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0, 2012

甲、設立登記之申請權人


甲、設立登記之申請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及至少監察人一人申請之(公四一八)。設立登 記亦得委由代理人申請,但應加具代理之委託書(公三八七E)。且代理人須由開業之會計師或律 師充之(行政院记、5、9臺五十五經字第三三六三號令)。
乙、申請登記之期限
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爲設立之登記(公四一九I)。董監違 反前揭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公四一九m)。惟公司之業務須經政府特許 者,於領得特許證件後,方得登記營業。因此,申請設立登記之期限,自以領得特許證件後十五日 內提出申請(經濟部仉、4、27商一 一四八二號)卽可。
丙、申請登記之程序
董監申請登記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公司法第八章r公司之登記及認許」所定應備之文件(詳 後述)二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或報由地方主管機關(臺灣省爲建設廳,臺北市爲建 設局或社會局)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辦(公三八七工)。
丁、申請登記之事項
依公司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其董事、監察人……應將左 第11章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五九向您推薦:台中學開車  活動假牙  LED跑馬燈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與管理 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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