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6, 2011

下流正義 & 私法制裁

在七月當中看的9部電影裡面,
我最愛的是這兩部電影,
同時我也看完了14本的《裁判長,這件案子判4年,如何?》和六本的《法庭》,
(到底有沒有在認真工作阿~~~~)

感觸非常深。


相同於經濟學的本身出發點是人而不是數學,
判決的本身也是一樣出發點來自於人性而不是法律才是。



下流正義非常好看,
法庭上的判決結果不一定符合人性與公理,
基本上我們活在一個法治的社會,

而法治的基本原則在於,我們必須是用法治,
而不是用人治。我們用法條、律例進行管理,
而不是像以往縣太老爺決定罪行輕重。


然而,法律的基準點在於:
如果無確切證據可以證明他有罪,
那麼他就是無罪的。


曾經有個學弟跟我提過,
有的時候外人所見的恐龍法官判決畸形,
那是由於根本無法依照有效法條進行判例與加重刑責,
別忘了法庭上是有檢察官沒錯,但是也有辯方律師,

辯方律師相當清楚如何幫助犯人脫罪或者減刑,
如果犯人看起來非常真心悔改,
事實上依照法律基本原則,我們是要相信他不會再犯的。

回到電影。



主角本身是十分厭惡檢方的優秀辯方律師,或者說是流氓律師,
對於檢方或者警方而言,是個幫助惡勢力增長的可憎對象,
但是這不代表主角的心中毫無正義立場存在,

「一個已經獲知有罪的人,你們將其他未破獲的罪行一起加諸在他們身上,
你們這些檢方也是狗屁般的存在。」


也因此,遇上了一個真正有罪的殺人魔,
主角心中的掙扎可想而知。


整片最好看的地方在於,我們認為主角下了正確的決定,
用種種的手法一邊維護了自己的不敗宣言,
一方面也引導出罪犯的真面目。

然而與其這樣說,我更認為,所謂的「正確的選擇」,
事實上還是脫離不了我們的主觀意識的,
這裡仍然是用個人判斷去主導整個事件。

只是我更想闡明的是,有的時候用規範去評定,
我們會更喜歡用人去評定所造成的結果──人治並不是不好,
一個優秀的人治社會,
必定可以比法治社會有更優秀的判決,
問題在於誰也無法保證他的長久性。



挪威最近的殺人狂事件,兇手不可能被判死刑,
加上假釋甚至很快就能出獄,平均殺一人被關不到90天,
這點讓他們思考起是否要重新死刑的合法性,
但是無論如何更改法令,依照不可回溯性而言,
無疑這個兇手在法律中不用付出該付出的代價。

這真的讓人感到很不公平。

所以為了維持某個更大的系統或秩序性存在,
我們知道法律的本身本來就會有有失公平的漏洞;

而這些漏洞,或者說需要補強的地方,
其實是很需要第一線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等去大作努力的,
以及第二線的立法,
還有退到n線去的人權團體,畢竟我無法否認,
所謂的冤獄、屈打成招還是存在的。



私法制裁這片中很明顯,
人人都知道誰是犯人誰是兇手,
但是法庭始終會證明他是清白的,
我不是說私刑是好的是對的,
它本身必定是錯誤的,



但是常常有的時候,它是一個令人感覺舒服的選擇。



我們沒有辦法用個人的名義去定義所謂的正義,
但是我更無法否認有些結果會大快人心。

即使它不是正確的選擇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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