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9, 2013

散播猥褻品

第三章工作權與法律二、現行法律之規範及缺失性騷擾可能涉及民事責任(侵害到被害人的人格或自由權)而有 浸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問題,亦可能觸犯刑法。一)刑法性騷擾程度嚴重,已經構成可罰程度者,可以用刑法予以制裁, 如刑法第二二八條利用權勢猥褻罪、三〇四條強制罪,另外還有二三 四條公然猥褻罪以及二三五條散播猥褻品罪。
刑法二二八條(利用權勢姦淫罪)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 養、救濟、公務或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或為 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規範之行為所要達到的程 度是相當嚴重的,但事實上,人身之自由及人格的自主受到浸犯即應 受到法律制裁。再看刑法三〇四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 務之事及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脅迫」係相當抽象之文字,況且在臺灣保守的法院裡面, 「脅迫」往往被界定在特定的、嚴重的層次,但事實上在學校、工作場 所、或其他有階級、地位的上下或從屬的關係中,常常不需要「脅 迫」,強勢的一方就能讓弱勢的一方忍受無義務的事。
除刑法保障不足,國內目前尚缺乏申訴管道。受侵害人如果向主 管機關,譬如勞工局或教育局申訴,這些單位並沒有調查權與處罰的 權力。受浸害人如對親友、同學、同事談述這個事情,很可能會被對 方控告誹謗,說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除了民法、刑法可供性騷擾的被害人用以尋求合法的救濟,被害向您推薦:三重英文補習班  中和室內裝潢  三重咖啡器具專賣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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