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4, 2006

校園零體罰立法

台灣是全球第一 校園零體罰立法 連罰站都不行
更新日期:2006/12/13 04:09 記者: 高有智、曾薏蘋/台北報導
蛙跳、罰站、罰蹲等體罰趕出校園!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的「禁止體罰條款」修法,首度明文訂定禁止體罰,國家應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
修正案也明載,若違反禁止體罰規範,政府應依法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管道。

學生如受罰 應可申請國賠

雖然條文沒有增列「賠償」文字,但提案立委管碧玲表示,學生若受學校或行政機關不當或不法侵害,以國家賠償法、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教育部也說,憲法已有一般性宣示國家對公務員或機關對人民的權利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並提供救濟管道,包括損害賠償,實務上也有管教不當行為請求國賠的案例。
立法院昨天也通過附帶決議,教育部應與全國教師會在六個月內研擬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督促縣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規定,使基層教師有明確可循的處理原則,避免基層教師因管教學生動輒得咎、無所適從,甚至改採消極輔導,多數學生未蒙其利卻受其害。
管碧玲指出,此次修法僅是一個開始,未來還有國民教育法、教師法及民法等法令的配套及相關輔導、宣導措施,才能完備,同時學習無須體罰方法,真正落實零體罰立法的意義。
訂配套措施 教師有法可循

管碧玲說,目前全世界已有十六個國家立法全面禁止體罰,立法禁止校園體罰有一○八個,台灣三讀通過校園禁止體罰,是第一○九個立法的國家,雖然立法腳步有點慢,但終於趕上了。
她強調,此次修法的具體成果與意義不僅止體罰而已,更是首次彰顯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代表台灣教育的人權價值,同時明確規範國家責任。
體罰的明確定義為何?教育部官員說,歐美先進國家都禁止對學生造成身體疼痛或極度疲勞,青蛙跳、長時間罰站、罰蹲、拱橋等都是蓄意造成學生身心傷害,都可被視為體罰的樣態。但如何認定,仍要由各校教評會依個案情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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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也是主張愛的教育
小孩子可以用說的就不要用打的
可以慢慢溝通就不要用罵的
可是真正進入教育現場後
我發現這好像並不是對每類小孩都行得通
因為每個小孩的成長背景不同
在本質上已經有個別差異
不可能用同樣的管教方式
這些爛立委什麼也不知道
自以為自己很懂教育是什麼
真的是為了學生著想嗎?才怪勒!
說穿了還不是為了鞏固自己的選票 做戲給選民看
我們修教育學分、以前課堂上也常常討論一些教育議題
但到了實習現場後我才發現很多事情理論是一回事 實際又是另一回事
教育不應該用一個政策一個法令把它訂的死死的
這樣沒有彈性的立法在我看來並沒有幫助了學生
而只是更加地限制了老師的行使權
父母也縱容 老師也縱容 結果應該就是衍生出越來越多的社會事件吧
我只能說 我為學生們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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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Category: 有感而發 Topic: goups / school-w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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