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隹利益
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一個義務,亦即在子女二十歲成年以前,如何妥適照顧子女,使其健 康、快樂、健全地成長。因此,其著眼點不應再是傳宗接代之工具, 更不應父權獨大,一律歸父親。此次「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 及法務部版本均朝此一方向修正,以排除父權獨大之不平等規定。
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之修正條文,不再因協議離 婚或判決離婚而對於監護權有所不同,因此刪除第一〇五一條協議離 婚有關子女監護權之規定,一併規定到第一〇五五條,亦即「夫妻離 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 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 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 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 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 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 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並增訂第一〇五五 條之一: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隹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徤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顆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徤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 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顆及態度。向您推薦:三重植牙 人力仲介 新莊牙科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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