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法規定時
你月薪是35000.公司向勞保局申報是最低薪資17280嗎?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法規定時,
得向勞保局提出申訴~~一但公司被查証屬實!
勞保局會發給公文~拿著公文至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再向公司求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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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法規定
受僱於勞工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之員工
即應為"強制加保"之投保對象
所以你們公司符合強制投保規定
(通常由公司填寫"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1.投保單位印章,
2.公司負責人印章,
3.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4.投保薪資)
若雇主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應加保而未辦理加保者
將處以應繳保費(自雇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終止之日止之保險費金額)之2倍罰鍰
所以你可以有權主張:
1.向公司要求看勞保局每月寄發之保險費繳費單
2.或以欲申報所得稅為由,請公司發勞工保險保險費收據或繳費證明,作為列舉扣除額之憑證
3.若公司均不理會你的要求,可去函勞工保險局檢舉公司投保有疑問或請該局為你查證投保情形,公司對勞保局之請求不得拒絕
(若經勞保局查證,該公司有不實投保情形,則將處以罰鍰,並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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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資證明與扣繳憑單不符者算不算逃漏稅?
ANS:算,但必需提出證明。
扣繳憑單上的薪資所得通常不會等於實際所得(銀行入帳金額)
因為薪資會扣除員工自行負擔的勞、健保費用
若是公司有提撥福利金,每月也會從薪資所得中扣除福利金
而薪資中若有伙食津貼,稅法規定一個月$1800為免稅額
也就是說全年度伙食津貼有$21600是免稅的
所以扣繳憑單上的薪資所得指的是未含薪資所得
以及扣除自行負擔保費的金額,所以不是被低報或是扣除
扣繳憑單上的薪資所得指的是未含伙食津貼
以及未扣除自行負擔保費的金額
另外補充
若你不確定薪資所得是否正確
可請公司補印去年度整年度的薪資明細給你
然後帶身份證至國稅局即可申請一整年度的所得資料
這樣就可以核對公司發放的扣繳憑單是否和申報至國稅局的資料相等
2.B欄指的是扣繳稅額,沒有出現即代表未扣除稅額
有B欄有數字在申報年度所得時是可以扣除的
例如:計算出應繳稅額為5000元
而扣繳憑單中扣繳稅額為1000元,就代表你只再繳4000元的稅
薪資與扣繳憑單不符,
這個只要在七年內都可以追究,只是你如果沒有主動向國稅局通報,
國稅局也不會主動辦理,只是你要先弄清楚,
你每個月領的薪水的項目,有些雖然列在津貼項目,但還是要列入所得辦理扣繳的,這個要記清楚。
如果查清楚之後確認有多開扣繳憑單,
那就可以去國稅局填單子告發,國稅局會去清查的!
你只要準備你這一年來的薪資條,還有薪資轉帳戶的那本存摺資料,用以證明你每個月實際領的金額,這樣就可以了。
罰則
台北市國稅局說,營利事業藉由填製虛假不實的薪資印領單或薪資表等會計憑證方式,達到虛報薪資目的,除了會被依法補稅外,還會對營利事業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營利事業負責人也將觸犯刑法及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等罪嫌,被移送偵辦刑責。
由於扣繳單位須在每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年給付的各類所得稅扣繳憑單,國稅局說,只要納稅人在年初收到來路不明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扣繳憑單上的所得金額與領取薪資不符,都應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
所得稅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103 條
(告發檢舉獎金)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
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
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
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給獎金。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
金之規定。
2. 從外面購買發票銷帳算不算逃漏稅?
ANS:請問外面購買發票,是否為沒有實際交易;如果是,那才成立逃漏稅的條件。
當您發現有人或公司行號逃漏稅的時候,只要您用真實的姓名、住址,向國稅局或稅捐處提供逃漏稅者的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逃漏稅的具體資料。經國稅局或稅捐處查證屬實,則在被檢舉的人或公司行號繳清罰鍰後,因為你的正義,您可以得到罰鍰金額20%的舉發獎金,每一案件最高可以得到新台幣4,800,000元。
檢舉逃漏稅須違章金額超過免罰標準方有檢舉獎金
《賦稅》2009/3/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由於受金融海嘯影響,失業人口劇增,民眾除樽節開支,還想盡辦法開源。該局近日接獲檢舉人陳君抱怨:渠97年10月初檢舉某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逃漏稅案,迄今已有3個月,『為何遲未收到檢舉獎金?』質疑承辦人辦事效率不彰;惟陳君並不瞭解國稅局對於檢舉案件訂有一定作業流程。
該局說明,按規定檢舉逃漏稅案件,須在裁罰確定且收到罰鍰後,才能提撥裁罰金額的20﹪給檢舉人,每案最高可達480萬元,但要拿到檢舉獎金,尚須符合以下要件且缺一不可:
一、依據檢舉人所提供逃漏事證(如:被檢舉對象名稱、逃漏事實、發生時間、地點、金額)查獲逃漏稅,其查核結果與檢舉人所提供事證具直接關聯性。
二、違章金額超過財政部訂頒之違章免罰標準。
三、被檢舉人已繳清罰鍰。
四、檢舉人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且非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親屬。
五、檢舉人須未參與該逃稅行為。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檢舉人曾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案件,但遲未收到檢舉獎金,可能您提供之事證未臻明確致無法查核,或查核結果與所提供事證無關、違章金額微小符合免罰標準、被檢舉人尚未繳清罰鍰,或是身分不符,都將無法拿到檢舉獎金。
【#089】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珵稽徵所 職稱:稽核 姓名:曾善勤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1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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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led (Oct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