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0, 2005

因信稱義

因信稱義
作者: 趙剛

最初發表: 活水泉 BBS

http://www.ccim.org/Discussion/b5/yixin/8.html


大綱

一、因信稱義的理由
   1、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1a、罪的本質
    1b、神審判的原則
   2、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不能靠著得救
   3、神是信實的,神的義在律法以外顯明

二、因信稱義的辦法
   1、稱義的基礎--耶穌基督獻上挽回祭
   2、稱義的途徑
    2a、神賜下白白的恩典
    2b、罪人悔改信耶穌
   3、信心的內容及範例
    3a、信心包含的三個層面
    3b、亞伯拉罕的信心範例

 三、因信稱義的後果

 四、總結--基督與亞當的類比



正文

  用一句話來說,「因信稱義」的意思就是,神通過罪人對耶穌基
督的信,就算這些罪人為義人。這裡「因」字是指一件事的運作方式
或方法,或者說,「通過……的方法」(英文是 through),而不是
指原因或者基礎的意思(英文是by)。「稱義」基本上是一個法律用
詞,用來表示被稱義的人的地位和關係。就如同一個犯了法的人被帶
到法官面前,被定罪,該受刑罰。但是只要在法官面前這人該受的刑
罰被擔負了,無論是這人自己去擔負的,還是因為自己無力擔負而請
別人替他擔負,他罪的問題在法律面前就被解決了。法官就可以算他
為義,同時也滿足法律公義的要求。類似地,「因信稱義」對基督徒
而言,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我們本來犯了該受永遠滅亡的刑罰的罪
,而且這個刑罰是我們擔當不起的。主耶穌卻通過在十字架上的救贖
擔當了我們該受的刑罰,所以凡是相信他的人就不被定罪,並且被神
稱為義了。因為這是主耶穌替我們付的代價,所以這被稱義也是白白
的恩典。

  上面就是「因信稱義」的基本意思。下面詳細闡述之。

  就好像凡事都要弄清楚個來龍去脈一樣,我們對「因信稱義」同
樣首先要問個問題,那就是,「因信稱義」是怎麼來的,或者說,為
什麼需要「因信稱義」呢?這需要從三方面來看這個問題,即:人犯
了罪;律法叫人知道自己犯了罪,卻不能救人;神是公義的,但無法
從律法上看出來,所以就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

  首先我們來看為什麼說人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呢?原來
神造了人以後,就把人所能知道的關於他的事情顯明在人的心裡了。
這就是說,人本來是有對神的知識和認識能力的,比如良心的作用,
或者對自然的瞭解。因為自從神創造天地萬物以來,就把他的永能和
神性通過所造的萬事萬物向人啟示出來。人雖然肉眼不能看見神,但
是看到這個奇妙的世界,就可以思想,可以領悟,而認識到神的永能
、榮耀,所以就沒有辦法推托說不知道。但是人卻在無法推托說不知
道神的時候,說出不知道神的話,做事也好像不知道神一樣,一副熟
視無睹的樣子。這首先表現在對該得榮耀的神,人卻不榮耀他;其次
神施普遍的恩典給世人,不分好人、歹人,人領受了,卻也不感謝他
……這些事在人的自以為聰明的時候就顯出他們的愚妄來了。可見,
人罪的本質乃是人明明知道神,卻故意拒絕神,不承認神,不以上帝
為上帝。

  在罪的問題上,猶太人也不比外邦人好一點。雖然他們有神頒布
的律法,但卻不能夠完全滿足律法的要求。他們一方面教導別人不要
觸犯律法,一方面自己卻又不斷地做違背律法的事。比如他們一面教
導別人不可偷竊,一面自己卻又偷竊;一面教導別人說不可姦淫,一
面自己又犯姦淫,……這樣,他們在什麼事情上論斷別人的不是,他
們就在什麼事情上定了自己的罪。因為如果他們能夠論斷別人的話,
就表示他們知道對錯。但他們知道那些事情是錯的,卻仍然去行,就
是明知故犯了。所以神的名因他們的所做所為受到了褻瀆,因為猶太
人是稱作神的選民的人。

  可見,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犯了罪,伏在罪的權勢之
下不能自拔。所以當神的審判臨到這個世界時,就顯出所有人都是罪
人,連一個義人都沒有。那麼神審判世人的原則是什麼呢?那就是照
著他永恆的絕對真理、事實真相來審判每一個人,就是照各人的行為
報應各人。這裡,「行為」不僅僅指外面表現出來的所做所為,也包
括內心的思念。比如先知耶利米宣佈神的審判法則時說,「我耶和華
是鑒察人心,試驗人肺腑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做事的結果報應他
。」(耶17:10)。就是說,一個人如果立定心志,專心行善,努力
不懈地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神就會用永生作為他的獎賞;
而一個人如果心懷惡念,不順從真理行善,卻順從不義作惡,神就會
以忿怒待他們,把患難、困苦作為刑罰加到他們身上。另一方面,「
照各人所行的報應各人」,還包括一個各人對自己所行的負責的意思
。就是說,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立的意志決定行善還是作惡,所以每個
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能有任何推諉的借口。這個「各人
」的意思,不僅包括猶太人,也包括外邦人,所以在神是絕對公平的
,因為神不偏待人。

  在這種原則下,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被定罪。可是作為猶
太人或者外邦人是怎麼可以明白看出來是自己犯了罪呢?對猶太人來
講,神賜下了摩西律法,對沒有摩西律法的外邦人來講,神把是非之
心放在了他們的心裡,比如公道感、廉恥心,等等,使他們也可以依
據本性行出摩西律法上的事情來。神籍摩西在律法上啟示說,「你們
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守,就必因此活著。」(利18: 5)可
見,在神面前不是單單有律法可聽,或者單單聽律法的為義,而是要
把領受到律法行出來的才算數。但是,無論是猶太人的摩西律法,還
是外邦人中良心本性的啟迪,所體現出來的神所要求的道德標準,人
都沒有辦法達到。因此如果單單按著律法的話,就沒有一個人可以在
神面前稱為義人。這樣,審判的結論就是滅亡。猶太人按著摩西律法
滅亡。沒有摩西律法的外邦人,雖然不會按著摩西律法滅亡,卻也要
按著所啟示在心裡的,相當於摩西律法功用的,比如良心律,滅亡。
在這一點上,猶太人和外邦人在神眼中並沒有區別。

  這就說明律法上的話,其實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為的是使
神在審判他們的時候,他們沒有借口可以推托責任,辯解說是因為自
己不知道怎麼做是錯的,所以才做錯了。或者說,讓他們知道實在是
自己去明知故犯,因而是有罪的。這樣就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了神的審
判之下。因此靠律法上的行為並不能使人得救,因為沒有一個人能夠
達到律法上的要求。這就好像鉛錘可以測出牆修歪了,或者使牆歪了
事實可以看得更清楚,但卻不能把歪牆校正過來。

  這樣也許就會有人問說,那神既然知道普世的人都達不到律法上
的要求,為什麼還頒下律法來呢?是不是神要根據這個來表明人都是
不義的,進而顯示出神是公義的呢?或者說,可以因為我作惡而來襯
托出神的良善來嗎?但是這肯定不成立。因為神還要審判世界,他就
必須是公義的。而且神的信實,並不因為人的不信實而有絲毫改變。
其實神審判世界的原則從來沒有變過,就是行義的得祝福;行不義的
得刑罰。猶太人只看前半句,所以就有好像不公平的感覺。因此,神
本來是公義的、信實的,律法也是好的,但是由於普世的人沒有一個
能夠逃脫律法的審判,結果神的義好像就被律法隱藏,看不出來了。
所以神的義就要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這一點,其實舊約的律法和先
知都為此作了見證。這就是因信稱義。

  那麼「因信稱義」可以施行的根據,或者基礎是什麼呢?原來是
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替死,完成了對我們的救贖,向神獻上了挽回
祭,使得忿怒的神可以被挽回,因而奠定了因信稱義的基礎。我們看
到,因為人對神的不順服是出於故意,神的公義受到了觸犯。所以神
是發怒的神,被觸犯的神,需要挽回的神。這個挽回的辦法,公義的
要求能得到滿足的唯一途徑就是死,因為聖潔公義的神萬不能以有罪
為無罪。但是神又是慈愛的神,他不願意讓人擔當這個刑罰,因為他
知道人擔當不起。所以他就設立了耶穌作為挽回祭,通過耶穌在十字
架上的受死,使神的公義得到了完全的滿足。「挽回祭」在原文裡有
「贖罪」與「和解」兩重意思,既去掉人的罪,又消除神的忿怒。從
神的角度看,神因人犯罪而有的忿怒,因著耶穌基督的死而被挽回了
,人的罪從神眼前被挪了去;從人的角度看,原來為罪所捆綁的信徒
,同樣因著耶穌基督的寶血得到了釋放。罪從信徒的良心挪去,不再
成為我們的重擔。這裡特別提到「救贖」這個字,當時它的基本意義
,就是將一個失去自由的人,用代價贖出來。無論是奴僕、戰俘或囚
犯,只要有人贖他,為他付出足夠的代價,這些人就能夠被釋放得到
自由。對罪人來講,能夠使人從罪的權勢得到釋放的唯一代價,就是
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因而無論從那一方面看,耶穌基督在
十字架上的受死奠定了因信稱義的基礎。

  既然耶穌作挽回祭是神所「設立」的,或者說,是按著他既定的
旨意,主動成就的,所以人的好行為就沒有一點功效,因而完全是白
白的恩典。因為如果得的報酬是由於做工的緣故的話,就是做工當得
的工價,而不是恩典。恩典必須是白白的,或者說,不可回報的。同
時,因為在墮落後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神就可以有絕對的
主權,按自己的喜悅,按在創世以前就預定好的旨意,施恩給被揀選
的人。所以對恩典的施與者--神來說,這個恩典的施與是無條件、
不受約束的。最後,因為人人都是罪人,所以在被揀選的人中,本來
也沒有一個人是配得的。所以從這三方面來說,即恩典施與者的不受
約束性,恩典本身的不可回報性,以及恩典接受者的不配性,罪人被
算為義的恩典是神白白賜予的。一個人之可能信,或者可能接受這個
恩典,都是因為神先施恩典在先。當然這包括了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
的替死。

  神的恩典臨到罪人,罪人作出的正面反應就是相信。這顆相信的
信心,也不是人自己憑空就可以有的。因為得救本質上是恩典,雖然
也通過信心這個途徑,但這都不是出於人自己,而是神的恩典臨到的
結果。這個信心的第一步,就是人的認罪悔改。人在完全墮落後,一
切行為的指向都是惡,但是人仍然還是有能力能夠接受恩典,知道自
己得罪了神。在聖靈的感動下,就可以承認自己的罪,並產生認罪悔
改的心志。這個「悔改」還不僅僅限於懊悔、道歉的程度。懊悔、道
歉僅僅是認識到自己做得不夠好,但仍然有權力可以要求饒恕。而悔
改則是完全認識到自己得罪了神,到了無可挽回的地步,認識到自己
甚至沒有權力要求神饒恕與否,進而把自己完全交於神的手中,任憑
神的處罰,放棄自己的權力的意思。這也是只有在聖靈的感動下,人
才能認識到。按著神不變的應許,人一悔改歸向神,神就把能把人帶
進恩典的信心賞賜給人,使人可以信靠神,順服在聖靈的帶領下,從
而進到得勝的生活中去。所以,因信稱義實際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方面包括人通過對耶穌基督的信,而得到所有罪的赦免及去除,使
人可以重新與神和好;另一方面包括神將他稱人為義的結論加給一切
相信的人,把這義歸到他們的帳上。

  這個可以把人帶進稱義的恩典中的信心,必須要處理三個方面的
內容。首先是行為在信心中的地位問題。我們已經看到,律法並不能
使人得救。所以,即使勉力遵行律法,也不能被神稱義。這樣神就可
以堵住那些人的口說,「我總是盡最大的努力……我力求行為端正…
…我履行律法的要求,神還苛求什麼呢?」因為人無論怎樣行,都達
不到律法上的要求,所以一切所行的好行為,都不值得在神面前誇口
。因為神稱人為義,是按照人的信心,並不是依據遵守律法的行為。
現在既然守律法不能成為稱義的依據,對猶太人來說,他們和外邦人
比較起來,在因信稱義的真理中,是不是得到了神的公平待遇呢?猶
太人是神所揀選的選民,為何沒有被揀選的外邦人,也可以因信稱義
呢?這就涉及了到信心中神的公平原則的問題。因為神是獨一的,宇
宙中只有獨一的真神,所以他如果是猶太人的神的話,當然也是外邦
人的神。這樣,受過割禮的猶太人可以因信稱義,沒有受過割禮的外
邦人同樣也可以因信稱義。這就是神的公平。他不是因遵守行為稱人
為義,而是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這樣,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有均等
的機會,得著耶穌基督的救恩。最後,既然守律法不能成為稱義的依
據,而單單依靠信心就可以了,那是不是可以因為信心的緣故,就廢
棄掉神所給的律法嗎?但事實不是這樣,而是正相反。信心是堅固了
律法。它不但保持了律法的基本原則,還使律法的規定得以真正的實
行。人因信反而能遵行律法的真精神。

  我們還可以從亞伯拉罕的例子中更多的瞭解信心的內涵。亞伯拉
罕是信心的典範。遠在亞伯拉罕行割禮、摩西律法頒布以前,神就稱
亞伯拉罕為義了,而且稱義的理由還是:「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
他的義。」所以我們要仔細考察亞伯拉罕的信心究竟是怎樣的一個信
心。首先我們要看到他信心的對象是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
他在把以撒獻祭的時候,因著相信神能使死人復活而毫不猶豫;他在
撒拉生育斷絕(原文是死)的時候,因著相信神能使死人復活而毫不
懷疑神的應許;他在一個孩子還沒有的時候,因著相信神能使無變有
,而相信要當萬國的父的應許。這些,都是源於他信心的對象是叫死
人復活,使無變有的神。因著這個信心的對象,他的信心也就得到了
堅固。具體一些來說,亞伯拉罕的信心包括這些訣竅:不理會現實中
的困難,生理上的自然規律,雖然將近百歲,撒拉的生育也已斷絕,
信心還是不軟弱;專心仰望神的應許,把信心的基礎建立在神的話語
上;不循著可疑的理由繼續引起疑心,而想到神的信實,使自己的心
得堅固;一心將榮耀歸給神,而不是顯出自己的偉大;最後,滿心相
信神的應許必定能夠成就。總而言之,他不是信「要」得著,而是信
「是」得著。這就是我們要傚法的信心的榜樣。

  這樣的信心,把我們帶到了一個什麼樣的恩典中呢?那就是和平
、喜樂、盼望和愛。人與神和好,不僅是人主觀上的感受,有了在神
面前的平安,也是客觀上地位的改變,與神有了一種新的關係,不再
是仇敵,而是能以神為樂。人與神之間的怨仇,和神的忿怒都已經被
除去,人因著信,籍著耶穌基督生活在神的恩典之中,滿了喜樂和盼
望。這個喜樂可以有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榮耀的盼望。我們因著
信進入神的恩典中,就可以盼望一方面恢復神原來給人的榮耀地位,
實現神造人本來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末日神榮耀顯現的時候,可以在
他的榮耀裡有分。這個盼望是確實的,所以我們歡喜。第二層面是患
難中的喜樂。這裡患難不是指喜樂的環境,而是喜樂的原因。我們不
是在患難中仍然可以保持喜樂,雖然這也是一種值得讚賞的態度,但
是是消極的;我們是因為患難,因為知道患難也是從神來的,是有積
極的目的,是為了錘煉我們的品格,而歡喜快樂地積極領受。這樣,
患難不僅只是信徒不可避免的命運,更是真信仰的特色,是一種記號
,是聖靈把神的愛澆灌下來的記號。所以我們更是大大的喜樂。更重
要的是第三個層面,我們可以以神為樂。未來的榮耀不只是為補償現
今的苦難,而更是苦難的結果。這樣,凡認識到苦難中有榮耀盼望的
,都可以以這二者為樂,但是以神為樂則是更大的了,因為神是愛本
來的源頭,是喜樂終極的原因。人的愛最多可以為自己所愛的人死,
但神的愛卻是我們還做罪人的時候,基督就為我們死了。所以我們不
僅靠著基督免去了神的忿怒,與神和好,更是靠著基督,以神為樂。
因為通過耶穌基督,神就把他對我們的愛向我們顯明出來。這就是我
們因信稱義之人生活的記號,得進入的神豐盛的恩典之中。

  最後,我們可以用亞當和基督的比較來對因信稱義作個總結。亞
當是基督的預表,體現在亞當是全人類的代表,而基督是全體信徒的
頭。因為亞當一次的罪行,全人類就都被定罪。全人類被定罪,不是
因為他們自己犯罪的行為,而是因為亞當的犯罪而有的罪人的地位,
有了罪性,罪的生命。同樣,因為基督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得以稱義
。眾人稱義也不是因為他們的好行為,而是因為相信耶穌基督,接受
了聖靈的洗而有了聖潔的新生命。亞當的犯罪,使得全人類站在了罪
人的地位;同樣,基督的義行,使得一切信他的人有了義人的地位。
這就好像罪做王的結果就是叫人死,而恩典籍著義掌權,就可以叫我
們籍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到永遠的生命。感謝讚美主!這就是因信
稱義。


參考書目:

1、《聖經》啟導本,海天書樓,1996。
2、《羅馬書(捲上)》,鮑會圓,天道書樓,1996。
3、《羅馬書》,布魯斯(Bruce),校園,1995。
4、《羅馬書講義》,陳終道,宣道書局,1974。



0推薦此文章
Today's Visitors: 0 Total Visitors: 15
Personal Category: 認真不搞笑 Topic: 未分類
Previous in This Category: 增廣賢文   Next in This Category: 基督的死
歷史上的今天:
[Trackback URL]

Reply
  • 1樓

    1樓搶頭香

    Sealed

  • Sealed at February 11, 2008 04:08 AM comment
  • 2樓

    2樓頸推

    Sealed

  • Sealed at February 19, 2008 12:13 AM comment
  • 3樓

    3樓坐沙發

    Sealed

  • Sealed at February 20, 2008 02:56 AM comment
  • 4樓

    福樓

    Sealed

  • Sealed at March 21, 2008 08:29 PM comment

Only members can post a comment, Login first

誰來收藏
Loading ...
unlog_NVPO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