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擔任監護人
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好,較有能力擔任監護人,妻帶孩子回娘家寄人籬下,對孩子心理人 格發展會有妨害,所以將監護權判歸夫。(參見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 臺上第一二六六號民事判決)由此亦可看出法院的傳統保守心態,基 本上仍認為孩子姓男方之姓,該歸男方,母親帶走,男方看不到,影 響婚姻傳宗接代的本質。事實上,婚姻的本質已不限於傳宗接代,何 況孩子亦不應是傳宗接代的工具,而是自有其人格尊嚴,法院應斟酌? 子女之意願及子女之利益,而不應預設立場,否則不僅剝奪婦女對孩 子的教養權,且戕害民族幼苗,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
二)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施行的少年福利法,係在十多個 熱心婦女團體的聯名請願、遊說及坐鎮監督下,增訂第九條第五項 「少年之父母離婚者,法院得依職權、少年本人、其父母、檢察官或主 管機關之聲請,為少年之利益,酌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民法第一〇 九四條之限制,並得命其父母支付相當費用。」換言之,依此規定, 只要年滿十二歲以上之少年之父母離婚,不論其係兩願離婚或裁判離 婚,法院均得依少年之父母之聲請,為少年之利益酌定監護人。且為 防止適合監護之一方無經濟能力,法院尚可命他方支付相當之扶養費 用。但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則仍欠缺保障!
迄至八十二年二月修正公布之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一條則更明文 規定:
父母離婚者*法院得依職權、兒童之父母、主管機關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兒童之利益,酌定或改定適當之監護 人、監護之方法、員擔扶養費用之人或其方式,不受民法第 一〇五一條、第一〇五五條、第一〇九四條之限制。法院為向您推薦:鐵皮屋 中和抽脂手術 新莊海鮮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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