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論
我崇尚自由
但我也相信道德規範的意義
中華民國憲法雖賦予人民自由的權利
但是
正當大家快樂的行使自由權時
可曾想過自由的規範
倘若人人都只為了自己的高興而恣意任為
這個社會將會出現很多問題的
憲法第二章第33條例就有註明: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以下有附部分的憲法條文,有興趣可以看看)
不過憲法的規定始終是被動的
只能消極的嚇阻那些害怕觸法的人
或用以懲處違法的人
但事情若以發生
傷害既已造成
事後的補救是怎麼樣也填補不了的
唯有人人秉持著道德的規範
雖然不必做到 我為人人 人人為我
但該試著將心比心
你不想的別人也不想
像是生活上的一些小細節
舉凡插隊,亂丟垃圾,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口出惡言....等
這些都是人人喊打的行為
那又為何要成為自己口中的烏龜王八蛋呢
過度放縱的自由壞了社會秩序
而這個社會的好壞影響的便是各位的權益
所以不能以為事不關己
維護社會秩序人人有責的
希望公平正義可以多一點
自由的意義才不會被扭曲了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不受軍審原則)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秘密通訊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信教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集會結社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應考試服公職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納稅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兵役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受教育之權義)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轉載自: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6%86%B2%E6%B3%95#.E7.AC.AC.E4.BA.8C.E7.AB.A0_.E4.BA.BA.E6.B0.91.E4.B9.8B.E6.AC.8A.E5.88.A9.E8.88.87.E7.BE.A9.E5.8B.99
Previous in This Category: 一個人走 Next in This Category: 點點名~come from dream75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