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全國沙灘排球錦標賽暨鳳山市長盃
競賽地點:
南區預賽—高雄縣鳳山市公五沙灘排球場
北區預賽-花蓮市北濱沙灘排球場
總決賽(鳳山市長盃)-高雄縣鳳山市公五沙灘排球場
競賽日期:
中南區 預賽---98年8月14-16日(星期五、六、日)
北東區 預賽---98年8月14-16日(星期五、六、日)
總決賽(鳳山市長盃)---98年8月28、29、30(星期五、六、日)
中華民國98年全國沙灘排球錦標賽暨鳳山市長盃競賽規程
一、宗 旨:響應政府推行全民運動,提倡正當休閒娛樂,促進體育交流及推展沙灘排球運動,切磋球技,以球會友,聯絡感情。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排球協會、高雄縣政府、花蓮縣政府、高雄縣鳳山市公所。
四、承辦單位:高雄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花蓮市公所、花蓮縣體育會、鳳山市公園路燈管理所、高雄縣體育會、
鳳山市新強里辦公室。
七、競賽地點:南區預賽—高雄縣鳳山市公五沙灘排球場。
北區預賽—花蓮市北濱沙灘排球場。
總決賽(鳳山市長盃)—高雄縣鳳山市公五沙灘排球場。
八、競賽日期:
(一)南區預賽—98年8月14-16日(星期五、六、日)。
(二)北區預賽—98年8月14-16日(星期五、六、日)。
(三)總決賽(鳳山市長盃)—98年8月28、29、30(星期五、六、日)。
九、競賽組別:
(一)公開男子組(二人制) (二)公開女子組(二人制)
(三)高中男子組(二人制) (四)高中女子組(二人制)
(五)國中男子組(二人制) (六)國中女子組(二人制)
(七)男女混合組(四人制)
十、參加資格:
(一)凡對沙灘排球運動有興趣之國內外選手皆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公開男、女子組—自由組隊參加。參加97年企業聯賽之選手不得報名參加。
(三)高中男、女子組—限高中在籍學生(含應屆畢業生【大一新生可參加】,可跨校組隊)。
(四)國中男、女子組—限國中在籍學生(含應屆畢業生【高一新生可參加】,
可跨校組隊)。
(五)男女混合組—四人制,自由組隊參加,但必須有2名以上女子選手。
符合資格之選手限報名一組一隊,可跨區報名。如二組或二組以上錄取決賽
時則成績較優乙隊參加決賽,但如錄取球隊不同組合時則以其中一人第一次
取得資格時錄取參加決賽。
十一、競賽制度:(一)預賽依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賽制。
(二)決賽依各組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決賽錄取隊數,參加總決賽每組訂為6隊共42隊參加。如分區預賽該組報名6隊(含)則取乙隊;12(含)隊時取2隊;12隊以上取3隊。如總隊數不足6隊時則由預賽該組報名較多分區依序逐區遞補。
(三)總決賽錄取公開男女組、男女混合組、高中及國中男女共7組參加。
(四)每場皆採三局二勝制(第1、2局採21分制、第3局採15分制)。
十二、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國際沙灘排球規則。
十三、競賽用球:採用MIKASA正式國際比賽沙灘排球。
十四、報名手續:(一)自即日起至98年8月4日(星期二)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以正楷書寫報名表掛號郵寄至台北市朱崙街20號8樓802室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連絡電話(02)2778-6222、8771-1438。
(三)分區預賽各組各隊繳交報名費壹仟元整,錄取參加決賽各組每隊另繳交報名費伍佰元整。
(四)每隊報名人數以實際出場人數為主,無替補球員、可設置教練1人,但需指定1人為隊長。
十五、抽籤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假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會議室舉行,不到者由本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六、開閉幕典禮:(一)開幕典禮訂於各區第一天上午十時假競賽場地舉行。
(二)各區閉幕典禮於該區全部賽程結束後舉行頒獎。
(三)總決賽(鳳山市長盃)閉幕典禮訂於98年8月30日(星期日)下午四時於高雄縣鳳山市公五沙灘排球場舉行。
十七、技術會議:於每區競賽首日上午九時假競賽場地舉行。
十八、計分及名次判定:
(一)循環賽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
(二)如二隊或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則以各相關球隊在此全循環賽中所勝之分數除以所負分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三)如上項勝負分數之商數相等時,則以各相關隊在該循環全賽程中所勝之總局數除以所負之總局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四)如上項勝負分之商數再相等時,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二隊以上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方式判定名次。
(五)凡中途棄權或被沒收比賽者不列入名次,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
(六)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九、申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如規則有明文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二)對球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凡比賽中冒名頂替或非法球員下場比賽者,得於發生當時提出抗議。
(四)合法之抗議應由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叁仟元,以書面於該場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否則不予受理。球隊之抗議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行提出抗議。
二十、參加選手需攜帶:
(一)公開及男女混合組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便查驗。
(二)高中及國中組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學生證(應屆畢業生可影印學生證或畢業證書)以便查驗。
(三)外籍選手應攜帶居留證或工作證正本以便查驗。
二十一、獎 勵:
(一)各區預賽取前四名頒發獎盃及獎品以資鼓勵。
(二)總決賽:
1.公開男、女子組—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並依序發給貳萬、壹萬伍仟、壹萬、柒仟元整,以資鼓勵。
2.高中男、女子組—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並依序發給壹萬伍仟、壹萬、柒仟、伍仟元整,以資鼓勵。
3.國中男、女子組—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並依序發給壹萬伍仟、壹萬、柒仟、伍仟元整,以資鼓勵。
4.男女混合組—四人制,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並依序發給壹萬伍仟、
壹萬、柒仟、伍仟元整,以資鼓勵。
5.前列第1至3組優秀選手得經由本會選拔為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亞洲沙灘排球巡迴賽及分齡賽,並經由本會選定享有企業廠商長期贊助。
二十二、凡經報名並參加各區開幕典禮者,由大會贈送紀念衫乙件。
二十三、附則:
(一)遇颱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賽程之調整以主辦單位公佈為準。
(二)參加球隊之膳宿交通自理。
(三)凡經報名之球員於抽籤後不得要求更改名單。
服裝:男選手需穿著短(泳)褲及背心;女選手需穿著兩截式泳裝(褲子須三角形),否則不得出賽(胸前需有隊名及號碼1-2號)。
(五)各組網高:
1.公開、高中男子組-2.43公尺。
2.公開、高中女子組-2.24公尺。
3.國中男女子組-2.12公尺。
4.男女混合組-2.24公尺。
(六)參加球隊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二十四、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8年7月17日體委競字第0980017667號函
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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