中或勞動契約履行過程中意圖挑逗或滿足向您推薦:板橋室內裝潢 快速捲門 三重汽車美容
最隹利益
財產交換
敵意性或冒犯性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
有能力擔任監護人
報告及建議
散播猥褻品
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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