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 我對自由民主的了解(2) 1960作
四、我對民主的了解
Laski說得好:「沒有一個定義足以概括民主概念的含義。」(註十七)所以我也不加以定義。但是我們卻要曉得:民主乃是一種社會生活、政治生活(註十八)。字來談民主的政治學家,不外從三方面來分析:一是把它當作社會哲學來看(註十九);一是把它從政府制度和其歷史上來看(註二十);一是把它當作一個過程來看(註二十一);這乃是方法與角度的問題。不過,當代的政治家們,更多採用從過程的角度來看民主。這是因為大家覺悟到:民主乃是動態的,非靜態的;是實質的,而非形式的;我們只有從一步一步相關聯的過程來看,才可以看出整個民主的意義來。
民主的社會生活、政治生活是怎麼樣的過程呢?簡單的說:這是一個科學上求真的過程。在此,我們還要承認一個前提:「社會」「國家」有別,國家不能把人的全部生活統括在內。(關此,乃政治學上所公認,不贅。)所以民主既可用在社會生活中,也可應用在政治生活中。
科學上求真的過程,實可分為下述幾個步驟。第一是困難的遭遇:有了困難,當初,說不出所以然來,漸漸地,才有了第二步,這即是問題的形成:問題一形成,便看出了困難的癥結;而第三步而有假設,這是解決問題的方法,誰都可以提出;不過,提出來的方法能否濟事,卻是另一個問題。第四、證驗:即實際地去應用解決問題的方法,合用了,這才得到「科學上的真」(Scientific Truth)。但是,這「真」也不過是一種理論的建構(a verfied theory of construction);決不是「放之四海皆準,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的。所以第五、修正和推翻:對不正確的、不適用的加以修正,對不能用、不正確的便根本推翻。由誰來修正和推翻呢?還是訴之每一個人?「真」乃是由大家分享(the conception of sharing the truth)(註二十二),不是誰可以獨占。
用這種過程來看社會,有這種過程的我們便叫它為民主社會。民主社會對問題的解決,正是如此。第一、也是由困難的遭遇:例如我國社會與西方接觸以後,發生許多困難,當初正是說不出所以然來,漸漸地才有第二部─形成了問題;人們才想到這是中西文化的問題,到底全盤西化呢?抑是中學為體西學為用?於是才假設─第三步廣泛的討論:人人有權發言,提出解決的辦法來;誰也不可以獨占,故謂民主即討論之治(government by discussion),實即指此。但討論並不就是民主,而僅指其中一個過程。由此可見此說之優點。第四、證驗─選擇解決問題的方法:由廣泛而自由的討論所提出來的方法,這要靠驗證以證明其妥當性,誰也不能以愚弄恐嚇等方法,迫使大家接受;只有把他的方法擺列自由市場去(free market place),讓大家自由選擇(註二十三)。美國大法官Holmes說:「真理的尺度,乃是他在自由市場被人接受的能力。」(註二十四)當然,有時候「真理」未必能被接受,但只要是「自由市場」存在,就終會被接受的,這就是同意之治。所以第五是修正和推翻:修正不妥的,去掉不好的。又回到遭遇困難,形成問題,假設和證驗的過程中去。故民主社會的過程與科學上求真的過程、步驟與精神是相符的。然而,社會不能解決一切問題;於是,如失業、義務教育……等,便只有委之於政治生活─由政府去解決。民主政治解決問題的方法如何呢?其過程仍與科學上求真一樣。我們知道:現代民主國家最重要的職責,乃是除礙原則(principle of the clearance of hindrances)(註廿五),即是政府要排除人民行使基本權利所遭到的障礙,政府僅可能的少管是。所以,從社會生活中不能解決的問題,過渡到政府去「立法」:這裡面正包括了遭遇困難、形成問題,廣泛討論─假設─的幾個步驟。在議會規則中,我們可以看到民主的縮影:自由發言,自由投票,允許反對,主席的地位沒有特別的權利……。所以立法的本質,乃是假設解決問題的方法,至於這種方法是否合用,則是有待驗證─行政和司法(從這個過程觀點來看,司法可與行政歸到證驗的過程)。如果立法不妥當,則加以修正,甚至於推翻。根據什麼來修正和推翻呢?關於這一點,現代民主國家有一個著名的原則─「只有穿鞋的人才知道哪裡夾腳」,這即是根據人民的意見。至於負責證驗─執行─的人錯了,他們便要對立法或人民負責;這樣,又回到困難遭遇……假設、證驗和修正推翻的過程中去。所以民主國家沒有一個政黨能永恆當權,道理正在於此。從此,也可以看到,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在人民控制(Popular control)─修正和推翻。Becker說:「民主政治的政權來源,必操在人民手中,而不在統治者。」(註廿六)人民如何控制呢?這就是Rothe教授所說的:「民主政治主要的要使選擇的程序可能。」(註廿七)這是民主國家所以要有普遍、秘密、自由、定期而公平的選舉根本的原因之所在。他又說:「民主政治的程序是試驗性的,制度組織乃致遭出來的工具,藉以幫助達到他們認為好的目的。」(註廿八)故歸結來說:民主政治沒有所謂主義,只是針對特定問題、環境提出來解決的辦法,而且是試驗性的方法。所以從過程上看,民主政治與科學上求真,正是相符的。
五、自由民主的尺度究竟是什麼?
從事實和理論上看,自由民主合而為一,要比分開了解不但何哩,且更為重要。說來痛心,直到如今,台灣尚有某著名教授說出這樣的話:「沒有研究社會科學的人,一談到民主,便聯想到自由。」(註廿九)其流毒─硬把自由民主分家─真是可怕。所以我們用自由民主一詞,正足以顯示「不自由的民主」。其實,自由民主何能分開,自由乃靜態言,民主則自動態言。波蘭社會學家Malinovski在其「自由與文化」一書中說:「民主乃是自由在活用。」(Democracy is freedom in action.);Louis Wassermom教授更兩次指出:「民主政府是自由的保障者……。」(註三0)又說:「實際上,這兩名詞(自由、民主)乃經常交互使用。」(註卅一)故把自由從民主分開,則民主變無任何價值可言了。
然而,自由民主的尺度,─藉此區分自由民主與不自由民主─究竟是什麼呢?此非但研究政治學的人應提出解答,連一般人也應該分辨清楚,因為我們正位自由民主而戰呀!然而,這個尺度,從Aristotle起,中經Machiavelli, Guillermo, Ferrero等的嘗試,仍然沒有確立。」(註卅二)原來正如Munro教授所說:「自由民主與極權專制的區別,不能依據有多少人去選統治者而定,因獨裁者可以操縱普選;但他卻不能容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組織反政府黨的自由……。」(註卅四)─尊重他的便是自由民主,漠視它的就是獨裁專制。此一尺度確立之後,我們不但不會受騙,更可以清楚地看出一般對自由民主流行而粗率的說法。
(1) 多數之治是自由民主嗎?不然,有時多數會成為暴民政治,這是柏拉圖詛咒民主政治的原因。故多數之治,如忽視人權,則非自由民主,而為暴民政治。
(2) 自由民主是法治嗎?這也有待推敲,MacIver說:「法律在其範圍之內有普遍性,但不是說人的所有活動都在其內;正如國家一樣,不能無所不包。」(註卅六)那麼蘇聯中共都有法,就都可叫自由民主了?此其二。即使制定法律何立法程序,不背基本人權;但執行是否依正當法律程序呢?這又歸到基本人權上來了。只有尊重基本人權的法治,才是自由民主。
(3) 同意之治:這很籠統,事實上有的是得不到同意;如服兵役,即是強迫性質。Becker有言:「除了革命時期以外,任何政體,實際上都是基於或明或暗的同意之上。」(註卅七)我們還要問:「這同意是用什麼方法得來的?」再進一步言,政權的取得,果來自人民真誠的同意;如凱薩、拿破崙,他們確是得到人民的崇拜;然而,沒有人承認他們是自由民主。
(4) 多數政黨的政治是自由民主嗎?這也不然,因為政黨可以創造,可以控制。今天鐵幕內,不少國家都有幾個政黨,但是除了做尾巴以外,便無用途可言。這如何能稱為自由民主。而且,政黨之取得政權,究用暴力、抑是和平的方法,都值得注意。所以,有多黨如不確遵守基本人權,便不能視為自由民主了。
所以,不談自由民主則罷;要談自由民主便只有歸結到基本人權來,這才是自由民主政治的起點,也是自由民主政治的終點。
六、結語
最後,我們要勇敢地承認:幾百年來,自由民主並沒有達到理想;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們才要奮鬥。自由民主的基本假設:乃是把人當人:把人當做理性動物;人人能夠安排自己的事務;人人能共享真理;這正是法國大革命所標舉出來的─自由、平等、博愛─基本精神(註卅九)。然而,人也少不了偏見和情緒的左右,也因此而必須有自由民主的預需條件─普遍的教育。末了,我願意引用Seneca的一句格言:”Violenta memo imperia continuity diu; moderati durant”(註四十)。(沒有人曾經以暴力長期統治過,只有中庸溫和的政府才能長久呀!)一以警告正以暴力和想以暴力統治人民的極權政府,一以堅定自由民主世界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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