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0, 2006

漏報定存單 遺產稅罰一倍

據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查核被繼承人某甲的遺產稅案時,納稅義務人共漏報四筆定期存款及尚未屆入息日的應計利息共計4,500萬元,除補徵應納遺產稅額2,250萬元外,並按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納稅義務人聲稱於申報遺產稅後,會同該局開啟被繼承人保管箱時始發現該四筆定存單,以致於申報遺產稅時未知悉被繼承人遺有該四筆定期存款而漏未申報,雖然納稅義務人立即補報該四筆定期存款,惟已逾六個月法定申報期限,「且保管箱開啟前,該局已查獲漏報的該四筆存款」,因已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依法仍應處以罰鍰,等於該四筆存款及未領的利息都用來繳稅了。

從本案例看來,至少點出兩個申報遺產稅時的重要問題:

第一、那些財產應申報遺產稅?依遺贈稅法第4條、第15條及民法第1017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地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活存、定存、黃金、珠寶、股票、股權、基金、債券、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等,皆須申報遺產稅,所以保管箱內的四筆定存單當然是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 另外,常被納稅義務人漏報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比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這點必須注意。

第二、如何才不會漏報?按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均有設置「全功能櫃台」,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攜帶本人身分證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向櫃台申請被繼承人財產總歸戶清單。除臨櫃申辦外,亦可透過各地區國稅局建置的網路查詢系統申辦。

從上例看來,台北市國稅局駁回納稅義務人主張不知保管箱內有四張定存單的說法並非無理由,因為納稅義務人可在申報遺產稅的六個月期間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總歸戶資料,不論是故意或疏忽而漏報遺產稅,都逃不過補稅及被罰的命運。 民眾須注意的是,國稅局提供的財產清單,均僅供申報遺產稅時參考,清單上的資料係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轉檔歸戶提供,資料來源分別來自稅捐稽徵處、被投資公司、監理處(所)等,故有時間落後的問題,例如:投資資料部分是依94年5月申報的93年度營所稅資料,於94年底建檔送該中心歸戶,95年4月提供櫃台查調,這中間就有時間落差。 然而,大部分人誤解,以為依照清單內容申報遺產稅,即完成申報義務,如有短漏報,誤以為可免責。其實,依國稅局規定,即使納稅義務人因上述轉檔時間落差而漏報遺產稅,仍應補稅及處罰,依法無法免責,這點也要多加留意。 (作者是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執行長) 【2006-10-04/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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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Category: 法律常識 Topic: 未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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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樓

    1樓搶頭香

    沒良心的政府...死要錢...因為死掉也要錢...

  • 小鶴 at April 7, 2007 11:55 AM comment |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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