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4, 2006

車禍後續處理

有人說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現在我完全能夠了解這句話

昨天晚上回到宿舍得知撞到我的那位先生賠償態度不明
看來不是很樂意乾脆的掏出錢來付修車費
我們就在心中暗叫慘了
該不會他不肯賠吧
那我要從哪裡生出六七仟塊錢來付修車費?!
還有我們受傷到醫院檢查的醫藥費(一千六)呢?
這還不算精神賠償咧!
(話說這兩天因為肩膀還有手臂因當時的衝擊力大而拉傷.讓我心情一直不太好)
(有誰隨便動到處都痛還會心情好得起來?)
(我現在的感覺真的很像武俠小說中說的被穿了琵琶骨的感覺)
(肩膀手臂隨便動隨便痛.連騎個腳踏車都沒什麼力氣.覺得自己非常的虛)

後來上網看了很多車禍處理的案例
一直看到凌晨一點多
發現我們這種情況對方肇事責任固然大
但是我們做了一個致命的錯誤決定
就是
沒有報警

沒有報警就不會保留現場也不會測量重要的數據
也不會有車禍鑑定報告
也不會有公正的第三者(警察)在場
要是對方硬是推託搪塞甚至反咬我們一口
我們也沒有證據證明他的絕對責任
簡單的說
要是對方不肯賠償
因為當時沒有報警
事過境遷之後
我們也拿他沒輒
所以說這是不可彌補的大錯

看了很多案例
尤其是看到情況類似的就更仔細研究
不知不覺對車禍處理的細節有初步的概念
也更能夠做出可能的情況分析

對方有可能會說我們超速
現在既然沒有煞車車痕可供測量比對
也只能調閱路口監視器來看
對方也可能說我們違反交通安全條例所說的過路口即使綠燈也要左右觀望確定沒車才可以通過
這一點我必須承認我的確沒有做到
但是現在有幾個人綠燈直行還會停下來左右觀望確定無車才通過呢?
這是比較可能對方會攻擊的兩點

但是我們也可以說
對方闖紅燈左轉違反交通安全條例
對方也可能超速
因為我看到他即使煞車也來不及因為他急速的衝過來
對方使我們摔車受傷
我們有診斷證明書(具法律效力)
事發六個月內可以對他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
對方使我們機車前面嚴重損壞
根據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他有民事責任
不管是刑事民事或者交通安全條例他都必須負責

有預先做好了功課
今天晚上到警察局備案還有到機車行談就心裡比較有底
雖然那位先生和他女友的態度相當令人不欣賞
(連機車行老闆都私下說跟他講話很想扁他)
但是總算是雙方簽字蓋章同意由對方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事宜
簡單的講
目前應該算是順利


昨天晚上花了兩三個小時看了一大堆車禍處理的案例
還拿出我親愛的小六法翻了翻有關過失傷害罪的規定
甚至拿出我親愛的民法總則筆記複習了有關侵權行為跟過失相抵原則的筆記
深深的了解
真的要好好讀書!
很多東西
不懂就等著被人吃定欺負
甚至本來是有理的
到最後因為不懂法律上了法院反而變成敗訴的一方
吃了虧也投訴無門因為無法可管(可幫)
法律
真的是幫助懂法律的人啊!

最後
要再次提醒
以後
只要是出交通事故
不管是大車禍小車禍
只要是有可能牽扯到賠償事宜(幾乎都會有啦)
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報警!
沒有報警
有理也可能變成無理(畢竟你沒證據)
切記!切記!
我以自身的經驗誠懇的提醒大家
不要怕麻煩找警察
有警察在,權利才有可能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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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
  • 1樓

    1樓搶頭香

    哇...這算是實習經驗嗎
    凡事還是小心為上囉^^

  • papa02 at October 26, 2006 01:17 AM comment | prose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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