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 2009

屏東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屏東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98年5月8日修正
一、屏東縣政府為減輕低收入戶傷病患者及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自行負擔者,特依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屏東縣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點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符合屏東縣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以下同)第八點第一款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五萬元,第二款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二萬元,第三款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條件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八萬元。
三、本規定之醫療補助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院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四、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全戶財產證明、稅賦證明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申請人因故須由他人代理申請時,以其親屬(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社工員代為申請。
五、各鄉(鎮、市)公所於受理申請就申請表件規定予以初核,並填造查定表於五日內逕送本府複核。
六、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其已獲得補助事實。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七、本規定奉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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