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認列資本支出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司法院昨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03號解釋文指出,財政部以函釋限制公益團體,如果選擇將資本支出全額列固定資產支出者,以後年度不得提列折舊,這項規定是違法違憲,即日起不能再用。
財政部公布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公益團體醫院資本支出,如購置醫療設備等,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超過公益團體收入的70%,可以免納所得稅,或經財政部同意者,非營業收入免稅。
財政部隨後又為該適用標準發布函釋,規定公益醫院購買醫療設備等資本支出,得選擇按年提列折舊,自營業收入中減除,或全額列為當年度支出,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中減除;但如果全額列為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
解釋文指出,財政部這兩項函釋的內容,無異是以行政命令變更所得稅法第24條1項,營所稅以年度收入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計算,及違反第51條耐用年數2年以上的固定資產,可以逐年提列折舊等兩規定;同時也違反憲法規定要人民納稅必須法律明定。
解釋文意思是,公益團體醫院購置醫療設備,若符合免稅資格的認定,買這些設備費用可以全額列在當年度的資本支出,同時也可以依稅法規定,分年在應稅所得中提列折舊。
不過此一結果肯定有很多人會質疑,這豈不是讓公益團體得了「兩次便宜」,既可在當年度全額列為免稅資本支出,又可在以後年度再提列折舊,那不就違反租稅公平性嗎?
大法官湯德宗說,營利事業「應稅所得額的計算」與公益團體「免稅資格的認定」,這兩件事沒有必然的關係,是原不相干的兩件事,猶如橋歸橋、路歸路。
本號解釋文是因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購買醫療設備,財政部不准分年提列折舊引發雙方行政訴訟,恩主公醫院敗訴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以下內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全額認列資本支出-213000704--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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