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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8, 2008

行政處分之實質存續力問題

行政處分一經合法送達,不待處分確定,即生實質存續力(或稱實質確定力),亦即行政處分之實質存續力並不以先發生形式存續力(或稱形式確定力)為必要。法院判決則不同,判決實質確定力必以先發生形式確定力為必要,這是行政處分與法院判決在效力上很大的不同點。

 

 

所謂實質確定力,乃指當事人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不得再為相反之認定;所謂形式確定力,乃指當事人不得再透過通常救濟程序,請求法院廢棄原判決。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實務上雖然沿用法院判決實質確定力、形式確定力之用語,惟新近的見解對於行政處分之效力,則賦予更大的彈性,捨棄實質確定力、形式確定力之名稱,改以實質存續力、形式存續力替代,其中最大之不同即在於,實質存續力並不以先發生形式存續力為必要,因此行政處分經合法送達時,即生實質存續力。

 


November 3, 2008

劊子手

從開始上班之後,每天都會有許多「不能說的秘密」,公司要求我們對客戶開單,有時候只是薄薄的一張紙,上面的金額卻是好幾百萬元,在經濟不景氣的時代裡,爲保住僅有的一口飯,也是得開出去,而且要確定當事人有收到單子!

公司的稽核單位所發動的案件,往往不是一個案子,不簽則已,一簽就是好幾張,每張都那麼多錢,收到單子的公司,不倒才怪!


April 23, 2008

「終止」與「中止」不同喔!

 「終止」係對於過去繼續性之狀態為停止之意思表示,而且將來「不」再進行。

「中止」則係對於過去繼續性之狀態為停止之意思表示,但是將來「有」可能再進行。

那政府採用「終止」之用語,其實跟「廢除」並無二樣!


March 5, 2008

代理人之過失即視同申請人本人之過失,非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申請人申請之發明專利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公告期滿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通知其於文到次日起30 日內繳納專利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申請人未於期限內繳費,復未於限期後6 個月內加倍補繳,依90 年10 月24 日修正專利法第70 條第2 項規定,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嗣申請人來函申請繳費領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通知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所請回復原狀尚難照准,請其檢據辦理退費,申請人不服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駁回。

查申請人訴願及行政訴訟主要理由之一略謂:本件係因申請人之代理人事務所承辦人誤解國外代理人勿繳後續年費之真意,而解之為無須辦理第一年年費及領證費用之繳納程序,並待及收受國外代理人得否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之詢問時,始發現前情,故本案申請人確有繳交領證費用及第一年年費之意思。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實行諸般便民措施,例如,掣發繳費單據、年費(第二年以後逐年)繳費期限將屆通知,以及已逾正常年費繳納期限之加倍補繳期限將屆通知等,為申請人及代理人帶來極大便利,故如以申請人確有繳費真意為限,許為救濟,當更能體現此一依法行政之理想及目的。倘因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無心過失竟使其嘔心泣血結晶付之東海,顯不符憲法上財產權之保護及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云云。

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係因申請人代理人作業疏誤造成,申請人既委任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專利申請及關於該專利之一切程序等相關事宜,於其代理權授與之範圍內,該代理人之過失即應視同申請人本人之過失,二者尚無從割裂。本件原告既已自承係因申請人代理人之過失致遲誤法定納費期間,即屬申請人之過失,未於法定期間內繳費領證,致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自非屬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延誤法定納費期間者,尚無從依專利法第17 條第2 項規定准予其補繳費用回復原狀。從而維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處分。


January 15, 2008

U.S. patent litigation

Course:U.S. patent litigation 

This course aims to provide the students with advanced knowledge on U.S. patent litigation. Course participants are required to have taken patent law, or have related practical experiences. This class will be conducted in Socratic style, and students are mandated to prepare their assignments for class discussion. The course may be beneficial to those who wish to pursue a career in patent litigation or general litigation with some occasional handling of patent cases, as well as those who wish to focus their career in patent prosecution. 


December 18, 2007

撤回強制執行與申請停止執行不同

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其「撤回強制執行」與「申請停止執行」容有不同之處,就行為主體面來觀察,分述如下:

撤回強制執行:


December 3, 2007

寫太多法律很無聊,來點煽情的吧!

這是一部最近上映的電影...,看看本文內容,您應該看的出來這是哪一部片,這是愛國心與貞操權的問題,我算不上是影評人,但這是近日看的電影之一,想說說就寫了出來;最近看的另一部電影是TRANSFORMER,似乎沒有甚麼感想,除了TRANSFORMER的女主角身材很火辣之外,...。

 故事是先發生在香港,先是幾位大學生邀請女主角王同學參加話劇社,並且演出一場撼動人心的舞台劇,Ending是「中國不能亡」!本劇中的鄺同學(應該是第二男主角)有強烈的愛國心,決定要將話劇中的角色以具體行動實行之,於是找其他話劇社的同學5人一起加入,一起刺殺汪精衛的手下易先生(應該是第一男主角)。

很不容易的,女主角以假扮商人太太的方式,混入易太太的麻將圈,以了解易先生家中出入口、警衛配置以及易先生容易落單的時機。但是狀況越來越難掌握,劇情演變成王同學要變成易先生的情婦,以增加更多刺殺易先生的機會。


October 3, 2007

行政機關應尊重已生實質確定力之不起訴處分所認定之事實

(一)依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規定,其責任條件僅有故意及過失,不包含「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之推定過失。次依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固係行政罰法施行前,有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責任條件認定之重要解釋,惟該解釋有關推定過失之部分,應自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後停止適用,行政機關不得再援引有關推定過失之解釋,以訴願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而作為處罰之基礎。 

(二)次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其修正理由一稱:「本法對於檢察官之起訴裁量權已有適當之內部及外部監督,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者,自宜賦予實質之確定力。」可知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但對檢察官有其拘束效力(除有該條但書情形之一外,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對於第三人亦應受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另行政法與刑法雖畛域不同,構成要件各別,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可各本於權責依法審理認定,兩者並無必然關係,惟基於刑事司法機關(如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證據之程序,其認定事實須達到超越合理懷疑之程度,遠較行政機關調查證據為周延,則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之證據,已超越刑事司法機關調查證據之可信度,行政機關亦應尊重已生實質確定力之不起訴處分所認定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