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30, 2007

民事訴訟法:題目一




一、何謂處分權主義?試從處分權主義,分析下列案例:
(一)原告X列Y為被告,訴狀上聲明求為判決:「Y應將A屋騰空遷讓返還予X」,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以:「A屋為伊所有,被告Y無權占用,伊自得請求Y交還占用之A屋。」如系爭A屋為違章建築,Y抗辯:「X非所有權人,伊曾給付訴外之所有權人Z新台幣(以下同)20萬元,作為購買A屋之價金」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又,被告以:「兩造間就系爭A屋有不定期限契約存在,伊係本於租約占有系爭土地,非無權占有」等語,資為抗辯。訴訟標的有無不同?
(二)如X於起訴狀上主張下列事實理由:「A屋為其所有,經出租於Y,租期屆滿被告仍不交還;縱租期未滿,但Y欠租亦已由X終止租約,Y仍應交還系爭土地。」訴訟標的為何?與(一)之情形有無不同?
(三)承(二)例,X如表明其係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於訴訟繫屬中,可否又另行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提起別訴?

答:
處分權主義係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及貫徹憲法上保障人格權、自由權及財產權等以保障當事人之訴訟程序權,以發揮平衡追求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之機能。主要內容包括三個層面:(一)程序開始之決定權由原告決定。(二)原告表明審判之對象,法院審判之對象均應受當事人所表明的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所拘束。(三)程序之終結,當事人可自由決定是否以裁判或其他方式終結訴訟程序。
(一)原告X訴狀上聲明求為判決:「Y應將A屋騰空遷讓返還予X」,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以:「A屋為伊所有,被告Y無權占用,伊自得請求Y交還占用之A屋。」依處分權主義法院審判對象應受當事人表明的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拘束,本案訴訟標的,依舊訴訟標的理論係所有物A屋還返請求權,新訴訟標的理論則係受領A屋之法律上地位。又縱使被告Y就系爭A屋本於租約占有系爭土地為抗辯,其訴訟標的仍係以原告之處分權決定,本案訴訟標的同前述,即依舊訴訟標的理論係所有物A屋還返請求權,新訴訟標的理論則係受領A屋之法律上地位。
(二)如X於起訴狀上主張事實理由為「A屋為其所有,經出租於Y,租期屆滿被告仍不交還;縱租期未滿,但Y欠租亦已由X終止租約,Y仍應交還系爭土地。」依處分權主義法院審判對象應受當事人表明的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所拘束,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依舊訴訟標的理論係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新訴訟標的理論則係受領A屋之法律上地位。與(一)之情形不同之處,在於舊訴訟標的理論係以實體法上具有請求權基礎作為認定訴訟標的之標準所致。
(三)X如表明其係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於訴訟繫屬中可否又另行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提起別訴?此事涉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二重起訴禁止之問題,即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同一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本案應從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是否為同一訴訟標的來檢討,以決定是否為同一事件。依舊訴訟標的理論係以實體法上權利之單複異同作為判斷標準,則本案係屬不同訴訟標的;而依新訴訟標的理論,係強調紛爭解決一次性,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功能為判斷,則屬於相同訴訟標的。但兩種理論下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進行原訴之變更或追加他訴,因此本案前後訴均屬同一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為避免被告應訴麻煩、法院審理的負擔及裁判矛盾等,應不許其別訴(新訴)提起,應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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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
  • 1樓

    1樓搶頭香

    小綺綺:

    好樣的,
    除了謝謝,
    還是謝謝!

    王小義 泣謝

  • at June 9, 2008 09:36 AM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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