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不動產焦點新聞
1.南市/日據時期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 將逕為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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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市/日據時期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 將逕為塗銷 【今日新聞/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臺南市政府清理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 ,計有120筆,自98年3月2日起至98年5月31日止,公告於市府地政處網站最新消息欄及臺南市各地政事務所、區公所、土地所在里辦公處,若期滿無人異議,將逕為塗銷登記。
市府地政處指出,日據時期不動產質權,權利人得請求就質物競賣,優先受償,於存續期間屆滿10年時,其就質物使用收益之權及物上擔保均歸消滅。
現存以臨時典權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質權,多為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申報期限(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由權利人按日據時期登記之土地權利名稱申報登記者,或由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轉載者,依法非屬應登記之物權,不僅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行使,於地籍管理上亦有困擾,且其債權關係亦不因塗銷登記而受影響。
市府地政處表示,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規定,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 ,由登記機關以公告3個月代替書面通知,期滿無人異議,逕為塗銷登記。
另外,日據時期抵押權之土地,市府亦將自5月起主動通知地主辦理塗銷登記。
市府清查台南市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抵押權之土地計1250筆,於97年度公告後迄今仍有近千筆土地之所有權人,並未向土地所在轄區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
市府指出,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抵押權之土地,迄今尚未塗銷者,影響土地的融資及處分,為兼顧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如因塗銷登記造成抵押權人之損害,由該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即土地所在轄區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者,維持原登記。
市府表示,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抵押權已依本條例辦竣塗銷登記外,應以書面向臺南市政府申請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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