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題目十六
十六、甲1至5各人主張對乙有其債權,已屆清償期,乙仍不清償,而乙對丙亦有金錢債權,卻怠於行使其債權,甲1至甲5乃為共同原告,代位乙對丙提出請求給付之訴訟。試問:
(一)如甲1不能證明其對乙有債權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關於乙對丙之債權,如甲2不能證明其存在,但甲3提出丙親筆簽收該筆款項之收據一紙,而甲4就丙所抗辯「因與乙賭博而欠缺」一事予以自認,甲5則撤回起訴,上開訴訟行為於共同訴訟人間有何效力?法院應如何審理、裁判?
答:
本案甲1至5為法定訴訟擔當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行使代位訴訟之訴,甲1至5不需一同起訴當事人始適格,其訴訟標的為乙對丙的金錢債權,為訴訟標的單一,判決必需合一確定,故屬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一)本案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甲1至5不需一同起訴當事人始適格,因此如甲1不能證明其對乙有債權時,僅係甲1之當事人不適格,法院應裁定駁回甲1部分之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本案甲2甲不能證明其存在、甲4就丙所抗辯「因與乙賭博而欠缺」一事予以自認、甲5撤回起訴等均係個人所為之不利益,對於全體不生效力,而甲3提出丙親筆簽收該筆款項之收據一紙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其效力及於全體。故前述事項尚無有訴訟當然停止或可裁定停止之原因,法院仍應斷續實質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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