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 2006

偽造文書罪(一)

好久沒有寫法律教學的文章了

最近有版友來信詢問有關偽造文書的法律問題

好啊!這次就來玩玩這個法條

===================

以前每次和同學們聊到偽造文書的問題時

我發現那些有補習的同學

都很喜歡談論何謂〔文書〕

什麼五大特性

什麼三大功能

但這都是事倍功半的切入點

因為國考不大考這東西

(萬一考出來別罵我喔)

=================

其實國考關於偽造文書的考點

主要集中在〔競合論〕的部分

因為偽造文書的行為

往往會伴隨其他罪名

詐欺丶登載不實丶行使偽造文書丶偽造印文

所以若想要拿高分,要做到2件事

1.把上述罪名全列出來一一評價

2.如何競合

但本文不打算教這個

因為會寫一大堆

一早還要陪被告去警察局

所以要早睡

(其實是懶得寫,哈哈)

=================

先講一個〔實務上〕很有用的部分

首先

何謂〔偽造文書〕?

有二種說法

=================

第一種是指〔無權制作〕

稱為〔不真正文書〕

最簡單的說法就是

〔文章中間的內容是你寫的〕

〔最上方或最下方卻掛別人的名字〕

〔不管內容是真是假是對是錯〕

這就算偽造文書

=================

第二種是指〔內容不實〕

稱為〔不真實文書〕

最簡單的說法就是

〔文章中間的內容是假的丶錯的丶不實的〕

〔不管最上方或最下方掛誰的名字〕

這就算偽造文書

=================

我國中的時候

有幾個朋友就在補習班

玩一種〔整人〕兼〔助人〕手法

明知到志明暗戀春嬌

一來想〔整〕他,一來又想〔幫〕他

就先自己手寫一封情書

〔喔!春嬌,其實我喜歡妳很久了...〕

然後在情書的最下方署名

〔愛妳的志明 筆 〕

然後要求不知情的志明代為傳給春嬌

男生都嘛很阿莎力

志明一口答應

拿著信面無表情地交給春嬌

然後志明很酷地轉身離開

此時春嬌看完信之後就會回信

如果回信內容是〔我也喜歡你...〕

這下就〔幫〕到志明了

如果回信內容是〔我覺得你是好人..〕

這下就〔整〕到志明了

試問

我那票寫整人情書的朋友

有沒有構成偽造文書的定義呢?

==================

如果用第一種〔不真正文書〕來判斷

這是偽造文書

因為我朋友無權用志明的名義寫情書

==================

如果用第二種〔不真實文書〕來判斷

這並非偽造文書

因為內容是真的,志明真的暗戀春嬌

==================

再舉一個例子

假如有一天我PO一篇文章

〔楊律師的把妹技巧教學〕

而內容提到

〔我總是能輕易把到正妹,因為我太帥了...〕

試問

我這篇文章

有沒有構成偽造文書的定義呢?

==================

如果用第一種〔不真正文書〕來判斷

這並非偽造文書

因為我有權用楊律師的名義PO文章

==================

如果用第二種〔不真實文書〕來判斷

這是偽造文書

因為內容不實,我把妹從沒成功過,好人卡一大堆

==================

好啦

那我國採用那一說?

答案是第一種

〔無權制作〕

〔不真正文書〕

坦白講

也沒什麼特別有說服力的理由啦

(書上寫的那些理由,我覺也還好啦)

=================

所以當各位未來成為律師檢察官之後

若站在原告那一方

記得死咬一點

〔無權制作〕

把焦點集中在這一小塊

這樣就能打得很順手了













PS:

其實...那個志明就是我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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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樓

    1樓搶頭香

    有拿到卡嗎?

  • 春嬌 at November 3, 2006 10:26 PM comment
  • 2樓

    2樓頸推

    TO:春嬌



    orz

  • sleepylaw at November 5, 2006 03:42 AM comment | prosecute
  • 3樓

    3樓坐沙發

    原來偽造文書可以這麼有趣Orz...

  • weifan at January 7, 2007 07:17 PM comment | email
  • 4樓

    福樓

    楊律師大鑒:

    討論一下詐欺罪好不好,我有一點不太懂。

    謝謝

  • mnbvc789 at January 7, 2007 08:33 PM comment | email
  • 5樓

    專業的5樓

    楊律師大鑒:

    聽說大法官釋字有針對猥褻做出新的解釋,不知你的見解如何?
    謝謝





  • mnbvc789 at January 7, 2007 08:36 PM comment | email
  • 6樓

    6樓

    TO:mnbvc789

    我覺得〔猥褻〕應該從嚴解釋

    例如男老師偷看低胸小可愛的女學生彎腰撿筆

    這就不算〔猥褻〕

    例如女當事人依偎在男律師的懷裏

    這就不算〔猥褻〕

    =================

    嗯!

    我覺得這個解釋很棒

  • sleepylaw at January 7, 2007 09:17 PM comment | prosecute
  • 7樓

    7樓

    楊大律師大鑒:
    你好,我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
    但我專業知識不足,只能從事一個法務助理的工作
    我前一陣子幫客戶寫一個債權陳報狀
    是向一個遺產繼承人陳報債權
    但客戶隱匿債權人死亡的事實
    叫我用債權人名義陳報
    我根本不知情債權人已經死亡
    蓋章是客戶刻的
    但是由我向法院陳報,蓋印人也是我
    我知道確實已經觸犯了偽造文書罪
    因為陳報債權人是客戶的人頭
    現在還未被起訴,法院來函公文是請洽遺產管理人辦理
    我問老闆該怎麼解決,他只是大發雷霆叫我自己負責
    我已經決定要離職了
    我現在該怎麼做?
    能用我自己名義向法院請求更正嗎?
    現在我想到的方法是叫客戶去找債權人的繼承人寫授權書並聲請除戶證明
    再寫陳報補正狀
    但因是人頭的關係,我想客戶應該是不會幫我做這點
    我現在想把跟老闆及客戶之間的對話錄音,收集保護自己的證據
    如果真的一但進入訴訟,依實務經驗我會被判刑嗎?
    謝謝!

  • culukawa at October 5, 2008 07:18 AM comment | email
  • 不要〔用自己名義向法院請求更正〕

    文章中其他的都可以先準備

    我並不認為你構成偽造文書罪

    理由你自己去看法條和書

  • Blog Owner at October 7, 2008 11:08 PM Reply
  • 8樓

    8樓

    不要〔用自己名義向法院請求更正〕

    文章中其他的都可以先準備

    我並不認為你構成偽造文書罪

    理由你自己去看法條和書

  • sleepylaw at October 7, 2008 11:09 PM comment | prosecute
  • 9樓

    9樓

    謝謝你~楊律師
    我會再努力學習的!

  • culukawa at October 17, 2008 04:32 PM comment | email
  • 10樓

    10樓

    本人因一時的錯誤犯下了外遇的行為,也因種種跡象是認為被人仙人跳,
    當時我隨即一方面得不到老婆的諒解,二方面我們有共同的財產擔心對方有證據拿
    此提出告訴要求賠償,所以經商討決議離婚。但是見證人並非是本人簽字,而是我
    與太太共同代為簽字蓋章。

    我知道第一點我們可能已經犯下了偽造文書罪,第二點此見證人因素所以
    離婚不成立。事隔近數月了,我已得到老婆諒解想要再續婚姻關西。請教律師幾點
    問題 : 既然上述已經提到了此離婚無效,那是否可以直接到戶政公所申請辦理就
    可以呢?如果不是,據我所知偽造文書罪也有分好幾種,最嚴重的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事可楚有期徒刑的,但輕判的也只是罰金幾百元。像我們這種情況如果
    去法院申請離婚無效,針對偽造文書方面的罪會怎麼判?

    如果我們想恢復婚姻關西而不想再另外登記辦理新婚,是不是一定要走法
    院呢? 謝謝您的回應~~

  • BB LIN at November 26, 2008 11:37 PM comment | email
  • 1.你們不成立偽造文書罪,而且若向民事庭提起確認離婚無效或婚姻存在之訴,民事庭法官也不會管刑事有沒有成立偽造文書罪

    2.我猜戶政機關是不會直接幫你們登記回夫妻的

    3.目前我想到的,要嘛再登記一次結婚,要嘛向法院起訴確認離婚無效或姻婚存在

  • Blog Owner at November 28, 2008 01:12 PM Reply
  • 11樓

    11樓

    楊律師你好,請問一個有關偽造文書的問題
    我之前汽車遭到拖吊,到拖吊場領取罰單時,剛開始是一張空白罰單,但是底部有蓋
    員警的印章,然後管理員就填寫一些資料在上頭(車號,車主,違規地點等等),請問可
    以用無權制作這一項告那位管理員偽造文書嗎?那為蓋上印章的員警是否也有偽造文
    書之嫌.
    P.S 女友領車時被管理員兇,想替女友出一口氣

  • 黃國鋒 at December 2, 2008 12:50 PM comment | email
  • 既然目的是為了〔出一口氣,找他麻煩〕

    只要沾的上邊的都可以告啊

    ==============

    不過你要衡量你將花費的時間成本

    為了自己,原諒別人吧

  • Blog Owner at December 2, 2008 11:08 PM Reply
  • 12樓

    12樓

    楊律師您好,想請問一偽造文書問題
    如果幫人代筆寫委託書,且不知其用途,寫好後別人拿去蓋章作非法用途,請問
    寫委託書的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 詹鈞亦 at April 25, 2009 10:44 PM comment | email
  • 不會

  • Blog Owner at April 26, 2009 08:26 PM Reply
  • 13樓

    13樓

    楊律師您好:
    最近看到個問題不是很明白又要麻煩您了
    對於認識加重減輕構成要件要素錯誤
    EX甲殺乙後才發現乙是他老爸
    對於加重構成要件要素沒有認識
    不構成二七二第一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該當二七一第一項普通殺人罪這我能理解

    那另外個例子我就有點想不懂了
    EX:某A剛生完小孩B因為養不起百般無奈 半夜走進育嬰室
    要殺B結果認錯殺到C
    那為何這裡要用所知大於所犯法理
    還是論以二七四第一項生母殺嬰罪?
    我想的是 A在主觀認識其殺的是"人"
    而客觀要素生母"殺己嬰"根本未被滿足
    應該還是要論殺人罪吧!甫殺己嬰考慮行為人
    能可有難言之隱 所以減輕 但是既然殺錯了
    殺別人嬰兒何以還需要寬恕而適用減輕構成要件呢?

    不好意思我認為我的觀念有點混淆 麻煩楊律師指點一下

  • kelly at April 26, 2009 05:50 PM comment
  • 妳的想法及推論也是對的

    但實務有時會出於好意而為不同的判決

    講白一點,這樣解釋,就能適用比較輕的罪名和刑度,為了幫被告減刑,所以就這樣判

    這是我猜測的一種可能

    但也有另一種可能

    就是早期的理論參入了一些〔罪疑唯輕〕的理念,所以才會有〔所犯,所知,從其輕〕的概念

    所以,妳沒有錯,只不過妳剛好採用其中一說而已

  • Blog Owner at April 26, 2009 08:32 PM Reply
  • 14樓

    14樓

    更正一下是所犯大於所知

  • kelly at April 26, 2009 05:52 PM comment
  • 15樓

    15樓

    楊律師謝謝你
    我是你學妹
    很感謝你幫我回答問題
    加油!

  • kelly at April 26, 2009 08:45 PM comment
  • 是喔,我的身份要保密喔

    這樣我做壞事比較方便

    還有,記得幫我介紹其他辣妹學妹

    我一定會很深入地教導她們

  • Blog Owner at April 27, 2009 02:10 AM Reply
  • 16樓

    16樓

    呵呵!好阿
    不過素質不太好請別介意阿^^"
    有跟鄭老師聊過你一下
    她教我們刑訴
    她說我門學校學生
    像你這麼聰明的沒幾個了
    叫我們要以你為榜樣
    ~"~呵呵
    我有把網址貼在家族了^^
    加油唷學長!

  • kelly at April 27, 2009 07:04 AM comment
  • 應該認錯人了,我向來是全校最笨的

    但還是幫我跟教授說聲謝謝

  • Blog Owner at April 27, 2009 11:36 PM Reply
  • 17樓

    17樓

    請教律師:

    若在法庭上,一方提供的證據是他們竄改過的公司網站資料,

    例如網頁內容本來是:「本公司產品3個月內故障保證退費」

    可是他們提供的證據是:「本公司產品1個月內故障保證換新」

    如果能夠證明他們拿改過的網頁當證據,是不是該公司就犯了偽造文書罪、偽證罪
    or詐欺罪???

  • 消費者 at June 4, 2009 10:45 PM comment
  • 有可能,可以試試

  • Blog Owner at June 6, 2009 10:33 AM Reply
  • 18樓

    18樓

    感謝楊律師的回答

    將來有機會再公布惡劣的業者名稱

    以免大家受害

  • 消費者 at June 8, 2009 01:45 AM comment
  • 19樓

    19樓

    楊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以下是否為偽造文書罪!
    我媽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自己的身份證給我先生拿去辦美樂家的會員,我先
    生自己幫我媽填寫入會資料並在註明要簽名的地方簽上我媽媽的名字,請問我先生
    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另外入會申請書上有個推薦人,推薦人當時並不曉得我先生
    未告知我媽媽要入會填會員資料的事情,請問推薦人是否也構成偽造文書罪?

  • 雲 at September 23, 2009 03:38 AM comment | email
  • 20樓

    20樓

    =.= 糟...因為上google查偽造文書罪而進入
    這個版..因為剛好有相關的問題想了
    解,所以問了上面的問題,雲對法律不了解,
    不過最近因為自己成了被告而要上法
    院,所以這陣子常常在電腦前面查一堆法律條
    文及討論,條文...老實說是滿死的
    東西,但懂論訴的人就能說成活的;而像雲這
    種光看條文就頭昏的人,不能了解那
    像寫給古人讀的條文,所以就會查相關的論
    訴,但一個條文解讀的論點不同答案就
    不太一樣..所以實在很不能了解我問的問題是
    否真的有構成偽造文書罪!?如以第
    一種無權不真正..那應該是成立,但以不足以
    損害他人這點又好像...0.0
    雲是真的被搞混了...=.= 再加上上述推薦
    人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在入會表上簽
    上推薦人的姓名,那推薦人是算那個論點!?
    .....很抱歉楊律師,會再PO這篇是因為後來
    看到您版上的『提問的基本禮貌與規
    則』,希望雲所提的問題不會讓您例入『白
    目』之地..=.=
    另外想在雲的版上做連結不知您是否ok?!雲
    的版上目前空空的,最近才開始玩,
    還在試那一家的部落格比較好用功能比較齊
    全,想放上您的連結....

  • 雲 at September 23, 2009 04:50 AM comment | email Homepage
  • 1.看起來是沒有生損害之虞,妳先生應該沒事

    2.推薦人無故意,應該也沒事

    3.可以

  • Blog Owner at September 24, 2009 01:29 AM Reply
  • 21樓

    21樓

    楊律師謝謝您的回答哦!

  • 雲 at October 1, 2009 12:56 AM comment | email Homepage
  • 不客氣

  • Blog Owner at October 2, 2009 11:20 PM Reply
  • 22樓

    22樓

    請教
    如果我在某網站留言
    說我不會彈鋼琴不是老師指示一般網友
    但事實上我是一位交鋼琴的音樂老師
    請問這樣算是偽造文書嗎?

  • lj551106 at October 28, 2009 06:56 PM comment
  • 你覺得誰為因為你的謙虛或深藏不露而花時間上法院去告你?

  • Blog Owner at October 29, 2009 03:16 AM Reply
  • 23樓

    23樓

    同是音樂老師
    我是在她的個人網站對她的理論起爭執後
    如此留言
    後來被發現我是同行
    所以她說要告我偽造文書.

    請問這樣確實有偽造文書嗎?

  • lj551106 at October 29, 2009 11:24 AM comment
  • 當然不算,別擔心

    但要記取教訓,避免在網路上爭吵

    網路的功能應著重於抓a片丶抓a圖丶或網愛

    要把時間用在該用的地方

    吵架,是種浪費生命的行為

    生命,就應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

  • Blog Owner at October 30, 2009 12:05 PM Reply
  • 24樓

    24樓

    楊律師您說的真是太有道理了
    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務上

    那在請教
    如果我在他的網站上留的是假資料
    例如我說是住美國是學生
    而事實上我在台灣是個老師
    這樣呢?
    算偽造文書嗎?

  • lj551106 at October 30, 2009 08:06 PM comment
  • 其實我不是律師

    我只是住在美國的學生

    別再浪費我的時間了

    我不想再回答你了

    還有

    請你不要再來留言了

    理由為何,我不想提

    最後

    不客氣

  • Blog Owner at October 30, 2009 11:53 PM Reply
  • 25樓

    25樓

    請問楊律師,
    在婚姻採登記制後結婚,
    若結婚證書上的證人之一,是女方自己簽的,也
    就是沒有證人簽,那女方是否可以據此提起婚姻
    無效之訴?
    另外,打民事官司時,法官會等到刑事偽造文書
    罪成立才會宣判婚姻無效,還是可以直接用筆跡
    鑑定非證人為證據,直接宣判民事結果??
    謝謝

  • confuse at November 3, 2009 06:17 PM comment
  • 1.可以

    2.民事直接判

  • Blog Owner at November 3, 2009 11:57 PM Reply
  • 26樓

    26樓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那可否再請教,該偽造文書罪是否必然會被追
    究?
    或是依照承審法官不同而會有不同結果??
    感謝您。

  • confuse at November 4, 2009 04:58 PM comment
  • 理論上,法官有義務職權告發

    實務上,民事庭法官根本不會管被告是否另外成立犯罪,也不會告發

  • Blog Owner at November 6, 2009 12:57 AM Reply
  • 27樓

    27樓

    承以上兩個問題,最後一個問題發問了,非常
    感謝您的解惑,真的很謝謝。
    最後一個問題是,
    男方可有控告女方偽造文書的權利?
    或,男方可否以女方偽造文書造成他的損失為
    由,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或是這部分要看男
    方原先知不知情?)
    先向您表達由衷感謝之意。

  • confuse at November 9, 2009 10:27 PM comment
  • 你是男方還女方啊?

  • Blog Owner at November 10, 2009 12:08 AM Reply
  • 28樓

    28樓

    女方。

  • confuse at November 10, 2009 08:53 AM comment
  • 29樓

    29樓

    楊律師不好意思,27樓的兩個問題麻煩您幫我
    解惑,非常感謝您。

  • confuse at November 16, 2009 10:52 PM comment
  • 男方可以告啊

    但女方可以答辯的方向很多

    現在不要去想這個

    因為這種已經發生的事等被告了之後再說

    未來妳的律師會分析該如何答辯

  • Blog Owner at November 17, 2009 07:01 PM Reply
  • 30樓

    30樓

    楊律師你好我因不明原因護照入境章被人疑似修改了多了一天的日期
    於出境時被出入境說我偽造文書罪移送到從頭到尾都說不知道
    那麼我這案子會被如何處理呢謝謝

  • 阿鋒 at July 7, 2010 06:31 PM comment | email
  • 你覺得你的說詞,檢察官或法官會信嗎?

    快去找律師詳談吧,若無法自圓其說,誠實認罪往往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 Blog Owner at July 7, 2010 08:15 PM 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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